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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債券發行法律依據及詳細解讀

一、銀行間市場各類債券發行條件

(一)一般責任債券

1、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二號)

(2)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

(3)關於印發《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5]64號)

(4)關於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68號)

(5)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債券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15]47號)

2、監管機構:財政部

3、審批機構:國務院、財政部、地方人大

4、發行主體:地方政府

5、發行條件:

一般債券期限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 由各地根據資金需求和債券市場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

但單一期限債券的發行規模不得超過一般債券當年發行規模的30%。

6、審批方式:

一般債券由各地按照市場化原則自發自還, 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發行和償還主體為地方政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二號)的規定, 舉借債務的規模, 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借的債務, 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 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7、發行流程:

各地組建一般債券承銷團, 承銷團成員應當是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金融機構, 具有債券承銷業務資格, 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或者淨資本狀況等指標達到監管標準。

一般債券發行利率採用承銷、招標等方式確定。

(二)專項債券

1、法規依據:

(1)2015年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15]32號)

(2)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5]83號)

(3)關於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85號)

專項債券期限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 由各地綜合考慮項目建設、運營、回收週期和債券市場狀況等合理確定, 但7年和10年期債券的合計發行規模不得超過專項債券全年發行規模的50%。

6、審批方式:

財政部測算分地區新增專項債券規模和置換專項債券規模, 報國務院批准後下達各省級財政部門。 省級財政部門在財政部下達的新增專項債券規模內, 提出新增專項債券規模分配建議,

編制預算調整方案, 經省級政府同意後報省級人大常委會批准。 各級財政部門在省級財政部門下達的新增專項債券規模內, 編制預算調整方案, 經本級政府同意後報本級人大常委會批准。

7、發行流程:

專項債券採用記帳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單只專項債券應當以單項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為償債來源。 單只專項債券可以對應單一項目發行, 也可以對應多個專案集合發行。

各地可以在專項債券承銷商中擇優選擇主承銷商, 主承銷商為專項債券提供發行定價、登記託管、上市交易等諮詢服務。

(二)企業債券

1、法規依據:

(1)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企業債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財金[2004]1134號)

(2)關於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准程式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財金[2008]7號)

(3)關於進一步改進企業債券發行審核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3]957號)

(4)關於充分發揮企業債券融資功能支援重點專案建設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5]1327號)

(5)對發改辦財金[2015]1327號文件的補充說明(發改電[2015]353號)

(6) 關於簡化企業債券審報程式加強風險防範和改革監管方式的意見(發改辦財金[2015]3127號)

2、監管機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審批機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包括省級發改委)

4、發行主體: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5、審批方式:

中央直接管理企業的申請材料直接申報;地方企業直接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交企業債券申報材料, 抄送地市級、縣級發展改革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於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發改委轉報。

6、發行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類型企業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企業淨資產(不包括少數股東權益)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淨利潤)足以支付企業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方向, 所需相關手續齊全。 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 應符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要求, 原則上累計發行額不得超過該項目總投資的70% 。 用於收購產權(股權)的, 比照該比例執行。 用於調整債務結構的, 不受該比例限制, 但企業應提供銀行同意以債還貸的證明;用於補充營運資金的, 不超過發債總額的40%;

(5)債券的利率由企業根據市場情況確定,但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準;

(6)已發行的企業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未處於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狀態;

(7)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7、發行流程

(1)申報

央企的申請材料直接申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所屬企業的申請材料由行業管理部門轉報;地方企業的申請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發展改革部門轉報。

申報流程

根據《關於進一步改進企業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3]1890號)的規定,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預審,於15個工作日內完成。國家發改委收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預審後轉報的材料和預審意見,對材料進行初步審核。發改委在審核發債申請有關檔過程中發現需要補充有關檔材料的,一次性書面通知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於5個工作日內提供,超過5個工作日不能提供的,按退回處理。

根據10月發佈的最新的《關於進一步推進企業債券市場化方向改革有關工作的意見》,申報程式改為“地方企業直接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交企業債券申報材料,抄送地市級、縣級發展改革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於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發改委轉報。”

申報材料

由於篇幅限制,詳見《銀行間債券市場監管政策報告》

(2)審核

國家發改委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根據最新的《關於簡化企業債券審報程式加強風險防範和改革監管方式的意見》(發改辦財金[2015]3127號)明確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於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發改委轉報;從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轉報直至我委核准時間,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複雜的不超過60個工作日),其中協力廠商技術評估不超過15個工作日。新規還新增了兩條豁免條款:1、符合條件的企業債券可豁免委內複審環節;2、符合條件的企業債券可直接向發改委申報發行債券(須同時抄送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由其並行出具轉報檔)。大幅度簡化了審核流程。

(3)資金使用規定

《關於簡化企業債券審報程式加強風險防範和改革監管方式的意見》(發改辦財金[2015]3127號)明確“支持企業利用不超過發債規模40%的債券資金補充營運資金”;“中小企業集合債中單個企業發行規模小於1億元的,可全額補充企業營運資金,但須由所在地市政府承諾其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對發改辦財金[2015]1327號文件的補充說明》(發改電[2015]353號)規定,主體信用等級不低於AA,且債項級別不低於AA+的債券,允許企業使用不超過40%的募集資金用於償還銀行貸款和補充營運資金。

(4)數量指標限制

《對發改辦財金[2015]1327號文件的補充說明》(發改電[2015]353號)規定,主體信用等級為AA的發債主體,以自身合法擁有的資產進行抵質押或由擔保公司提供協力廠商擔保的債券,或項目自身收益確定且回報期較短的債券,亦不受發債企業數量指標的限制。

《關於簡化企業債券審報程式加強風險防範和改革監管方式的意見》(發改辦財金[2015]3127號)明確放寬信用優良企業發債指標限制。債項級別在AA+以上的發債主體(含縣城企業)、不受發債企業數量指標的限制。此處略去了擔保要求,對發債主體信用評級沒有要求,而只強調債項評級在AA+以上。

(三)金融債券

(一)金融債券

1、法規依據:

(1)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1號)

(2)關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07]58號)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操作規程(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9]第6號)

