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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豐光電:獨立董事關於2016年度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深圳市瑞豐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關於 2016 年度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公司章程》、《獨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關規定。 我們作為深圳市瑞豐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公司”)的獨立董事, 本著對公司和全體股東負責的態度, 認真審閱了相關

事項的材料, 經過審慎核查, 現就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的相關事項

發表如下獨立意見:

一、關於公司對外擔保和關聯方資金佔用情況的專項說明及獨立意見

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

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 號)、《關於規範獨立董事對於擔保事項專

項說明和獨立意見的通知》(證監發[2004]57 號)、《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

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 號)等檔規定以及《公司章程》、《對外擔保

管理辦法》等規定, 我們作為公司的獨立董事, 本著嚴謹、實事求是的態度, 發

表如下獨立意見:

1、報告期內公司對外擔保情況

報告期內以及以前期間發生並累計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不存在為控

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的情況, 也無任何形式的

對外擔保事項, 報告期內公司對控股子公司及參股公司的擔保總額為 8,900 萬元:

1、為玲濤光電提供擔保額度為 8,000 萬元,

實際已使用 4,590.86 萬元;

2、為北京中訊威易提供擔保 900 萬元, 實際已使用 62.86 萬元;

子公司對母公司擔保總額為 4.53 億元, 實際已使用 1.34 億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擔保總額為 5.42 億元, 公司無逾期擔保情況。

2、報告期內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佔用公司資金的情況

我們審閱了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的《關於深圳市瑞豐光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佔用資金情況的專項說明》(致同審字

(2017)第 441ZA2410 號), 根據該專項說明, 報告期內關聯方資金往來情況是: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不存在非經營性佔用公司

資金的情況。

1

二、關於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專項報告的獨立意見

經審閱公司編制的《2016 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專項報告》和致同會

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的《關於深圳市瑞豐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資金年度存放與使用情況鑒證報告》(致同專字(2017)第 441ZA2407

號)及詢問公司內部審計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 我們認為, 公司編制的《2016

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專項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不存在虛假記

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我們認同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對公司2016年度募集資金使用

情況的意見, 公司《2016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專項報告》符合《上市公

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有

關規定, 如實反映了公司2016年度募集資金實際存放與使用情況,

不存在募集資

金存放和使用重大違法違規的情形。

三、對公司2016年度關聯交易事項的獨立意見

公司2016年度發生的關聯交易決策程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

的規定, 定價公允, 符合公司實際生產經營需要, 不存在損害公司和所有股東利

益的行為。

四、關於公司2016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的獨立意見

公司2016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符合公司實際情況, 與公司業績成長性相匹配,

沒有違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未損害公司股東, 尤其是中小

股東的利益, 有利於公司正常經營、健康發展。 我們同意將2016年度利潤分配預

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五、關於2016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的獨立意見

經過認真審閱公司編制的《2016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 查閱公司內

部控制等相關文件, 並與公司管理層和有關部門交流, 我們認為:公司已根據中

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結合企業自身的情況, 建立健全了內部

控制體系, 能夠適應公司管理要求和發展需要。 公司《2016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

價報告》真實、客觀地反映了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及運行情況。 對編制真實、

公允的財務報表提供合理保證, 對公司各項業務活動的健康運行及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和單位內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提供保障。

六、關於公司續聘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為公司2017年度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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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的獨立意見

關於續聘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為公司2017年審計機構的事項

得到了全體獨立董事的事前認可,並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是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

事務所,在審計公司2016年年度財務報表過程中,勤勉盡責,為公司出具的審計

報告客觀、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因此,我們同意公司續聘

致同會計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為公司2017年度審計機構,任期一年。我們同

意將該議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七、關於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2017年度薪酬的獨立意見

對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中《關於公司董事2017年度薪酬的議案》、

《關於公司高級管理人員2017年度薪酬的議案》進行了認真審議,發表獨立意見

如下:

1、公司提出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規定,與公司目前經營管理現狀相吻合。有利於強化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勤勉盡責,更好地為公司服務,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形。

2、《關於公司董事2017年度薪酬的議案》經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

審議通過後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准。公司董事會對該議案的審議及表決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的規定程式,合法有效。

3、我們一致同意公司董事會關於2017年度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的意見。

八、關於公司為全資子公司及參股公司提供擔保的獨立意見

對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中《關於為全資子公司及參股公司提供擔保

的議案》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1、被擔保對象深圳市玲濤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玲濤光電”)、浙

江瑞豐光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瑞豐”)為公司全資子公司,公司對其

具有絕對的控制權,財務風險處於可有效控制的範圍之內,公司對其提供擔保不

會損害公司及股東的利益。

被擔保對象北京中訊威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中訊威易”)為公

司參股公司,其信譽良好,到目前為止沒有明顯跡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擔保方債

務違約而承擔擔保責任。北京中訊威易股東莫宇峰、何政將向公司出具保證函,

作為本公司為北京中訊威易提供擔保的反擔保措施。

3

2、本次擔保不會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正常運作和業務發展造成不良影響。

3、本次擔保內容及決策程式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

作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依法

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維護了全體股東的利益。

鑒於以上原因我們同意公司為玲濤光電、浙江瑞豐、北京中訊威易在銀行辦

理綜合授信的事宜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本次擔保需在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獨立董事:

葉劍生 羅桃 王東芹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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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了全體獨立董事的事前認可,並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是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

事務所,在審計公司2016年年度財務報表過程中,勤勉盡責,為公司出具的審計

報告客觀、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因此,我們同意公司續聘

致同會計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為公司2017年度審計機構,任期一年。我們同

意將該議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七、關於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2017年度薪酬的獨立意見

對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中《關於公司董事2017年度薪酬的議案》、

《關於公司高級管理人員2017年度薪酬的議案》進行了認真審議,發表獨立意見

如下:

1、公司提出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規定,與公司目前經營管理現狀相吻合。有利於強化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勤勉盡責,更好地為公司服務,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形。

2、《關於公司董事2017年度薪酬的議案》經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

審議通過後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准。公司董事會對該議案的審議及表決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的規定程式,合法有效。

3、我們一致同意公司董事會關於2017年度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的意見。

八、關於公司為全資子公司及參股公司提供擔保的獨立意見

對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中《關於為全資子公司及參股公司提供擔保

的議案》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1、被擔保對象深圳市玲濤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玲濤光電”)、浙

江瑞豐光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瑞豐”)為公司全資子公司,公司對其

具有絕對的控制權,財務風險處於可有效控制的範圍之內,公司對其提供擔保不

會損害公司及股東的利益。

被擔保對象北京中訊威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中訊威易”)為公

司參股公司,其信譽良好,到目前為止沒有明顯跡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擔保方債

務違約而承擔擔保責任。北京中訊威易股東莫宇峰、何政將向公司出具保證函,

作為本公司為北京中訊威易提供擔保的反擔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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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擔保不會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正常運作和業務發展造成不良影響。

3、本次擔保內容及決策程式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

作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依法

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維護了全體股東的利益。

鑒於以上原因我們同意公司為玲濤光電、浙江瑞豐、北京中訊威易在銀行辦

理綜合授信的事宜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本次擔保需在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獨立董事:

葉劍生 羅桃 王東芹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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