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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付能力的公司很少能夠通過法律手段逃避其擔保責任

重點提要:就擔保公司而言, 受到完全擔保的普通股票或優先股票的地位和債券一樣。 但如果這種擔保被證明毫無價值, 那麼它們自然又恢復了股票本身的性質——通常情況下是一些品質不高的證券, 但也可能品質很高, 就像我們前面所提到的美國工業酒精公司的優先股。 由另一家公司擔保的收入債券的情況與此類似(例如, 芝加哥—密爾沃基—聖保羅和太平洋鐵路公司擔保)。

擔保證券!

擔保證券並不擁有任何特殊的投資品質。 缺乏經驗的投資者可能顧名思義地認為“擔保”二字包含著強化了的安全保證的意義, 但是毋庸多言, 擔保的價值完全取決於擔保人的財產狀況。 如果擔保人一無所有, 那麼, 擔保本身也一文不值。 和金融界初入道者的態度形成鮮明對比的是, 華爾街人士有低估擔保價值的傾向, 這從擔保證券的價格常常低於擔保人所發行的信用債券甚至優先股這個現象中可見一斑。

金融老手對擔保的缺乏信任可以追根溯源到1915年發生的卡納哈和霍金煤與焦炭公司事件。 當時, 提供擔保的鐵道公司聲稱, 1901年簽署的擔保協議超出了公司的許可權範圍, 因此無效, 企圖以此逃避責任。 這種企圖雖然以俄亥俄州法院和聯邦法院的反托拉斯訴訟案結果為籍口, 但最後仍以失敗而告終。 儘管如此, 該事件還是為所有擔保的價值蒙上了陰影, 直至20年以後該陰影仍為散盡。 實際上, 有償付能力的公司很少能夠通過法律手段逃避其擔保責任。

擔保證券的地位——如果一家公司擔保了利息、股息或本金的支付, 那麼未能履行這種義務將招致財務清算。 對擔保公司的要求權與該公司無擔保債務要求權的級別是平等的, 因此被擔保證券在品質等級上應該和擔保人所發行的信用債券持平, 並且高於其所發行的優先股的等級。 一種擔保證券也可能憑藉自己的與擔保無關的品質和贏利能力而達到投資等級,

在這種情況下, 擔保的存在強化了它的安全性, 但是即使擔保公司本身處境艱難, 這種擔保證券也不會因此而受影響。

例:布魯克林聯盟高架鐵路公司利息率5%的債券, 由布魯克林高架鐵路公司擔保。 後者於1919年進入財務清算, 但該債券在布魯克林高速運輸系統中的優先地位, 使其安全無恙地度過了擔保公司的重組期。 與此類似, 美國酒精公司的優先股股息由美國蒸餾公司擔保, 後者後來逼迫破產。 但是工業酒精公司自己的收益就足以輕鬆地履行股息發放的義務, 並在一段時期之後以125美元的價格購回了優先股。

就擔保公司而言, 受到完全擔保的普通股票或優先股票的地位和債券一樣。 但如果這種擔保被證明毫無價值, 那麼它們自然又恢復了股票本身的性質——通常情況下是一些品質不高的證券, 但也可能品質很高, 就像我們前面所提到的美國工業酒精公司的優先股。 由另一家公司擔保的收入債券的情況與此類似(例如, 芝加哥—密爾沃基—聖保羅和太平洋鐵路公司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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