(4) 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有關事宜(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4]第8號)

2、監管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

3、審批機構:中國人民銀行

4、發行主體: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

5、發行條件: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1號)規定:

(1)政策性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按年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金融債券發行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後方可發行。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發行申請應包括發行數量、期限安排、發行方式等內容,如需調整,應及時報中國人民銀行核准。

(2)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最近三年連續盈利;貸款損失準備計提充足;風險監管指標符合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3)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投資決策機制、健全有效的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及相應的執行資訊系統;具有從事金融債券發行的合格專業人員;財務公司設立1年以上,經營狀況良好,申請前1年利潤率不低於行業平均水準,且有穩定的盈利預期;申請前1年,不良資產率低於行業平均水準,資產損失準備撥備充足;申請前1年,註冊資本金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淨資產不低於行業平均水準;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無到期不能支付債務;財務公司已發行、尚未兌付的金融債券總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總額的100%,發行金融債券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風險監管指標符合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6、審批方式:金融機構向央行報送申請

7、發行流程:

金融債券可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公開發行或定向發行。

金融債券的發行可以採取一次足額發行或限額內分期發行的方式。發行金融債券時,發行人應組建承銷團,承銷人可在發行期內向其他投資者分銷其所承銷的金融債券。發行金融債券的承銷可採用協議承銷、招標承銷等方式。發行人應在中國人民銀行核准金融債券發行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開始發行金融債券,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發行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發行人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書面報告金融債券發行情況。

(二)次級債券

1、法規依據:

(1)關於印發《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發行管理辦法》的公告(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4年第4號)

(2)關於修改《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的決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年第5號)

(3)保險公司發行資本補充債券有關事宜(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5]第3號)

2、監管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和保監會

3、審批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和保監會

4、發行主體:商業銀行、保險公司

5、發行條件:

關於印發《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發行管理辦法》的公告(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4年第4號)規定,次級債券可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公開發行或私募發行。

商業銀行公開發行次級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實行貸款五級分類,貸款五級分類偏差小;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5%;貸款損失準備計提充足;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商業銀行以私募方式發行次級債券或募集次級定期債務應符合以下條件:實行貸款五級分類,貸款五級分類偏差小;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貸款損失準備計提充足;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保險公司發行資本補充債券有關事宜(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5]第3號)規定:

保險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資本補充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連續經營超過三年;上年末經審計和最近一季度財務報告中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6、審批方式:向相關審批機構提交申請、報送檔

(四)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1、法規依據:

(1)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8]第1號)

(2)關於公佈《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註冊發行規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公開發行註冊工作規程》及《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公開發行註冊檔表格體系》的公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公告[2016]4號)

2、監管機構:中國人民銀行

3、審批機構:中國銀行間交易商協會

4、發行主體: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

5、發行條件:

第一類企業:

市場認可度高,行業地位顯著,經營財務狀況穩健(具體標準見附件),最近兩個會計年度未發生連續虧損;最近36個月內累計公開發行債務融資工具不少於3期,公開發行規模不少於100億元;最近24個月內無債務融資工具或者其它債務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控股股東、控股子公司無債務融資工具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最近12個月內未被相關主管部門採取限制直接債務融資業務等行政處罰,未受到交易商協會警告及以上自律處分;交易商協會根據投資者保護的需要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類企業:不符合以上要求的

6、審批方式:

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註冊實行註冊會議制度,由註冊會議決定是否接受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註冊。

7、發行流程:

債務融資工具可以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公開發行,也可以定向發行。

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金融機構承銷。企業可自主選擇主承銷商。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企業通過主承銷商將註冊檔送達註冊辦公室。

(五)信貸資產支持證券

1、法規依據:

(1)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5年第7號)

(2)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監督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5年第3號)

(3)關於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銀髮[2012]127號)

(4)關於信貸資產證券化備案登記工作流程的通知(銀監辦便函[2014]1092號)

(5)關於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管理有關事宜的公告(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7號)

2、監管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

3、發行主體:設立SPV轉讓信貸資產的金融機構、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

4、發行條件:

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監督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5年第3號)規定:

(1)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託轉讓信貸資產,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經營業績,最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對開辦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具有合理的目標定位和明確的戰略規劃,並且符合其總體經營目標和發展戰略;具有適當的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選任標準和程式;具有開辦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所需要的專業人員、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執行資訊系統以及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最近3年內沒有從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不良記錄;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需要注意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僅僅包含銀行,還包括銀監會監管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如財務公司,金融租賃,汽車金融;但不包括小貸公司和商務部審批的融資租賃公司。

小貸公司,和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都劃歸企業資產證券,通過證券公司作為管理人,在交易所發行或私募發行。

(2)信託投資公司擔任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完成重新登記3年以上;註冊資本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並且最近3年年末的淨資產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自營業務資產狀況和流動性良好,符合有關監管要求;等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5、審批方式:備案制

2014年11月底《關於信貸資產證券化備案登記工作流程的通知》(銀監辦便函[2014]1092號)修訂,首次發起信貸資產證券化才須向創新部申請上述資質,對於已經發行過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金融機構則豁免資格審查,改為備案制。

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證券化產品前需進行備案登記,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備案申請由創新部統一受理、核實、登記;轉送各機構監管部實施備案統計;備案後由創新部統一出口。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後可開展資產支付證券的發行工作。已備案產品需在三個月內完成發行,三個月內未完成發行的須重新備案。

在備案過程中,各機構監管部應對發起機構合規性進行考察,不再打開產品“資產包”對基礎資產等具體發行方案進行審查。

6、發行流程:

發行證券化產品前需進行備案登記,備案後由創新部統一出口;完成備案登記後可開展資產支付證券的發行工作。已備案產品需在三個月內完成發行,三個月內未完成發行的須重新備案。

關於發行市場

由於篇幅限制,詳見《銀行間債券市場監管政策報告》

二、交易所市場各類債券發行條件

(一)公開發行公司債

在2015年公司債新規出臺後發行的公司債中,地產公司和類平臺企業成為主要發行主體,其中地產公司約占公司債發行總額的一半,新規前僅允許上市地產公司發債,新規後拓寬至非上市公司,此外類平臺企業(變相的城投公司)約占20%。

