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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9月1日起金融機構不得新發行期限超過1年同業存單

為引導同業存單市場規範有序發展,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將《同業存單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20號公佈)第八條“固定利率存單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 為1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和1年, 參考同期限上海銀行(601229)間同業拆借利率定價。 浮動利率存單以上海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為浮動利率基準計息, 期限原則上在1年以上, 包括1年、2年和3年”的內容修改為“同業存單期限不超過1年, 為1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和1年, 可按固定利率或浮動利率計息, 並參考同期限上海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定價”。 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自2017年9月1日起, 金融機構不得新發行期限超過1年(不含)的同業存單, 此前已發行的1年期(不含)以上同業存單可繼續存續至到期。

解讀:

孫國峰:明確同業存單期限不超過1年對同業存單市場的影響不大

中國金融研究所所長孫國峰表示, 類比測算顯示, 明確同業存單的期限不超過1年對同業存單市場的影響不大;目前, 1年期(不含)以上同業存單的發行量和餘額均相對較少。 此次將同業存單的期限明確為不超過1年, 有利於適當縮短同業存單業務期限, 促使同業存單回歸其調劑金融體系內部資金餘缺的本質屬性, 避免金融資源長期在金融體系內流轉, 加大金融支援實體經濟的力度。

將同業存單的期限明確為不超過1年,

也與《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髮〔2014〕127號)中“同業融資業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的要求保持一致。

此外, 通過鼓勵金融機構發行1年期(含)以內的浮動利率同業存單, 並參考上海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Shibor)定價, 也有利於進一步培育貨幣市場基準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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