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財經>正文

*ST烯碳未按規定披露年報被罰

中國會計視野訊 :*ST烯碳(000511)發佈公告稱, 收到遼寧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ST烯碳及時任代理董事長王利群、時任經理范志明、時任財務負責人李壽兵等12名公司高管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 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 被罰。

公告稱, *ST烯碳未在2016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 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2016年年度報告, 並予公告;*ST烯碳未在2017會計年度第3個月結束後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 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構成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所述的“資訊披露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行為。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定, *ST烯碳因會計師事務所未能及時對財務報告出具審計意見進而導致其未及時披露2016年年度報告和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 時任代理董事長王利群、時任經理范志明、時任財務負責人李壽兵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應當對*ST烯碳未及時披露2016年年度報告和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的行為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張小猛、劉成文、羅陽、戴囡、葉少琴、申屠寶卿、朱寶庫、孫家慶作為*ST烯碳時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尚朝偉作為應該履行監事職責的人員, 是*ST烯碳未及時披露2016年年度報告和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遼寧監管局對*ST烯碳責令改正, 給予警告, 並處以40萬元罰款;對王利群、範志明、李壽兵給予警告, 並處以5萬元罰款;對劉成文、張小猛、孫家慶、朱寶庫、申居寶卿、葉少琴、羅陽、戴囡、尚朝偉給予警告, 並處以3萬元罰款。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