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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過了保修期,出現這樣的情況開發商也要擔責!

➤合同簽訂後, 石某按約履行了給付購房款義務, 正達房產公司交付房屋後, 石某對該房進行了裝修, 並居住使用至今。

➤自2009年下半年石某開始發現房屋面有滲漏, 房產公司派人進行維修, 至目前雖進行過多次維修, 但滲漏現象未能解決。

石某於2016年9月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判決正達房產公司履行修復義務並賠償損失40000元。

法院判決及理由

律師提醒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品質問題, 在保修期內, 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 超過保修期後, 出賣人是否還履行保修義務是本案爭議的焦點。 《建設工程品質管制條例》四十條規定,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的保修期為5年。 滲漏問題超過保修期是否仍有權要求出賣人承擔責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認定:

1、保修期內的滲漏原因及維修措施;

2、保修期內的房屋滲漏問題是否延續至保修期屆滿;

3、查清保修期屆滿後的滲漏原因, 是保修期內的滲漏復發或是其他協力廠商所致。

若出賣人從保修期內開始即多次維修, 未解決房屋滲漏問題, 房屋滲漏一直處於持續狀態, 且不能提供維修記錄, 無法說明其維修措施及滲漏原因, 亦未能舉證證明滲漏系買受人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 則該房屋防滲漏的保修期不受5年限制, 出賣人將面臨繼續履行維修義務的風險。

律師提醒, 買受人若發現房屋滲漏的問題將至保修期, 要求出賣人維修的同時還應固定證據, 以免保修期屆滿後, 喪失免費要求出賣人維修的權利。

作者單位:江蘇誠達律師事務所(蘇州工業園區蘇茜路99號)

聯繫方式:0512-6280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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