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式光伏項目可以隔牆售電嗎?
我在工作中, 經常被投資業主問及這一問題。
我們先來說, 分散式光伏項目可以售電嗎?
在最初的“金太陽”工程項目中, 由於當時的《電力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中提出:
供電營業機構持《供電營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 方可營業。
因此, 分散式光伏企業進行售電是違法的!
在此情況下, 分散式光伏專案都是“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來進行操作, 即名義上:光伏投資商並非賣電給用電企業, 而是幫用電企業進行節能管理, 從而獲得收入。
這一模式一直被沿用。
上圖為“北京君陽投資有限公司”在2013年的11月份給用戶開的售電發票。
在2013年11月, 國家能源局發佈《關於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433號)提出:
在經濟開發區燈相對獨立的供電區同一組織建設的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 餘電上網部分可向該供電區內其他電力用戶直接售電。
可見, 早在2013年分散式光伏項目就被允許進行“隔牆售電”。 2015年《電力法》修訂的時候, “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被刪除。 然而, 在實際工作中, 分散式光伏專案要實現“隔牆售電”並不容易, 我尚未接觸到成功的案例。
如今, 隨著電力體制改革日漸深化, “隔牆售電”得到了越來越多的政策支持。 在此, 引用了“觀茶君”的研究成果:
從2015年11月2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於同意重慶市、廣東省開展售電側改革試點的復函》, 到2017年2月28日《關於同意江蘇省開展售電側改革試點的復函》,
“試點工作要始終堅持以下原則:一是…二是堅持平等競爭的原則, 發電企業通過投資建設專用線路等形式向用戶直接供電的, 應當符合規劃, 履行社會責任, 按規定承擔國家依法合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 以及與產業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補貼和系統備用費”。
這一原則性要求在給被列為售電側改革試點的全部10省區的批復中反復提及, 這絕不是一時心血來潮, 顯然是經過深思熟慮的結果。
換言之, 發電企業是可以建設專線向使用者直接供電的!
只不過, 需要滿足一定條件, 包括:
一是要符合規劃, 如果不合規劃顯然無法獲得支持;
二是要履行社會責任;
三是要承擔政府性基金, 不過, 這些基金必須是“國家依法合規設立的”(分散式光伏專案不需要承擔)
四是要承擔政策性交叉補貼和系統備用費, 但該等費用必須是“與產業政策相符合的”, 否則也不可收取。 (分散式光伏專案不需要承擔)
顯然, 在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 在上述10個售電側改革的試點省區內, 發電企業可以建設專線向使用者直接供電!
也就是, 在特定條件下, 發-配-售可以一體化!!!
我們可以相信, 隨著電力體制改革的深入“分散式光伏項目”也會成為首批開展“隔牆售電的”電源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