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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時生產隊發現一個地窖,裡面堆滿西周青銅器,經鑒定全是國寶

一場銘記於“鼎”的土地交易

文/吳甜甜、倪方六

(五祀衛鼎)

名稱:五祀衛鼎

年代:西周中期

出土地:1975年出土于陝西周原董家窖藏

收藏地:陝西歷史博物館

文物價值:國家一級文物

“普天之下, 莫非王土;率土之賓, 莫非王臣。 ”

正如《詩經》所雲, 西周的天子是全國最高統治者, 周王有權將土地賜給諸侯、貴族, 作為酬勞功勳之用, 也有權將土地收回, 諸侯貴族對君王所賜的土地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

1972年陝西眉縣楊家村出土的旟(yú)鼎上所刻的28字銘文, 其大意為:某年八月初, 王姜(周康王的後妃)將原賜予師櫨的土地收回, 轉賜給旟, 旟便做此鼎紀念。

(西周旟鼎)

這段銘文反映了西周土地佔有制的形態, 但是這種情況在西周中期發生轉變。

西周分為早中晚三個時期。 武王、成王、康王、昭王統治的時代是早期;穆王、恭王、羌王、孝王、夷王統治的時期是中期;最後厲王、宣王、幽王則為晚期。 而西周中期就是周代歷史的轉折時期, 土地可以交換是研究西周社會發生變革的重要部分。

在周王朝在昭、穆王之後就時有土地掠奪、交換的現象。

1975年2月, 陝西岐山縣京當公社董家生產隊, 挖出一批珍貴的西周銅器。 其中有西周中期貴族裘衛所作的4件青銅器“裘衛四器”——衛簋(又稱穆王廿七年衛簋)、三年衛盉(又稱衛盉)、五祀衛鼎(又稱五年衛鼎)、九年衛鼎。

這些文物經專家鑒定, 全是國寶。

這些青銅器可能是西周滅亡、周室東遷時留下的。 很可能因為太沉重, 一時無法帶走, 而當時情況又緊急, 不容拖延, 裘衛家族只好臨時決定, 把這些貴重東西埋到地下, 留待以後回來取走。 誰想這麼一走就再沒有回來, 一直到2740多年後, 被人民公社時代的社員發現了。

(陝西眉縣楊家村西周青銅器窖藏)

裘衛是什麼樣人的?僅從他鑄器上的銘文來看, 是一個貴族。 其中衛簋, 高23釐米, 器與蓋各鑄有相同的銘文73字, 是四器中時代最早的一件, 銘文記述了衛受到周王的召見和封賞。 “隹廿又七年三月既生霸戊戌, 王才周, 各大室, 即立。 南伯入右衛入門, 立廷, 北卿, 王乎內史易衛巿、朱黃、鑾。 衛口首, 口對天子不顯休。 ”(仝蕊的《淺析裘衛四器銘中的人物身份》

從銘文上看, 此時衛這個人還沒有用“裘”姓。

西周時期, 有很多貴族用地名或官名來作為自己的姓氏,

比如鄭、魏、宋等是以地名為姓的, 司徒則是以官名為姓。 而“裘”的原是皮衣的意思, 在這裡可能類似《周禮》中的司裘。 司裘的職責為, “掌為大裘, 以共(供)王祀天之服。 中秋獻良裘, 王乃行羽物。 季秋獻功裘, 以待頒賜……凡邦之皮事掌之。 ”

(衛簋)

從衛盉上的銘文來看,裘衛的確掌有大量的皮貨,銘文中也出現“裘衛”名字。這時,衛已在王室擔任司裘之職,然後以官代氏。但是在與矩伯的兩次交易的時候文中都出現了大量的皮貨,而且,他能夠和其他貴族用皮毛、車馬等進行交易,因而裘衛是西周王朝中一名主管皮裘生產和貯藏的官吏,絕不只是司裘那樣的一個小官,可以說是當時新興的貴族。

在銘文中,矩伯是與裘衛交易最多的人。

矩伯的“伯”,可以看出他也是貴族,但他用土地向裘衛換取朝覲天子所需的瑾璋等禮器。矩伯他擁有土地了,是個貴族,卻不能去朝覲天子。從中可看出,矩伯是舊式貴族,世襲保有一定的特權,但是也許種種原因,使其身份被降到庶人平民的地位,但他仍保留著“伯”的稱號,也仍然擁有土地。相比于裘衛,矩伯的社會身份和經濟地位已遠遠低於裘衛。

(寶雞青銅博物館展示窖藏現場)

如果說沒落的貴族不足以凸顯裘衛的身份,那麼與裘衛交易的一邦之君主——邦君厲可就不得不肯定裘衛的身份和地位。邦是當時一個地域範圍的名稱,而邦君厲很顯然是這個地方名叫厲的一邦之君。

《五年衛鼎》上的銘文,就是記錄裘衛與邦君厲的一場土地的官司。

從衛盉上的銘文來看,裘衛的確掌有大量的皮貨,銘文中也出現“裘衛”名字。這時,衛已在王室擔任司裘之職,然後以官代氏。但是在與矩伯的兩次交易的時候文中都出現了大量的皮貨,而且,他能夠和其他貴族用皮毛、車馬等進行交易,因而裘衛是西周王朝中一名主管皮裘生產和貯藏的官吏,絕不只是司裘那樣的一個小官,可以說是當時新興的貴族。

在銘文中,矩伯是與裘衛交易最多的人。

矩伯的“伯”,可以看出他也是貴族,但他用土地向裘衛換取朝覲天子所需的瑾璋等禮器。矩伯他擁有土地了,是個貴族,卻不能去朝覲天子。從中可看出,矩伯是舊式貴族,世襲保有一定的特權,但是也許種種原因,使其身份被降到庶人平民的地位,但他仍保留著“伯”的稱號,也仍然擁有土地。相比于裘衛,矩伯的社會身份和經濟地位已遠遠低於裘衛。

(寶雞青銅博物館展示窖藏現場)

如果說沒落的貴族不足以凸顯裘衛的身份,那麼與裘衛交易的一邦之君主——邦君厲可就不得不肯定裘衛的身份和地位。邦是當時一個地域範圍的名稱,而邦君厲很顯然是這個地方名叫厲的一邦之君。

《五年衛鼎》上的銘文,就是記錄裘衛與邦君厲的一場土地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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