證監會:《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2015-1-15)、《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4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3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2015年修訂)》

滬深交易所:深交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系為適應證監會《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的要求,按照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的制度特徵,在原有《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等規則基礎上形成的配套規則。在公開發行品種上,為公開發行的“大公募”、“小公募”設計了分類管理制度。簡化了上市審核程式。

2、發行主體範圍及條件:

(1)、發行主體範圍:2015年1月新規出臺前,發行主體包括四類:1.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境內股份公司;3.證券公司;4.擬上市公司。新規出臺後,將前述主體擴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地方融資平臺除外)。但是,依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交易所市場公司債發債主體排除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

(2)、大公募和小公募的發行條件:新規試行後,發行門檻大幅降低,交易所公司債分為面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大公募”、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小公募”、面向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的私募公司債PPN三種。私募債在本文後續詳述。

大公募發行人需具備以下條件(如未達到下述條件的僅能進行小公募):

發行人最近三年無債務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

發行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債券一年利息的1.5倍;

債券信用評級達到AAA級;

(3)、發行主體財務指標要求:發大小公募的公司,其累計發行債券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40%。

(4)、財務報告要求:發行人最近三年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告或會計報表(截至此次申請時,最近三年內發生重大資產重組的發行人,同時應提供重組前一年的備考財務報告及審計或審閱報告和重組進入公司的資產的財務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審計報告)

3、交易場所:

滬深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4、發行審核流程: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取消了保薦制和發審委制度,取消事前向證監會報送發行方案和承銷協議,取消後,申請檔報送主體由保薦機構改為發行人和主承;申請檔目錄中的發行保薦書改為主承出具的核查意見。

證監會審核期限為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做出是否核准發行的決定。

面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大公募)的審核流程:由證監會公司債券監管部對是否受理進行審核並決定,證監會對是否核准公司債發行做出決定。

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小公募)的審核流程:相較于面向公眾投資者的審核流程更為簡化。發行人需先向滬、深交易所提交公開發行並上市申請材料,由交易所對是否符合上市條件進行預審,預審通過後,發行人向證監會報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證監會將以交易所預審意見為基礎簡化審核流程。如果交易所出具預審意見後,發行人發生重大事項變更的,亦應及時先向交易所報告。證監會為方便發行人,相關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及批文均放在交易所現場辦理。

5、仲介機構:

(1).會計師、律師

(2).資信評級機構:公募有強制要求;私募對是否評級不做強制規定

(3).增信機構

(4).受託管理人:強制聘請,但私募債的受託管理人職責可自行約定。此外,規定受託管理人必須是證券業協會會員。

(二)非公開發行公司債

(包括之前的中小企業私募債、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並購重組私募債、次級債、私募可交換債)

1、法規依據:

證監會:《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2015-1-15)

證券業協會:《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備案管理辦法》(2015-4-23)、《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專案承銷及負面清單指引》(2015-4-23)、《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執業行為準則》

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上證發[20 15]50號,2015-5-29)、《深圳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2015-5-29)

中證機構報價系統股份公司(以下簡稱“報價系統”):是繼公司債改革後私募債主要發行、轉讓場所。主要規則有:《報價系統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指引》(中證報價發[2015]18號,2015年8月7日)、《關於發佈<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編制指引(試行)>等三個檔的通知》(2015-8-25)、《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發行與轉讓規則(試行)》(2015-8-12)、《報價系統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指引》(2015-8-12)、《機構間報價與服務系統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質押式協定回購交易業務指引》

中證登: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2015-7-23)

2、發行主體範圍及條件:

證券業協會實行負面清單制,承銷機構專案承接不得涉及負面清單的範圍。負面清單具體範圍如下:

(1)、最近12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檔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發行人。

(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的發行人。

(3)、最近12個月內因違反《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被中國證監會採取監管措施的發行人。

(4)、最近兩年內財務報表曾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的發行人。

(5)、擅自改變前次發行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做糾正,或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用途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發行人。

(6)、存在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情形的發行人。

(7)、地方融資平臺公司。本條所指的地方融資平臺公司是指根據國務院相關檔規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專案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8)、國土資源部等部門認定的存在“閒置土地”、“炒地”、“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公司。

(9)、典當行。

(10)、非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的擔保公司。

(11)、未能滿足以下條件的小貸公司:

經省級主管機關批准設立或備案,且成立時間滿2年;

省級監管評級或考核評級連續兩年達到最高等級;

主體信用評級達到AA-或以上。

發行私募公司債的,只需滿足上述負面清單要求即可,沒有對財務指標不超過淨資產40%紅線的限制。

在報價系統發行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債券申請在報價系統線上發行的,發行人或承銷機構應當在報價系統填寫發行註冊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1)募集說明書;

(2)發行人申請債券發行、轉讓的有權決策部門(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營業執照(副本)影本;

(3)承銷機構(如有)出具的推薦意見;

(4)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債券發行和轉讓的法律意見書;

(5)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

(6)受託管理協議;

(7)持有人會議規則;

(8)信用評級報告(如有);

(9)擔保合同、擔保函、擔保人最近一年的財務報告(並注明是否經審計)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告或會計報表以及增信措施有關文件(如有);

(10)涉及資產抵押、質押的,還需出具抵押、質押確認函、資產評估報告等(如有)。

此外,新規允許具備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券商、證券金融公司發行的私募公司債可以自行銷售。

3、投資主體:

僅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每次發行物件不超過200人,轉讓範圍也限於合格投資者。發行人的董監高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可以參與本公司私募債的認購與轉讓。

4、交易場所:

滬深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櫃檯

5、發行審核流程:

承銷機構或依照《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自行銷售的發行人,應在每次發行後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備案,報價系統具體承辦私募債備案工作。協會僅對材料是否齊備性覆核,在備案材料齊備後5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

報價系統規則發佈後,不再對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並購重組私募債進行事前備案。

(三)可轉換公司債(含可分離可轉債)

