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權機關是指依法有權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的行政機關。 依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確權的權利主體為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也就是說只有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權力。
確權原則尊重歷史, 面對現實的原則;
有利於生產和生活, 有利於社會穩定的原則;
政策和法律並用原則;
分階段、區別不同情況處理原則;
權利設定一般法定原則。
確權的證據依據土地詳查形成的土地權屬協議書、認定書、人民政府下達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
城鎮地籍調查資料;
人民政府關於建設用地的批准檔;
土地出讓合同;
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資料;
人民政府頒發的房產證明;
新中國成立之後雙方簽訂的土地、山林等權屬或界線的協議;
危改、安居計畫的聯建房合同和公證書;
法院判決:使用土地的事實情況, 是佔有還是侵佔, 是善意的還是惡意的, 是長期的還是暫時的等。
常見問題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內涵是什麼?
答:大家都知道, 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分為兩種, 一種是國有土地所有權, 主要是城鎮範圍內的土地;一種是集體土地所有權, 主要是農村範圍內的土地。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登記發證工作總的來說, 做的是不錯的。 這次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要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等三權的登記發證工作。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主要遵循哪些原則?
答:主要有五項原則:一是依法依規原則。 二是便民高效原則。 三是因地制宜原則。 允許各地根據自身的經濟、社會、技術條件和工作基礎, 在滿足維護農民土地權益和管理需要的前提下, 進一步細化政策, 選擇合適的技術手段。 四是急需優先原則。 五是全面覆蓋原則。 即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應覆蓋到全部農村集體土地, 包括林地、草地等。
怎麼處理農民宅基地這一農村土地工作的難點和熱點問題?
答:農民宅基地歷史延續時間較長, 情況相對比較複雜,
(1)非本村村民的, 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 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 經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並經有權機關批准異地建房的, 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
(2)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集體成員, 或非本集體成員的人員, 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 可按規定登記發證。
(3)已非本村村民, 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 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 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 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
(2)、(3)兩類的, 均需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集體成員"。
確權意義確權頒證之後, 將給農民帶來四大好處。
首先是有利於強化物權保障。 土地是農業最基本的生產資料, 也是農民的"命根子", 一經確權, 農民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權利人, 有利於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
其次, 有利於強化承包農戶的市場主體地位和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地位, 為鞏固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經過確權頒證之後, 土地既是資源, 又是資產, 農民就等於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權, 無論誰想再動農村的承包地, 都必須經過本戶同意。 如果農民外出打工, 還可依法把承包地進行流轉, 交給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來經營, 換取實物或租金。 這樣一來, 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就會增加。
再次, 農民可用自己的權證進行抵押貸款。
最後, 有利於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屬, 為解決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的各項合法權益提供強有力的原始依據。 如果耕地面積四至不清、面積不明承包地流轉就潛藏較大風險, 不僅農戶不能放心流轉土地, 土地規模經營主體也難以安心經營, 必然制約現代農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