➤合同簽訂後, 石某按約履行了給付購房款義務, 正達房產公司交付房屋後, 石某對該房進行了裝修, 並居住使用至今。
➤自2009年下半年石某開始發現房屋面有滲漏, 房產公司派人進行維修, 至目前雖進行過多次維修, 但滲漏現象未能解決。
石某於2016年9月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判決正達房產公司履行修復義務並賠償損失40000元。
法院判決及理由
律師提醒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品質問題, 在保修期內, 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 超過保修期後, 出賣人是否還履行保修義務是本案爭議的焦點。 《建設工程品質管制條例》四十條規定,
1、保修期內的滲漏原因及維修措施;
2、保修期內的房屋滲漏問題是否延續至保修期屆滿;
3、查清保修期屆滿後的滲漏原因, 是保修期內的滲漏復發或是其他協力廠商所致。
若出賣人從保修期內開始即多次維修, 未解決房屋滲漏問題, 房屋滲漏一直處於持續狀態, 且不能提供維修記錄, 無法說明其維修措施及滲漏原因, 亦未能舉證證明滲漏系買受人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 則該房屋防滲漏的保修期不受5年限制, 出賣人將面臨繼續履行維修義務的風險。
作者單位:江蘇誠達律師事務所(蘇州工業園區蘇茜路99號)
聯繫方式:0512-62808500
Hello, 夥伴們
長按二維碼就可以關注我們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