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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佛:不是每一種“民間借貸”都叫“高利貸”!

其實我們很多老百姓分不清楚民間借貸和高利貸到底有啥區別, 部分人認為民間借貸就是高利貸, 或者高利貸就是民間借貸,

很難分的清楚, 今天大佛就來分析民間借貸和高利貸主要有哪些典型特徵。

民間借貸和高利貸他們主要共同的特徵就是都是借貸行為, 一般發生在個人與個人之間, 個人與企業之間, 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 大佛個人認為:民間借貸和高利貸的區別最關鍵的就是看是否合法。 合法的民間借貸, 受法律保護;如果是非法的, 則不受法律保護, 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高利貸"。

那麼什麼樣的借貸關係才是合法的?什麼樣的借貸又是不合法的呢?

關鍵是看借貸協議上面約定的借款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作出過如下相關的規定:

第六條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

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 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 超出此限度的, 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第七條 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 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會計算複利的, 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 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目前主要的利率分界線主要就是月息2分, 即年化24%。 年化24%以下的部分, 都是受法律保護的, 超過年化24%部分則不受法律保護。

補充說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 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這個條款還有一條隱含的意思就是年化24%到36%部分的利息, 如果已經付了的, 借款人不能再索回, 如果未付, 可以不付。

從法理上講是這樣的, 但實際案例執行起來, 可能就會有一定難度, 舉一個曾經遇到過的案例, 2012年、2013年時, 整個網貸行業利率都非常, 部分年化收益率超過36%的平臺也比比皆是, 這一部分平臺中出問題最後雷掉的也很多, 但截止到目前也未見有任何一家平臺要求投資人返還超過年化36%部分的收益。 理想很豐滿, 現實很骨感。

網貸平臺簽的借款協議上面的利息,

一般來說年化都是低於24%, 甚至部分平臺利息低至月息只有7、8厘, 更多的還是把大部分費用算借貸過程中產生的手續費裡面, 所以投資人也沒必要擔心平臺放貸的利率是否受法律保護, 絕大多數網路借貸行為都是收法律保護。 估計只有“法盲”式的放貸公司才會在借款協議上面寫月息高達10%等明顯具有高利貸典型標誌的借款協定。

好了, 本次就寫到這裡, 下次有機會再聊一聊關於民間借貸法律法規的其它條款, 我們大家也爭取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作者簡介:樂山大佛, 互聯網金融專欄作家。 大佛聊互聯網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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