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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間可以借款嗎?借款的禁止性規定有哪些?

一、得出的結論是這樣的!

母子公司間融資只能通過委託貸款的方式進行。 關於母子公司間委託借款的方式, 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

根據“法無禁止皆自由”的原則, 法律未明令禁止的行為就是可以實施的行為, 既然法律沒有對母子公司間委託貸款行為加以明確約定, 那麼, 母子公司之間的委託借款行為只要符合委託借款的禁止性規定即可實施。

委託貸款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嚴禁商業銀行接受下列行為發放委託貸款:

A.國家規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類專項基金。

B.銀行授信基金。

C.發行債券籌集的基金。

D.籌集的他人的資金。

E.無法證明來源的資金。

同時, 委託貸款資金不得用於以下用途:

A.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令禁止的項目。

B.從事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和、理財產品、股本權益等投資。

C.作為註冊本金、註冊驗資或增資擴股等。

D.國家明確規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貸款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依然有效, 其中規定企業間不得借貸, 因借貸、融資簽訂的借款合同是無效的。 儘管合同是無效的, 但是借款企業間的事實是依法存在的, 合同判定無效後, 借款企業應將其借款立即返還出借資金的企業。 所以最好的方式是母子公司間進行委託貸款!

二、相關法律依據摘錄在下方:

1.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61條: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 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 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2.《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企業間借貸問題的答覆》:企業間訂立的所謂借貸合同(或借款合同)是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的, 應認定無效。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 屬無效合同。 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

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 應當收繳, 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 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 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出借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借款方收繳。

5.《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擬規定商業銀行嚴禁接受下列資金發放委託貸款:一是國家規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類專項基金;二是銀行授信資金;三是發行債券籌集的資金;四是籌集的他人資金;五是無法證明來源的資金。

同時, 委託貸款不得用於以下用途:一是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和專案;二是從事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理財產品、股本權益等投資;三是作為註冊資本金、註冊驗資或增資擴股;四是國家明確規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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