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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關於機檢查驗正常放行貨物查驗記錄簽字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39號)

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39號(關於機檢查驗正常放行貨物查驗記錄簽字有關問題的公告)

為進一步優化貨物通關流程, 簡化監管查驗作業環節, 海關總署將取消收發貨人在機檢查驗正常放行(即機檢查驗未見異常無需轉人工查驗)貨物的《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上簽字確認的相關要求, 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於機檢查驗正常放行貨物, 在機檢查驗結束後, 可由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人或運輸工具負責人在《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上簽字, 海關不再限定由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簽字確認。

二、可採取現場簽字或事後集中簽字的方式在上述《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上簽字確認,

事後集中簽字不得晚於機檢查驗完成後5個工作日。

三、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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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代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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