對於上市公司發行附認股權、可轉股條款的公司債,法規上的要求仍依據2006年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辦理,不納入2015年1月新規範疇。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特點: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6年。每張面值100元,利率由發行公司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可轉債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後方可轉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債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並於轉股的次日成為發行公司的股東。轉股價格應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1個交易日的均價。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的特點:期限最短為1年。債券的面值、利率、信用評級、償還本息、債權保護適用可轉債的相關規定。

1、法規依據:

證監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0號,2006-5-6)、《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廢止<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證監發[2006]42號)

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細則》(2008-10-31)、《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上市業務辦理指南》、《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計入回購質押庫的通知》(2012-5-14)

中證登:《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登記結算業務細則》(2004-3-17)

財政部:《國有金融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有關事宜的通知》(財金[2013]116號)

2、發行主體範圍及發行條件:

(1).主機板(含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的條件: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與扣除前的淨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2)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餘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淨資產額的40%;3)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若發行人為國有金融企業,則須為境內外上市公司。

(2).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條件:1)公司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2)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3)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平均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公司除外;4)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餘額不超過最近1期末淨資產額的40%,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金額。

分離交易的可轉債應申請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跨交易所,分離交易的可轉債中的公司債和認股權須分別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條件的,應當分別上市交易。

(3).債券評級及擔保要求:

由於篇幅限制,詳見《交易所債券市場監管政策報告》

4、發行審核流程:

證監會審批制,由證監會辦公廳受理,發行監管部負責審核。對於中央直接管理的國有金融企業,完成公司制改革的須報財政部備案;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須報財政部審核。

辦理時限:3個月,證監會自受理申請檔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決定,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發行申請檔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四)可交換公司債

1、法規依據:

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8]41號)、《關於公募基金投資可交換公司債券》(2014-11-28)

交易所: 《上海證券交易所可交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細則》(上證發[2014]41號)、《深圳證券交易所可交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細則》(深證上[2014]282號)、

中證登:《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可交換公司債券登記結算業務細則》(中國結算發字[2014]69號)、《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可交換公司債券登記結算業務指南》(2015-1-6)

國資委:《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9]125號)

3、發行審核流程及申請材料目錄:

證監會審批,對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有嚴格要求,且要求保薦。若發行人為國有股東,則須報國資委審核。

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申請檔目錄:1. 相關責任人簽署的募集說明書;2.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3. 發行人關於就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設定擔保並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的承諾;4. 評級機構出具的債券資信評級報告;5. 公司債券受託管理協議和公司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6. 本期債券擔保合同(如有)、抵押財產的資產評估文件(如有);7.其他重要文件。

(五)期貨公司次級債

1、法規依據:

《期貨公司次級債管理規則》(2015-4-3)、《關於期貨公司發行次級債券有關問題的通知》(2015-6-29)

2、發行主體範圍及發行條件:

根據中期協《期貨公司次級債管理規則》第八條,期貨公司借入或發行次級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借入或募集資金有合理用途;

(2).次級債應以現金或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形式借入或融入;

(3).借入或發行次級債數額應符合以下規定:①次級債計入淨資本的數額不得超過淨資本(不含次級債累計計入淨資本的數額)的50%;②負債與淨資產的比例、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等各項風險監管指標不觸及《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規定的預警標準。

(4).次級債券募集說明書內容或次級債務合同條款符合期貨公司監管規定。

期貨公司次級債券可以委託具有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券商承銷,也可由期貨公司自行銷售。

3、發行方式及發行物件:

根據中期協《期貨公司次級債管理規則》規定,期貨公司次級債只能以非公開方式向股東定向借入以及向機構投資者發行,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或變相公開方式發行,可分期發行,每期債券的機構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期貨公司不得向其實際控制的子公司借入或發行次級債。

4、發行報告及備案程式:

根據《期貨公司次級債管理規則》及《關於期貨公司發行次級債券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在次級債券借入或發行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向其住所地證監局報告,還應由承銷機構在每次發行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備案。其中報告材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①借入或發行次級債的情況說明;②關於借入或發行次級債的決議;③募集說明書或借入次級債務合同;④計入或募集資金的用途說明;⑤合同當事人之間的關聯關係說明;⑥期貨公司最近6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情況及相關測算報告;⑦債權人資產信用的說明材料;⑧證監會派出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5、期貨公司次級債期限:

長期:1年以上(不含1年)。到期期限在3年、2年、1年以上的,原則上分別按100%、70%、50%比例計入淨資本。

短期:3個月以上(含本數)、1年以下(含本數)。短期次級債不計入淨資本。

(六)證券公司次級債

1、法規依據:

《證券公司次級債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51號)、《中證登深圳分公司為證券公司次級債券提供登記結算服務的通知》(2013-7-29)

2、發行主體範圍及發行條件:

根據《證券公司次級債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券商借入或發行次級債應符合下列條件:

(1).借入或募集資金有合理用途;

(2).次級債應以現金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形式借入或融入;

(3).借入或發行次級債數額應符合以下規定:①長期次級債計入淨資本的數額不得超過淨資本(不含長期次級債累計計入淨資本的數額)的50%;②淨資本與負債的比例、淨資產與負債的比例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不觸及預警標準。

(4).募集說明書內容或次級債務合同條款符合券商監管規定。

3、發行方式及發行物件

券商次級債券只能以非公開方式發行向股東定向借入以及向機構投資者發行,經批准後可分期發行,分期發行的自批准發行之日起券商應在6個月內完成首期發行,剩餘債券應在24個月內完成發行。每期債券的機構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

4、發行申請程式及申請材料

由於篇幅限制,詳見《交易所債券市場監管政策報告》

5、證券公司次級債期限

長期:1年以上(不含本數),按一定比例計入淨資本,到期期限在3年、2年、1年以上的,原則上分別按100%、70%、50%的比例計入淨資本。

短期:3個月以上、1年以下(均不含本數),不計入淨資本。

6、發行場所

從法規層面上看,券商在證交所和銀行間均可發行次級債,但現實中鮮有券商赴銀行間發行次級債。

(七)商業銀行減記債

1、法規依據:

《關於商業銀行發行公司債券補充資本的指導意見》(證監會、銀監會公告2013年第39號)、《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監會關於商業銀行資本工具創新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12]56號)、《中國銀監會關於做好<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實施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13]11號)

