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債權登記日:2017年3月31日
債券付息日:2017年4月5日
遠東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或"公司")於2016年4月5日發行的遠東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債券(第一期)(以下簡稱"本期債券"), 將於2017年4月5日開始支付自2016年4月5日至2017年4月4日期間的利息。 根據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第一期)》有關條款的規定, 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債券的基本情況
1、債券名稱:遠東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債券(第一期)。
2、證券簡稱及代碼:15智慧01, 代碼136317。
3、發行人:遠東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發行總額:人民幣8億元。
5、發行期限:5年(債券存續期第3年末附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及投資者回售選擇權)。
6、債券發行批准機關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6]327號"檔批准發行。
7、債券形式:實名制記帳式。
8、債券利率:本期債券票面利率為4.80%, 票面利率在債券存續期內的前3年固定不變。
9、計息期限:本期債券的計息期限為2016年4月5日至2021年4月4日。 若投資者放棄回售選擇權, 則本期債券的計息期限自2016年4月5日至2021年4月4日;若投資者部分行使回售選擇權, 則回售部分債券的計息期限自2016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4日,
10、付息日:本期債券的付息日期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4月5日。 若投資者放棄回售選擇權, 本期債券的付息日則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4月5日;若投資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選擇權, 則回售部分債券的付息日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4月5日;未回售部分債券的付息日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4月5日。 (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節假日, 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順延期間不另計息)
11、信用級別:根據聯合信用評級有限公司綜合評定, 發行人的主體信用等級為AA, 本期債券信用等級為AA。
12、上市時間和地點:本期債券於2016年4月18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據《遠東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5年公司債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公告編號:臨2016-036), 本期債券票面利率為4.80%, 每手"15智慧01"(面值人民幣1,000元)實際派發利息為人民幣48.00元(含稅)。
三、本次付息債權登記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債權登記日:2017年3月31日。
2、本次付息日:2017年4月5日。
四、本次付息對象
本次付息對象為截止2017年3月3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 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15智慧01"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辦法:
1、本公司已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簽訂了委託代理債券兌付、兌息協定, 委託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進行債券兌付、兌息。
2、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項後, 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債券利息劃付給相應的兌付機構(證券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 投資者于兌付機構領取債券利息。
六、關於投資者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一)關於向個人投資者徵收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檔的規定, 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應繳納公司債券個人利息收入所得稅。 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並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
本期債券的個人利息所得稅征繳說明如下:
(1)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
(2)徵稅物件: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
(3)徵稅稅率:按利息額的20%徵收;
(4)徵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兌付機構領取利息時由兌付機構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兌付機構;
(6)本期債券利息稅的征管部門: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
(二)關於向非居民企業徵收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對於持有"15智慧01"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以及2009年1月23日發佈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等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發行人本期債券利息應當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將按10%的稅率代扣相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再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後利息,將稅款返還債券發行人,然後由債券發行人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
七、相關機構及聯繫方式:
1、發行人:遠東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青海省西寧市城北區生物園區經二路12號
法定代表人:蔣承志
辦公地址:江蘇省宜興市高塍遠東大道6號
連絡人:王征
聯繫電話:0510-87249788
傳真:0510-87249922
2、保薦人、聯席主承銷商及債券受託管理人:華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江蘇省無錫市新區高浪東路19號15層01-11單元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連絡人:汪漾
聯繫電話:0510-85200877
傳真:0510-85203300
3、聯席主承銷商: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住所:上海市普陀區曹楊路510號南半幢9樓
聯繫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福山路388號宏嘉大廈28樓
連絡人:劉平、張紅雲
聯繫電話:021-68761616
傳真:021-68767880
4、託管人: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陸家嘴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3層
連絡人:徐瑛
聯繫電話:021-68870114
郵遞區號:200120
特此公告。
遠東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6)本期債券利息稅的征管部門: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
(二)關於向非居民企業徵收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對於持有"15智慧01"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以及2009年1月23日發佈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等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發行人本期債券利息應當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將按10%的稅率代扣相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再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後利息,將稅款返還債券發行人,然後由債券發行人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
七、相關機構及聯繫方式:
1、發行人:遠東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青海省西寧市城北區生物園區經二路12號
法定代表人:蔣承志
辦公地址:江蘇省宜興市高塍遠東大道6號
連絡人:王征
聯繫電話:0510-87249788
傳真:0510-87249922
2、保薦人、聯席主承銷商及債券受託管理人:華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江蘇省無錫市新區高浪東路19號15層01-11單元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連絡人:汪漾
聯繫電話:0510-85200877
傳真:0510-85203300
3、聯席主承銷商: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住所:上海市普陀區曹楊路510號南半幢9樓
聯繫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福山路388號宏嘉大廈28樓
連絡人:劉平、張紅雲
聯繫電話:021-68761616
傳真:021-68767880
4、託管人: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陸家嘴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3層
連絡人:徐瑛
聯繫電話:021-68870114
郵遞區號:200120
特此公告。
遠東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