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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路橋股東糾紛一審李勤獲勝 多項臨時股東大會議案被判無效

自2015年8月以來, 通過個人名義不斷買入成都路橋(002628)股份, A股資本市場“新人”李勤迅速名聲大噪, 近日又通過旗下中迪金控欲豪擲11億元拿下綿石投資(000609)控股權。

然而, 以房地產起家的李勤卻碰上了“釘子”, 雖穩坐成都路橋單一最大股東之位, 卻因在舉牌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 而被該上市公司限制了其股東表決權。

經過數輪交鋒後, 李勤於2017年1月向法院提起訴訟, 欲奪回其股東權。 歷時數月等待, 9月7日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 其控股股東一致行動人正式起訴李勤不具備股東資格。 顯然, 此次成都路橋股權糾紛短期內難以了結, 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將持續關注雙方拉鋸戰。

矛盾激化訴諸法律

進入2016年後, 李勤親自主導發起了對成都路橋的舉牌大戰, 短短兩個月內四度舉牌, 曾一舉拿下第一大股東之位。 截至2017年6月30日, 李勤仍持有成都路橋7374.16萬股, 持股比例已達到20.06%。

在舉牌過程中, 李勤曾一度登頂成都路橋第一大股東之位。 隨後, 成都路橋第一大股東鄭渝力及其一致行動人道誠力實業等開啟反擊, 通過二級市場增持, 將其合計持股份額由19.84%提升至24.22%, 重新奪回第一大股東“寶座”。

需要指出的是, 除增持二級市場股票外, 雙方還通過法律途徑展開攻防戰。 此前, 成都路橋專門披露稱, 鑒於投資者李勤在買入公司股票過程中存在違反《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事實, 四川證監局於2016年初對李勤採取了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2016年5月11日, 深交所下發《處分決定》, 對李勤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根據《公司章程》第37條之規定, 李勤的前述違法行為已構成惡意違法收購, 其所持或所控制股票不享有表決權,

亦不具備向公司提交臨時提案的資格。

在此背景之下, 李勤曾多次試圖在股東大會中提案及參與投票, 但均被成都路橋以上述原由限制其股東表決權。 今年1月17日, 趁著因擔保案成都路橋需召開股東會之際, 李勤也順勢向其董事會遞交了《臨時提案函》, 順勢提議將15份議案提交臨時股東大會。

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注意到, 在李勤提交的15份議案中, 包括《提請修改公司章程》、《提請公司向前董事長鄭渝力請求賠償公司損失》、《聘請協力廠商審計機構對公司進行專項審計》等議案。 需特別注意的是, 李勤更提交了一份11人罷免名單, 涉及成都路橋董事長周維剛、董事王繼偉、董事邱小玲等董監高。

不過,

成都路橋董事會對李勤提交的臨時提案進行審核後認為, 李勤不具備向公司提交臨時提案的資格。 由此, 李勤該次所提出的臨時議案不滿足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的前提條件, 並不予提交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此舉再次激化雙方矛盾, 李勤最終決定通過司法途徑解決股東權利糾紛, 由此向武侯法院提起訴訟, 並向法院提出行為保全申請。 1月26日, 成都路橋收到《民事起訴狀》及《民事裁決書》, 經武侯法院審查認為, 申請人李勤的行為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定。

李勤訴求獲法院支持

為了保障案件的順利審判和執行, 武侯法院根據相關《民事訴訟法》規定裁定:暫緩成都路橋執行2016年第一次和第二次臨時股東會決議事項;如需執行上述決議中的部分事項,

須經武侯法院許可:自該裁定作出後, 未經武侯法院許可, 成都路橋不得召開股東會;凍結李勤持有的成都路橋股份共1.48億股, 凍結期限為三年。

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注意到, 成都路橋曾分別於2016年3月11日和12月27日召開兩次臨時股東大會, 審議表決通過了《關於增加公司經營範圍的議案》、董事會選舉、《轉讓施工資產及變更施工資質》等共計5項議案。

經過近7個月的等待後, 武侯法院終於對上述案件作出判決, 李勤暫時奪得第一回合“勝利”, 其訴訟請求均得到法院判決支持。

9月7日晚間, 成都路橋發佈公告, 該公司于當日收到武侯法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 武侯法院判決:成都路橋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的內容無效;撤銷成都路橋2016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和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所通過的決議;該案件受理費100元和保全費5000元由成都路橋負擔。

對此,成都路橋表示,此次訴訟預計對上市公司本期利潤無重大影響。同時,上述判決為一審判決,成都路橋不服武侯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的判決,將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成都路橋還進行了風險提示,由於此次訴訟爭議事項、最終訴訟結果涉及上市公司已經公告生效的股東大會決議,存在導致其股東大會決議的實施存在不確定性,同時可能導致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影響。

實際上,成都路橋並未坐以待斃,也欲通過司法管道解決此番糾紛。9月5日,成都路橋收到武侯法院送達《參加應訴通知書》《傳票》及《民事起訴狀》,該法院已受理了其股東道誠力實業訴公司股東李勤關於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一案。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知成都路橋作為此案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作為原告,道誠力實業訴訟請求為依法確認被告(李勤)不具備收購成都路橋的主體資格,其收購行為無效,不具備該公司的股東資格。其理由為,李勤在收購成都路橋股票過程中,披露的相關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也未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被告的收購行為嚴重違反了《證券法》《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對此,成都路橋表示,此次訴訟預計對上市公司本期利潤無重大影響。同時,上述判決為一審判決,成都路橋不服武侯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的判決,將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成都路橋還進行了風險提示,由於此次訴訟爭議事項、最終訴訟結果涉及上市公司已經公告生效的股東大會決議,存在導致其股東大會決議的實施存在不確定性,同時可能導致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影響。

實際上,成都路橋並未坐以待斃,也欲通過司法管道解決此番糾紛。9月5日,成都路橋收到武侯法院送達《參加應訴通知書》《傳票》及《民事起訴狀》,該法院已受理了其股東道誠力實業訴公司股東李勤關於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一案。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知成都路橋作為此案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作為原告,道誠力實業訴訟請求為依法確認被告(李勤)不具備收購成都路橋的主體資格,其收購行為無效,不具備該公司的股東資格。其理由為,李勤在收購成都路橋股票過程中,披露的相關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也未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被告的收購行為嚴重違反了《證券法》《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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