2、發行主體範圍及發行條件:

根據證監會、銀監會2013年聯合發佈的《關於商業銀行發行公司債券補充資本的指導意見》規定,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商業銀行,或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境內商業銀行,或申請在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審商業銀行(以下簡稱上市或擬上市商業銀行),可以發行包含減記條款的公司債補充資本。

3、發行方式

證監會核准後公開發行,或報證交所備案後非公開發行。

4、發行申請程式及申請材料

上市或擬上市商業銀行擬發行減記債的,應先報銀監會進行資本屬性的確認,並由銀監會出具監管意見。取得銀監會監管意見後,再按證監會規則報證監會核准公開發行或按證交所規則備案非公開發行。

(八)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

1、核心法規依據:

《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4]49號)、《資產證券化業務風險控制指引》、《資產證券化業務基礎資產負面清單指引》(中基協函[2014]459號)

2、發行主體範圍及發行條件:

根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4]49號)規定,原則上不屬於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負面清單的範疇,均可發行。

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負面清單具體如下:

由於篇幅限制,詳見《交易所債券市場監管政策報告》

3、發行對象:

根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4]49號)規定,資產支持證券只能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發行物件不得超過200人,單筆認購不少於人民幣100萬元發行面值或等值份額。合格投資者的資格條件為《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如果是金融機構主動管理的投資計畫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併計算投資者人數。

4、發行備案及負面清單管理:

由於篇幅限制,詳見《交易所債券市場監管政策報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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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過發債總額的40%;

(5)債券的利率由企業根據市場情況確定,但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準;

(6)已發行的企業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未處於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狀態;

(7)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7、發行流程

(1)申報

央企的申請材料直接申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所屬企業的申請材料由行業管理部門轉報;地方企業的申請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發展改革部門轉報。

申報流程

根據《關於進一步改進企業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3]1890號)的規定,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預審,於15個工作日內完成。國家發改委收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預審後轉報的材料和預審意見,對材料進行初步審核。發改委在審核發債申請有關檔過程中發現需要補充有關檔材料的,一次性書面通知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於5個工作日內提供,超過5個工作日不能提供的,按退回處理。

根據10月發佈的最新的《關於進一步推進企業債券市場化方向改革有關工作的意見》,申報程式改為“地方企業直接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交企業債券申報材料,抄送地市級、縣級發展改革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於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發改委轉報。”

申報材料

由於篇幅限制,詳見《銀行間債券市場監管政策報告》

(2)審核

國家發改委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根據最新的《關於簡化企業債券審報程式加強風險防範和改革監管方式的意見》(發改辦財金[2015]3127號)明確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於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發改委轉報;從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轉報直至我委核准時間,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複雜的不超過60個工作日),其中協力廠商技術評估不超過15個工作日。新規還新增了兩條豁免條款:1、符合條件的企業債券可豁免委內複審環節;2、符合條件的企業債券可直接向發改委申報發行債券(須同時抄送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由其並行出具轉報檔)。大幅度簡化了審核流程。

(3)資金使用規定

《關於簡化企業債券審報程式加強風險防範和改革監管方式的意見》(發改辦財金[2015]3127號)明確“支持企業利用不超過發債規模40%的債券資金補充營運資金”;“中小企業集合債中單個企業發行規模小於1億元的,可全額補充企業營運資金,但須由所在地市政府承諾其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對發改辦財金[2015]1327號文件的補充說明》(發改電[2015]353號)規定,主體信用等級不低於AA,且債項級別不低於AA+的債券,允許企業使用不超過40%的募集資金用於償還銀行貸款和補充營運資金。

(4)數量指標限制

《對發改辦財金[2015]1327號文件的補充說明》(發改電[2015]353號)規定,主體信用等級為AA的發債主體,以自身合法擁有的資產進行抵質押或由擔保公司提供協力廠商擔保的債券,或項目自身收益確定且回報期較短的債券,亦不受發債企業數量指標的限制。

《關於簡化企業債券審報程式加強風險防範和改革監管方式的意見》(發改辦財金[2015]3127號)明確放寬信用優良企業發債指標限制。債項級別在AA+以上的發債主體(含縣城企業)、不受發債企業數量指標的限制。此處略去了擔保要求,對發債主體信用評級沒有要求,而只強調債項評級在AA+以上。

(三)金融債券

(一)金融債券

1、法規依據:

(1)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1號)

(2)關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07]58號)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操作規程(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9]第6號)

(4) 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有關事宜(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4]第8號)

2、監管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

3、審批機構:中國人民銀行

4、發行主體: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

5、發行條件: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1號)規定:

(1)政策性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按年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金融債券發行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後方可發行。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發行申請應包括發行數量、期限安排、發行方式等內容,如需調整,應及時報中國人民銀行核准。

(2)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最近三年連續盈利;貸款損失準備計提充足;風險監管指標符合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3)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投資決策機制、健全有效的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及相應的執行資訊系統;具有從事金融債券發行的合格專業人員;財務公司設立1年以上,經營狀況良好,申請前1年利潤率不低於行業平均水準,且有穩定的盈利預期;申請前1年,不良資產率低於行業平均水準,資產損失準備撥備充足;申請前1年,註冊資本金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淨資產不低於行業平均水準;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無到期不能支付債務;財務公司已發行、尚未兌付的金融債券總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總額的100%,發行金融債券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風險監管指標符合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6、審批方式:金融機構向央行報送申請

7、發行流程:

金融債券可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公開發行或定向發行。

金融債券的發行可以採取一次足額發行或限額內分期發行的方式。發行金融債券時,發行人應組建承銷團,承銷人可在發行期內向其他投資者分銷其所承銷的金融債券。發行金融債券的承銷可採用協議承銷、招標承銷等方式。發行人應在中國人民銀行核准金融債券發行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開始發行金融債券,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發行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發行人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書面報告金融債券發行情況。

(二)次級債券

1、法規依據:

(1)關於印發《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發行管理辦法》的公告(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4年第4號)

(2)關於修改《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的決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年第5號)

(3)保險公司發行資本補充債券有關事宜(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5]第3號)

