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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國際橡膠擅用資金、隱瞞虧損 收證監局警示函

9月5日, 青島證監局網站公佈對青島國際橡膠交易市場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該公司募集資金使用不規範, 重大事項未披露。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和《關於開展2017年公司債券業務現場檢查和年報審核工作的通知》(債券部函〔2017〕202號)有關規定, 島證監局對青島國際橡膠交易市場有限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14青橡債”現場檢查中發現以下問題:

募集資金使用不規範

重大事項未披露

(一)2015年以來受橡膠市場不景氣和橡膠價格下降影響, 你公司生產經營外部條件等發生重大變化, 經營業績持續惡化, 持續經營存在較大不確定性。 根據你公司提供的未經審計財務報表, 2016年虧損7100余萬元, 2017年上半年虧損2900余萬元, 目前公司主營業務基本停滯。 你公司未披露債券存續期內發生的影響償債能力的上述重大事項。

(二)2016年, 你公司新增對青島中金海岸事業有限公司和青島保稅區宇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兩家公司的擔保, 金額合計5.97億元, 超過2015年淨資產7.77億元的20%。 你公司未披露當年累計新增對外提供擔保超過上年末淨資產的百分之二十的上述情況。

(三)2017年3月22日, 你公司召開股東會解散董事會, 選舉一名執行董事, 聘任總經理。 你公司未披露債券存續期內公司董事、執行董事和總經理發生的上述變動情況。

(四)2016年4月20日和5月23日, 你公司分別召開股東會變更經營範圍, 增加電子商務、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部分商品的網上貿易代理等。 你公司未披露債券存續期內公司經營範圍發生的上述重大變化。

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 青島證監局決定對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請公司強化法律法規學習, 嚴格遵守相關規則, 加強募集資金和資訊披露管理, 對相關問題進行整改, 對重大事項不披露情況進行補充披露, 如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風險, 制定切實可行的償債方案, 切實維護債券投資者合法權益。 公司應當在9月15日前向青島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青島證監局將組織檢查驗收。

[編輯: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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