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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的公司制度:“揭開公司面紗”,大眾創業不得不知!

創業大潮下, 成立公司成為流行。 在選擇企業性質時, “有限責任公司”當然是首選, 因為這樣可以很好地保護股東的個人權益。

《公司法》第三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簡單講就是股東承擔公司的風險是有限度的, 即認繳多少出資(認購多少股份)就承擔多少責任, 超出的債務股東不需要承擔責任。

但是, 如果你認為投資後公司的債務跟自己毫無關係的想法是非常非常危險的, 因為《公司法》還規定了股東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情形,

並賦予了一個非常美麗的名字:“揭開公司面紗”制度。

Q:什麼是連帶責任呢?

A:連帶責任法律定義: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 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係的一種民事責任。 當責任人為多人時, 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 各責任人之間有連帶關係。

Q:什麼情況下才能揭開公司面紗, 讓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呢?

A:股權資本顯著不足, 如一家房地產公司註冊資本為5000萬, 而實際負債高達十幾億, 股東需承擔連帶責任。

或者公司與股東之間高度混同, 如機構混同——交易時無法分清是母公司還是子公司, 人員混同——一套人馬幾塊牌子,

資產混同, 財務混同等情形, 股東同樣需承擔連帶責任。

Q:大股東操縱公司, 我們小股東也要為他的行為買單嗎?

A:並不是所有股東都要對“揭開公司面紗”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而是僅追究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的股東之連帶責任。

真實案例:

原告徐先生與被告某公司簽訂《合作養殖協議書》, 協議簽訂後, 原告投入該公司15000.00元。 被告未按合作協定約定內容履行分紅責任, 經原告多次催要, 尚有7400.00元未返還原告, 並稱公司已無錢可還。 另查, 公司大股東高某指使他人將公司收取的7346700.00元合作養殖投資款以轉帳方式分別匯入其親屬的個人帳戶。

法院認為:股東高某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 為逃避債務將公司財產轉移至其個人名下, 其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其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 高某承擔連帶責任。 本判決生效後立即給付原告徐先生人民幣7400.00元。

劃重點時間:

1、 此案中, 只是高某個人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

逃避債務, 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 只有他自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而並不是追究所有股東的連帶責任。

2、 獨資公司經常會出現公司與股東財產、人員等無法區分的情況, 是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高發區, 而且承擔的是“舉證責任倒置”, 也就是說獨資公司股東被訴要求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要舉出證據證明自己與公司沒有混同才可能不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股東權利, 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 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 逃避債務, 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 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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