2、監管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和保監會

3、審批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和保監會

4、發行主體:商業銀行、保險公司

5、發行條件:

關於印發《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發行管理辦法》的公告(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4年第4號)規定,次級債券可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公開發行或私募發行。

商業銀行公開發行次級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實行貸款五級分類,貸款五級分類偏差小;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5%;貸款損失準備計提充足;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商業銀行以私募方式發行次級債券或募集次級定期債務應符合以下條件:實行貸款五級分類,貸款五級分類偏差小;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貸款損失準備計提充足;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保險公司發行資本補充債券有關事宜(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5]第3號)規定:

保險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資本補充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連續經營超過三年;上年末經審計和最近一季度財務報告中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6、審批方式:向相關審批機構提交申請、報送檔

(四)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1、法規依據:

(1)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8]第1號)

(2)關於公佈《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註冊發行規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公開發行註冊工作規程》及《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公開發行註冊檔表格體系》的公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公告[2016]4號)

2、監管機構:中國人民銀行

3、審批機構:中國銀行間交易商協會

4、發行主體: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

5、發行條件:

第一類企業:

市場認可度高,行業地位顯著,經營財務狀況穩健(具體標準見附件),最近兩個會計年度未發生連續虧損;最近36個月內累計公開發行債務融資工具不少於3期,公開發行規模不少於100億元;最近24個月內無債務融資工具或者其它債務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控股股東、控股子公司無債務融資工具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最近12個月內未被相關主管部門採取限制直接債務融資業務等行政處罰,未受到交易商協會警告及以上自律處分;交易商協會根據投資者保護的需要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類企業:不符合以上要求的

6、審批方式:

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註冊實行註冊會議制度,由註冊會議決定是否接受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註冊。

7、發行流程:

債務融資工具可以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公開發行,也可以定向發行。

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金融機構承銷。企業可自主選擇主承銷商。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企業通過主承銷商將註冊檔送達註冊辦公室。

(五)信貸資產支持證券

1、法規依據:

(1)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5年第7號)

(2)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監督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5年第3號)

(3)關於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銀髮[2012]127號)

(4)關於信貸資產證券化備案登記工作流程的通知(銀監辦便函[2014]1092號)

(5)關於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管理有關事宜的公告(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7號)

2、監管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

3、發行主體:設立SPV轉讓信貸資產的金融機構、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

4、發行條件:

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監督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5年第3號)規定:

(1)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託轉讓信貸資產,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經營業績,最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對開辦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具有合理的目標定位和明確的戰略規劃,並且符合其總體經營目標和發展戰略;具有適當的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選任標準和程式;具有開辦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所需要的專業人員、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執行資訊系統以及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最近3年內沒有從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不良記錄;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需要注意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僅僅包含銀行,還包括銀監會監管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如財務公司,金融租賃,汽車金融;但不包括小貸公司和商務部審批的融資租賃公司。

小貸公司,和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都劃歸企業資產證券,通過證券公司作為管理人,在交易所發行或私募發行。

(2)信託投資公司擔任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完成重新登記3年以上;註冊資本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並且最近3年年末的淨資產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自營業務資產狀況和流動性良好,符合有關監管要求;等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5、審批方式:備案制

2014年11月底《關於信貸資產證券化備案登記工作流程的通知》(銀監辦便函[2014]1092號)修訂,首次發起信貸資產證券化才須向創新部申請上述資質,對於已經發行過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金融機構則豁免資格審查,改為備案制。

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證券化產品前需進行備案登記,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備案申請由創新部統一受理、核實、登記;轉送各機構監管部實施備案統計;備案後由創新部統一出口。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後可開展資產支付證券的發行工作。已備案產品需在三個月內完成發行,三個月內未完成發行的須重新備案。

在備案過程中,各機構監管部應對發起機構合規性進行考察,不再打開產品“資產包”對基礎資產等具體發行方案進行審查。

6、發行流程:

發行證券化產品前需進行備案登記,備案後由創新部統一出口;完成備案登記後可開展資產支付證券的發行工作。已備案產品需在三個月內完成發行,三個月內未完成發行的須重新備案。

關於發行市場

由於篇幅限制,詳見《銀行間債券市場監管政策報告》

二、交易所市場各類債券發行條件

(一)公開發行公司債

在2015年公司債新規出臺後發行的公司債中,地產公司和類平臺企業成為主要發行主體,其中地產公司約占公司債發行總額的一半,新規前僅允許上市地產公司發債,新規後拓寬至非上市公司,此外類平臺企業(變相的城投公司)約占20%。

證監會:《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2015-1-15)、《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4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3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2015年修訂)》

滬深交易所:深交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系為適應證監會《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的要求,按照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的制度特徵,在原有《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等規則基礎上形成的配套規則。在公開發行品種上,為公開發行的“大公募”、“小公募”設計了分類管理制度。簡化了上市審核程式。

2、發行主體範圍及條件:

(1)、發行主體範圍:2015年1月新規出臺前,發行主體包括四類:1.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境內股份公司;3.證券公司;4.擬上市公司。新規出臺後,將前述主體擴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地方融資平臺除外)。但是,依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交易所市場公司債發債主體排除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

(2)、大公募和小公募的發行條件:新規試行後,發行門檻大幅降低,交易所公司債分為面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大公募”、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小公募”、面向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的私募公司債PPN三種。私募債在本文後續詳述。

大公募發行人需具備以下條件(如未達到下述條件的僅能進行小公募):

發行人最近三年無債務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

發行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債券一年利息的1.5倍;

債券信用評級達到AAA級;

(3)、發行主體財務指標要求:發大小公募的公司,其累計發行債券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40%。

(4)、財務報告要求:發行人最近三年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告或會計報表(截至此次申請時,最近三年內發生重大資產重組的發行人,同時應提供重組前一年的備考財務報告及審計或審閱報告和重組進入公司的資產的財務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審計報告)

3、交易場所:

滬深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4、發行審核流程: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取消了保薦制和發審委制度,取消事前向證監會報送發行方案和承銷協議,取消後,申請檔報送主體由保薦機構改為發行人和主承;申請檔目錄中的發行保薦書改為主承出具的核查意見。

