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許飛瓊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
筆者認為, 在利益多元化、利益衝突日益顯現化的市場經濟條件下, 必須儘快構建新的機制來化解醫療糾紛。
所謂醫療責任保險(簡稱醫責險, 下同), 就是醫療機構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 通過繳納相應的保險費, 將不確定的醫療事故賠償責任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
事實上, 通過保險公司在全社會配置資源來應對醫療事故賠償風險, 能在更大範圍內、更長時間內、更穩健地分散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風險。 不僅如此, 醫責險不需要醫調委“苦口婆心”式的調解, 更不需要動用警力等公權力, 而是借助市場機制配置資源, 進而在解除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後顧之憂的同時, 實現對患者索賠權益的保護。
要建立我國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 需在如下幾方面下功夫:
第一, 正確認識責任保險機制的優勢及其對治理醫療糾紛的綜合功效,
第二, 宜採取強制與自願並行的實施模式。 國際上, 醫責險有強制、自願及強制與自願相結合三種模式, 我國的醫療機構大多屬於公立性質, 強制保險不可能在所有醫療機構中全面實施, 自願保險又不足以使那些醫療條件好或大型的醫療機構自覺參與。 因此, 我國可以採取強制保險與自願保險雙軌並行的實施方式。 對於那些醫療風險大的醫療機構或部門(如產科), 有必要通過相應的法律作出明確的參保規定;對於一般醫療機構或部門,
第三, 宜將醫療責任保險定為政策性保險。 與其他保險產品相比, 醫責險有一定的特殊性, 高風險、高成本、低收益是其主要特點, 而對於商業保險公司而言, 盈利是其經營保險的唯一目的。 因此, 在醫療糾紛頻發、醫療事故評定標準多樣化甚至無法評定等諸多不確定性風險情況下, 保險經營者會持謹慎觀望態度。 本世紀以來, 各地醫責險經營不景氣的實踐表明, 商業保險公司對這類業務的積極性不高, 發達國家的實踐也證明了完全走商業保險的道路是不可行的。 因此,適宜的選擇應當是走政策保險的道路,即政府在財稅政策、保險政策等方面進行扶持。
第四,高度重視醫責險風險評估。應當通過相應的技術手段對醫療責任風險的不同等級機構(一級、二級、三級醫院 )分佈、城鄉地域分佈乃至醫療機構規模大小分佈、醫務人員技術結構等進行綜合性評估,以為保險公司提供業務承保的科學依據,同時提高醫療機構的醫療責任風險防範能力。
第五,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的法律規範。儘管《侵權責任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已有所規制,但可操作性不強,對醫生、醫院的責任和對醫療產品生產方等的責任,以及醫療事故鑒定及其賠償等均無具體標準。因此,應當儘早推動專門立法,包括制定專門的《醫療責任法》和《職業責任保險法》,同時細化《侵權責任法》中有關醫療事故的賠償規定,以為醫責險的開展提供具體的法律依據。
因此,適宜的選擇應當是走政策保險的道路,即政府在財稅政策、保險政策等方面進行扶持。第四,高度重視醫責險風險評估。應當通過相應的技術手段對醫療責任風險的不同等級機構(一級、二級、三級醫院 )分佈、城鄉地域分佈乃至醫療機構規模大小分佈、醫務人員技術結構等進行綜合性評估,以為保險公司提供業務承保的科學依據,同時提高醫療機構的醫療責任風險防範能力。
第五,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的法律規範。儘管《侵權責任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已有所規制,但可操作性不強,對醫生、醫院的責任和對醫療產品生產方等的責任,以及醫療事故鑒定及其賠償等均無具體標準。因此,應當儘早推動專門立法,包括制定專門的《醫療責任法》和《職業責任保險法》,同時細化《侵權責任法》中有關醫療事故的賠償規定,以為醫責險的開展提供具體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