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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關於2016年年度報告及審計報告更正公告的補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資訊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 2017 年 3 月 8 日披露了2016 年年度報告及審計報告, 於2017年3月25日披露了《關於 2016 年年度報告及審計報告更正公告》(公告編號:2017-032), 現對《關於 2016 年年度報告及審計報告更正公告》中相關事項補充說明如下:

一、會計差錯更正的原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畫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規定中“(二)對股權激勵計畫實行後,

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 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 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在股權激勵計畫可行權後, 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物件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 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 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三)本條所指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 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 ”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在計算2016年度所得稅時將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行權後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及行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

調減當期所得稅費用42,467,016.00元。 計算過程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行權數量=856萬股乘以33.07(可行權日股價36.95-授予日股價9.69/2.5)乘以15%= 42,467,016.00元。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在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認為成本費用時, 其相關的所得稅影響應區別於稅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如果稅法規定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 則不形成暫時性差異;如果稅法規定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在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認成本費用的期間內, 企業應當根據會計期末取得的資訊估計可稅前扣除的金額計算確定其計稅基礎及由此產生的暫時性差異, 符合確認條件的情況下應當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
其中預計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超過會計準則規定確認的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成本費用, 超過部分的所得稅影響應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 根據準則相關規定公司應當將2016年度所得稅前可扣除的金額超過會計準則的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成本費用部分的所得稅影響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金額為39,357,606.00元。

第一期行權根據準則確定的期權費用為20,729,400.00元, 可以所得稅前扣除, 影響所得稅費用金額為20,729,400.00乘以15%= 3,109,410.00元

可稅前扣除的金額超過會計準則規定確認的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成本費用金額為42,467,016.00元減去3,109,410.00元=39,357,606.00元影響資本公積。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2016年度報告中應當調增所得稅費用39,357,606.00元,

調增資本公積39,357,606.00元, 調減盈餘公積3,935,760.60元, 調減未分配利潤35,421,845.40元。

二、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一)對2016年12月31日合併資產負債表主要專案的影響

單位:人民幣元

(二)對2016年度合併利潤表主要項目的影響

(三)對2016年12月31日母公司資產負債表主要項目的影響

(四)對2016年度母公司利潤表主要項目的影響

(五)財務報表附注專案已經對應修改。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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