證監會審核期限為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做出是否核准發行的決定。

面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大公募)的審核流程:由證監會公司債券監管部對是否受理進行審核並決定,證監會對是否核准公司債發行做出決定。

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小公募)的審核流程:相較于面向公眾投資者的審核流程更為簡化。發行人需先向滬、深交易所提交公開發行並上市申請材料,由交易所對是否符合上市條件進行預審,預審通過後,發行人向證監會報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證監會將以交易所預審意見為基礎簡化審核流程。如果交易所出具預審意見後,發行人發生重大事項變更的,亦應及時先向交易所報告。證監會為方便發行人,相關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及批文均放在交易所現場辦理。

5、仲介機構:

(1).會計師、律師

(2).資信評級機構:公募有強制要求;私募對是否評級不做強制規定

(3).增信機構

(4).受託管理人:強制聘請,但私募債的受託管理人職責可自行約定。此外,規定受託管理人必須是證券業協會會員。

(二)非公開發行公司債

(包括之前的中小企業私募債、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並購重組私募債、次級債、私募可交換債)

1、法規依據:

證監會:《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2015-1-15)

證券業協會:《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備案管理辦法》(2015-4-23)、《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專案承銷及負面清單指引》(2015-4-23)、《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執業行為準則》

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上證發[20 15]50號,2015-5-29)、《深圳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2015-5-29)

中證機構報價系統股份公司(以下簡稱“報價系統”):是繼公司債改革後私募債主要發行、轉讓場所。主要規則有:《報價系統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指引》(中證報價發[2015]18號,2015年8月7日)、《關於發佈<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編制指引(試行)>等三個檔的通知》(2015-8-25)、《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發行與轉讓規則(試行)》(2015-8-12)、《報價系統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指引》(2015-8-12)、《機構間報價與服務系統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質押式協定回購交易業務指引》

中證登: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2015-7-23)

2、發行主體範圍及條件:

證券業協會實行負面清單制,承銷機構專案承接不得涉及負面清單的範圍。負面清單具體範圍如下:

(1)、最近12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檔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發行人。

(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的發行人。

(3)、最近12個月內因違反《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被中國證監會採取監管措施的發行人。

(4)、最近兩年內財務報表曾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的發行人。

(5)、擅自改變前次發行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做糾正,或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用途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發行人。

(6)、存在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情形的發行人。

(7)、地方融資平臺公司。本條所指的地方融資平臺公司是指根據國務院相關檔規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專案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8)、國土資源部等部門認定的存在“閒置土地”、“炒地”、“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公司。

(9)、典當行。

(10)、非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的擔保公司。

(11)、未能滿足以下條件的小貸公司:

經省級主管機關批准設立或備案,且成立時間滿2年;

省級監管評級或考核評級連續兩年達到最高等級;

主體信用評級達到AA-或以上。

發行私募公司債的,只需滿足上述負面清單要求即可,沒有對財務指標不超過淨資產40%紅線的限制。

在報價系統發行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債券申請在報價系統線上發行的,發行人或承銷機構應當在報價系統填寫發行註冊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1)募集說明書;

(2)發行人申請債券發行、轉讓的有權決策部門(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營業執照(副本)影本;

(3)承銷機構(如有)出具的推薦意見;

(4)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債券發行和轉讓的法律意見書;

(5)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

(6)受託管理協議;

(7)持有人會議規則;

(8)信用評級報告(如有);

(9)擔保合同、擔保函、擔保人最近一年的財務報告(並注明是否經審計)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告或會計報表以及增信措施有關文件(如有);

(10)涉及資產抵押、質押的,還需出具抵押、質押確認函、資產評估報告等(如有)。

此外,新規允許具備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券商、證券金融公司發行的私募公司債可以自行銷售。

3、投資主體:

僅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每次發行物件不超過200人,轉讓範圍也限於合格投資者。發行人的董監高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可以參與本公司私募債的認購與轉讓。

4、交易場所:

滬深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櫃檯

5、發行審核流程:

承銷機構或依照《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自行銷售的發行人,應在每次發行後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備案,報價系統具體承辦私募債備案工作。協會僅對材料是否齊備性覆核,在備案材料齊備後5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

報價系統規則發佈後,不再對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並購重組私募債進行事前備案。

(三)可轉換公司債(含可分離可轉債)

對於上市公司發行附認股權、可轉股條款的公司債,法規上的要求仍依據2006年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辦理,不納入2015年1月新規範疇。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特點: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6年。每張面值100元,利率由發行公司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可轉債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後方可轉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債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並於轉股的次日成為發行公司的股東。轉股價格應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1個交易日的均價。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的特點:期限最短為1年。債券的面值、利率、信用評級、償還本息、債權保護適用可轉債的相關規定。

1、法規依據:

證監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0號,2006-5-6)、《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廢止<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證監發[2006]42號)

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細則》(2008-10-31)、《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上市業務辦理指南》、《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計入回購質押庫的通知》(2012-5-14)

中證登:《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登記結算業務細則》(2004-3-17)

財政部:《國有金融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有關事宜的通知》(財金[2013]116號)

2、發行主體範圍及發行條件:

(1).主機板(含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的條件: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與扣除前的淨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2)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餘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淨資產額的40%;3)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若發行人為國有金融企業,則須為境內外上市公司。

(2).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條件:1)公司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2)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3)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平均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公司除外;4)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餘額不超過最近1期末淨資產額的40%,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金額。

分離交易的可轉債應申請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跨交易所,分離交易的可轉債中的公司債和認股權須分別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條件的,應當分別上市交易。

(3).債券評級及擔保要求:

由於篇幅限制,詳見《交易所債券市場監管政策報告》

4、發行審核流程:

證監會審批制,由證監會辦公廳受理,發行監管部負責審核。對於中央直接管理的國有金融企業,完成公司制改革的須報財政部備案;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須報財政部審核。

辦理時限:3個月,證監會自受理申請檔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決定,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發行申請檔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四)可交換公司債

1、法規依據:

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8]41號)、《關於公募基金投資可交換公司債券》(2014-11-28)

