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財經>正文

嘉實新添輝定期開放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上接D47版)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 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 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 防範利益衝突, 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 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 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 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 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 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

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3、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本基金合同所述投資比例、投資限制、組合限制、禁止行為等作出強制性調整的, 本基金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修改或調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資比例、投資限制、組合限制、禁止行為等, 且該等調整或修改屬於非強制性的, 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 可按照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調整或修改後的規定執行, 而無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 但基金管理人在執行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調整或修改後的規定前, 應向投資者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並向監管機關報告或備案。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為:滬深300指數收益率×50% +中債綜合財富指數收益率×50%。

滬深300指數是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的包含上海、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流動性好、規模最大的300只A股為樣本的成分股指數, 是目前中國證券市場中市值覆蓋率高、代表性強、流動性好, 同時公信力較好的股票指數, 適合作為本基金股票投資的比較基準。 中債綜合財富指數為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並發佈。 該指數的樣本券包括了商業銀行債券、央行票據、證券公司債、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政策性銀行債券、地方企業債、中期票據、記帳式國債、國際機構債券、非銀行金融機構債、短期融資券、中央企業債等債券,

綜合反映了債券市場整體價格和回報情況。 該指數以債券託管量市值作為樣本券的權重因數, 每日計算債券市場整體表現, 是目前市場上較為權威的反映債券市場整體走勢的基準指數之一, 適合作為本基金債券部分的業績比較基準。

如果相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 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 而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風險與收益高於債券型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 低於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關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有利於基金資產的安全與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相關權利, 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3、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六、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股指期貨、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 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本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選取估值日協力廠商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對應的估值淨價估值, 具體估值機構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另行協商約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援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援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協力廠商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對應的估值淨價估值。

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6、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應利率逐日計提利息。

7、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8、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並擔任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佈。

(四)估值程式

1、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該類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佈。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別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4位以內(含第4位元)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別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資料傳輸差錯、資料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協力廠商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常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資料的,由基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別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別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通知基金託管人,並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5、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約定的估值方法第7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資料錯誤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資訊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別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別基金份額淨值併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予以公佈。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或變更註冊。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決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並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按照《資訊披露辦法》的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的職責。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式: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立後,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因本基金所持證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結算保證金相關規定等客觀因素,清算期限可相應延長。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各類基金份額資產淨值的比例確定剩餘財產在各類基金份額中的分配比例,並在各類基金份額可分配的剩餘財產範圍內按各類別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該類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同一類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基金財產清算後剩餘資產具有同等的分配權。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各方當事人應儘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援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援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協力廠商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對應的估值淨價估值。

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6、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應利率逐日計提利息。

7、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8、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並擔任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佈。

(四)估值程式

1、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該類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佈。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別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4位以內(含第4位元)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別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資料傳輸差錯、資料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協力廠商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常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資料的,由基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別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別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通知基金託管人,並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5、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約定的估值方法第7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資料錯誤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資訊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別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別基金份額淨值併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予以公佈。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或變更註冊。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決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並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按照《資訊披露辦法》的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的職責。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式: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立後,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因本基金所持證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結算保證金相關規定等客觀因素,清算期限可相應延長。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各類基金份額資產淨值的比例確定剩餘財產在各類基金份額中的分配比例,並在各類基金份額可分配的剩餘財產範圍內按各類別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該類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同一類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基金財產清算後剩餘資產具有同等的分配權。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各方當事人應儘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