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深交所公佈對深圳市長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長方集團”)、及公司董事長鄧子長、總經理鄧子權、財務總監楊文豪、董秘胡濟榮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
經查明, 2017年1月14日, 長方集團披露《2016 年年度業績預告》, 預計2016年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5500萬元至 7000 萬元。 2月28日, 長方集團披露《2016 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及業績快報》, 預計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虧損 5213.73 萬元。 4月25日, 長方集團披露《2016 年年度報告》, 顯示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虧損6274.47萬元。
深交所表示, 長方集團《2016 年年度業績預告》披露的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與《2016 年年度報告》相比,
深交所指出, 長方集團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等相關規定。 長方集團董事長鄧子長、總經理鄧子權, 財務總監楊文豪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對長方集團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長方集團董事會秘書胡濟榮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 對長方集團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鑒於深圳市長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的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 深交所決定:
一、對長方集團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二、對長方集團董事長鄧子長, 總經理鄧子權, 財務總監楊文豪, 董事會秘書胡濟榮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深交所稱, 對於深圳市長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的上述違規行為和本所給予的上述處分, 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並向社會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