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批准的生產、經營規模小, 達不到設置帳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的稅收徵收管理。
如果經稅務機關檢查, 發現定期定額戶在以前定額執行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 或者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而未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及結清應納稅款的, 稅務機關將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 並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定額的, 稅務機關將重新核定您的定額。 申請定期定額之後, 可以申請取消核定定額, 改為查帳徵收。
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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