交易所: 《上海證券交易所可交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細則》(上證發[2014]41號)、《深圳證券交易所可交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細則》(深證上[2014]282號)、

中證登:《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可交換公司債券登記結算業務細則》(中國結算發字[2014]69號)、《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可交換公司債券登記結算業務指南》(2015-1-6)

國資委:《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9]125號)

3、發行審核流程及申請材料目錄:

證監會審批,對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有嚴格要求,且要求保薦。若發行人為國有股東,則須報國資委審核。

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申請檔目錄:1. 相關責任人簽署的募集說明書;2.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3. 發行人關於就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設定擔保並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的承諾;4. 評級機構出具的債券資信評級報告;5. 公司債券受託管理協議和公司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6. 本期債券擔保合同(如有)、抵押財產的資產評估文件(如有);7.其他重要文件。

(五)期貨公司次級債

1、法規依據:

《期貨公司次級債管理規則》(2015-4-3)、《關於期貨公司發行次級債券有關問題的通知》(2015-6-29)

2、發行主體範圍及發行條件:

根據中期協《期貨公司次級債管理規則》第八條,期貨公司借入或發行次級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借入或募集資金有合理用途;

(2).次級債應以現金或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形式借入或融入;

(3).借入或發行次級債數額應符合以下規定:①次級債計入淨資本的數額不得超過淨資本(不含次級債累計計入淨資本的數額)的50%;②負債與淨資產的比例、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等各項風險監管指標不觸及《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規定的預警標準。

(4).次級債券募集說明書內容或次級債務合同條款符合期貨公司監管規定。

期貨公司次級債券可以委託具有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券商承銷,也可由期貨公司自行銷售。

3、發行方式及發行物件:

根據中期協《期貨公司次級債管理規則》規定,期貨公司次級債只能以非公開方式向股東定向借入以及向機構投資者發行,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或變相公開方式發行,可分期發行,每期債券的機構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期貨公司不得向其實際控制的子公司借入或發行次級債。

4、發行報告及備案程式:

根據《期貨公司次級債管理規則》及《關於期貨公司發行次級債券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在次級債券借入或發行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向其住所地證監局報告,還應由承銷機構在每次發行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備案。其中報告材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①借入或發行次級債的情況說明;②關於借入或發行次級債的決議;③募集說明書或借入次級債務合同;④計入或募集資金的用途說明;⑤合同當事人之間的關聯關係說明;⑥期貨公司最近6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情況及相關測算報告;⑦債權人資產信用的說明材料;⑧證監會派出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5、期貨公司次級債期限:

長期:1年以上(不含1年)。到期期限在3年、2年、1年以上的,原則上分別按100%、70%、50%比例計入淨資本。

短期:3個月以上(含本數)、1年以下(含本數)。短期次級債不計入淨資本。

(六)證券公司次級債

1、法規依據:

《證券公司次級債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51號)、《中證登深圳分公司為證券公司次級債券提供登記結算服務的通知》(2013-7-29)

2、發行主體範圍及發行條件:

根據《證券公司次級債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券商借入或發行次級債應符合下列條件:

(1).借入或募集資金有合理用途;

(2).次級債應以現金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形式借入或融入;

(3).借入或發行次級債數額應符合以下規定:①長期次級債計入淨資本的數額不得超過淨資本(不含長期次級債累計計入淨資本的數額)的50%;②淨資本與負債的比例、淨資產與負債的比例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不觸及預警標準。

(4).募集說明書內容或次級債務合同條款符合券商監管規定。

3、發行方式及發行物件

券商次級債券只能以非公開方式發行向股東定向借入以及向機構投資者發行,經批准後可分期發行,分期發行的自批准發行之日起券商應在6個月內完成首期發行,剩餘債券應在24個月內完成發行。每期債券的機構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

4、發行申請程式及申請材料

由於篇幅限制,詳見《交易所債券市場監管政策報告》

5、證券公司次級債期限

長期:1年以上(不含本數),按一定比例計入淨資本,到期期限在3年、2年、1年以上的,原則上分別按100%、70%、50%的比例計入淨資本。

短期:3個月以上、1年以下(均不含本數),不計入淨資本。

6、發行場所

從法規層面上看,券商在證交所和銀行間均可發行次級債,但現實中鮮有券商赴銀行間發行次級債。

(七)商業銀行減記債

1、法規依據:

《關於商業銀行發行公司債券補充資本的指導意見》(證監會、銀監會公告2013年第39號)、《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監會關於商業銀行資本工具創新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12]56號)、《中國銀監會關於做好<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實施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13]11號)

2、發行主體範圍及發行條件:

根據證監會、銀監會2013年聯合發佈的《關於商業銀行發行公司債券補充資本的指導意見》規定,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商業銀行,或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境內商業銀行,或申請在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審商業銀行(以下簡稱上市或擬上市商業銀行),可以發行包含減記條款的公司債補充資本。

3、發行方式

證監會核准後公開發行,或報證交所備案後非公開發行。

4、發行申請程式及申請材料

上市或擬上市商業銀行擬發行減記債的,應先報銀監會進行資本屬性的確認,並由銀監會出具監管意見。取得銀監會監管意見後,再按證監會規則報證監會核准公開發行或按證交所規則備案非公開發行。

(八)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

1、核心法規依據:

《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4]49號)、《資產證券化業務風險控制指引》、《資產證券化業務基礎資產負面清單指引》(中基協函[2014]459號)

2、發行主體範圍及發行條件:

根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4]49號)規定,原則上不屬於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負面清單的範疇,均可發行。

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負面清單具體如下:

由於篇幅限制,詳見《交易所債券市場監管政策報告》

3、發行對象:

根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4]49號)規定,資產支持證券只能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發行物件不得超過200人,單筆認購不少於人民幣100萬元發行面值或等值份額。合格投資者的資格條件為《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如果是金融機構主動管理的投資計畫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併計算投資者人數。

4、發行備案及負面清單管理:

由於篇幅限制,詳見《交易所債券市場監管政策報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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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價值網,擁有3000+個實名認證的CIO/CTO的社群,是首家面向華南地區,具有全行業CIO和CTO社群運營基礎的專業化市場服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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