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財經>正文

國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現將國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旗下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及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情況

本基金以通訊方式召開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會議審議了《關於修改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有關事項的議案》(以下簡稱"本次會議議案"),

並由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對本次會議議案進行表決。 大會表決投票時間從2017年2月24日起, 至2017年3月24日17:00止(送達時間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決票的時間為准)。

經統計, 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8,046,137.34份有效基金份額參加了本次持有人大會, 占權益登記日(權益登記日為2017年2月24日)基金總份額11,501,808.18份的69.96%,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和《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規定的持有人大會召開條件。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結果為:8,046,137.34份基金份額表示同意, 反對的份額為0份, 棄權的份額為0份。

同意本次會議議案的基金份額占參加本次會議表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額的100%,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和《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本次會議議案獲得通過。

此次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計票於2017年3月28日在本基金的託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 並由上海市東方公證處對計票過程及結果進行了公證, 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對計票過程進行了見證。 本次持有人大會的公證費10,000元, 律師費45,000元, 合計55,000元, 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二、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的生效

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規定,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於2017年3月28日表決通過了《關於終止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有關事項的議案》, 本次大會決議自該日起生效。 決議內容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和《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同意終止本基金《基金合同》並對本基金實施基金財產清算。 "

基金管理人將於表決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將表決通過的事項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三、關於《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終止的後續安排

自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公告之日即2017年3月29日起, 本基金即進入清算程式, 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資人的申購、贖回和轉換申請。

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 組織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履行基金財產清算程式, 並將清算結果及時予以公告。

四、備查檔

1、《國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以通訊方式召開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公告》

2、《國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以通訊方式召開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國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以通訊方式召開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東方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

5、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

特此公告。

國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公 證 書

(2017)滬東證經字第3563號

申請人:國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1318號9樓

法定代表人:庹啟斌

委託代理人:吳有生

公證事項:現場監督(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計票)

國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為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於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向本處提出申請, 對該公司以通訊方式召開的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的計票過程進行現場監督公證。

經查,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有關規定和《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召開本次基金持有人大會。申請人在有關報刊媒體上發佈了召開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公告及相關提示性公告,大會審議的事項為:《關於終止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有關事項的議案》。申請人向本處提交了該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相關公告、截至權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持有人名冊等檔,申請人具有召開本次基金持有人大會的合法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的規定,本處公證員林奇、公證人員印嘉琪於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環路1318號9樓申請人的辦公場所對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訊方式)的計票過程進行現場監督公證。

基金持有人大會對議案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在該基金託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權代表陳晨的監督下,由國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監票人吳有生、徐黃凱進行計票。截至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十七時,收到參加本次大會(通訊方式)的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效表決所持基金份額共8,046,137.34份,占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權益登記日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總份額11,501,808.18份的69.96%,達到法定開會條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大會對《關於終止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有關事項的議案》的表決結果如下:8,046,137.34份基金份額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額表示反對;0份基金份額表示棄權,同意本次議案的基金份額占參加本次大會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額的100%,達到法定條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本次會議議案獲得通過。

經審查和現場監督,茲證明國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召集的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訊方式)的召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本次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訊方式)對《關於終止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有關事項的議案》表決的計票過程符合相應程式,本公證書後所附的《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計票結果》影本內容與原件相符。

上 海 市 東 方 公 證 處

公 證 員 林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計票結果

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以通訊方式召開,審議了《關於終止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有關事項的議案》,權益登記日為2017年2月24日,會議投票表決時間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17:00止(紙質表決票送達時間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決票時間為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國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以通訊方式召開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公告》等規定,監票人在監督人、公證員的現場監督及律師的現場見證下,統計了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表決結

果。計票結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中,出席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為【8,046,137.34】份,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69.96】%,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為【8,046,137.34】份,占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的【100】%;反對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為【0】份,占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的【0】%;棄權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為【0】份,占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的【0】%。

監票人(基金管理人代表): 吳有生、徐黃凱

監督人(基金託管人代表): 陳晨

公證員: 林奇、印嘉琪

見證律師: 安冬、陳穎華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經查,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有關規定和《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召開本次基金持有人大會。申請人在有關報刊媒體上發佈了召開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公告及相關提示性公告,大會審議的事項為:《關於終止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有關事項的議案》。申請人向本處提交了該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相關公告、截至權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持有人名冊等檔,申請人具有召開本次基金持有人大會的合法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的規定,本處公證員林奇、公證人員印嘉琪於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環路1318號9樓申請人的辦公場所對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訊方式)的計票過程進行現場監督公證。

基金持有人大會對議案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在該基金託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權代表陳晨的監督下,由國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監票人吳有生、徐黃凱進行計票。截至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十七時,收到參加本次大會(通訊方式)的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效表決所持基金份額共8,046,137.34份,占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權益登記日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總份額11,501,808.18份的69.96%,達到法定開會條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大會對《關於終止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有關事項的議案》的表決結果如下:8,046,137.34份基金份額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額表示反對;0份基金份額表示棄權,同意本次議案的基金份額占參加本次大會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額的100%,達到法定條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本次會議議案獲得通過。

經審查和現場監督,茲證明國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召集的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訊方式)的召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本次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訊方式)對《關於終止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有關事項的議案》表決的計票過程符合相應程式,本公證書後所附的《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計票結果》影本內容與原件相符。

上 海 市 東 方 公 證 處

公 證 員 林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計票結果

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以通訊方式召開,審議了《關於終止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有關事項的議案》,權益登記日為2017年2月24日,會議投票表決時間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17:00止(紙質表決票送達時間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決票時間為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國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以通訊方式召開國聯安中證股債動態策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公告》等規定,監票人在監督人、公證員的現場監督及律師的現場見證下,統計了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表決結

果。計票結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中,出席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為【8,046,137.34】份,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69.96】%,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為【8,046,137.34】份,占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的【100】%;反對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為【0】份,占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的【0】%;棄權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為【0】份,占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的【0】%。

監票人(基金管理人代表): 吳有生、徐黃凱

監督人(基金託管人代表): 陳晨

公證員: 林奇、印嘉琪

見證律師: 安冬、陳穎華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