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進入話題前, 先看一張圖片。
這是2017年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教材《涉稅服務實務》第77頁的內容。 書中描述:
“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只限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
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確實, 在2016年8月1日之前, 小規模納稅人要想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只能憑藉交易資料, 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然而, 隨著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地區開展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6】44號公告)的發佈, 小規模納稅人不能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時代已經過去了!
該公告規定:
“試點範圍限於全國91個城市(名單見附件)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試點納稅人),
也就是說, 自2016年8月1日起, 試點城市從事住宿業的小規模納稅人, 只要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 發生應稅行為, 可以申請領購並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了!
到了2016年11月份, 以上試點工作結束, 全國範圍內從事住宿業的小規模納稅人, 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 均可以申請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自此,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時代拉開了序幕。
截至目前, 有哪些小規模納稅人可以申請領購並使用專用發票?
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境外提供建築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6】69號公告)第十條指出:
“全面開展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 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住宿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應稅行為, 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也就是說, 自2016年11月起, 全國範圍內從事住宿業的小規模納稅人, 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 發生應稅行為, 均可以申請領購並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了!
鑒證諮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鑒證諮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7】4號公告)指出:
“自2017年3月1日起, 全國範圍內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鑒證諮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提供認證服務、鑒證服務、諮詢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 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 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建築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7】11號公告)第九條指出:
“自2017年6月1日起, 將建築業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
截止2017年8月28日, 以上三類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只要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 均可以申請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可以預見的是, 未來, 越來越多行業的小規模納稅人將被允許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這正是國務院“放管服”的基本要求。
只是苦了參加本年度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的考生, 在試題中遇到此類問題, 如何解答才算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