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職務侵佔?如果王寶強的原經紀人宋喆涉嫌職務侵佔,
會受到什麼刑罰?昨晚,
記者連線了幾位元律師。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諶江濤律師稱,
宋喆是否構成職務侵佔,
主要看他是否有利用職務之便將公司財產非法佔有的行為,
如果宋喆確實存在這種行為,
那麼他將涉嫌觸犯刑法。
《刑法》對職務侵佔罪的定義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
根據數額不同,
會面臨不同程度的刑罰,
數額較大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龐理鵬介紹,
在實踐中,
對於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
一般表現為侵吞、盜竊、騙取等非法手段,
行為人一般依靠的是他的許可權、主管、經手的地位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數額較大的起點為6萬元,
範圍為“6萬元-100萬元”,
在此範圍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數額巨大的起點為100萬元,
範圍為“100萬元-1500萬元”,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龐理鵬稱,
如果宋喆侵佔的數額達到100萬元及以上,
那麼他將可能面臨至少5年的刑罰,
甚至更高。
結合之前已報導的相關情況來看,
此次宋喆之所以被警方抓獲,
是因為工作室已向公安機關報案。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
對相關線索進行了核實,
有證據證明宋喆確實存在犯罪事實。
劉祚良稱,
從刑法規定來看,
打擊職務侵佔行為,
保護的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權利,
因此,
個人財產權利並不屬於職務侵佔罪的犯罪客體。
宋喆之所以涉嫌職務侵佔罪,
與其王寶強前經紀人的身份無關,
主要是因為其曾經在王寶強與馬蓉的工作室裡擔任總經理職務。
在其任職期間,
利用其職務便利,
將該公司的財產轉移至個人名下據為己有。
當然,
該職務侵佔行為也可能是王寶強、馬蓉婚變期間宋、馬二人合謀轉移公司財產行為的一部分。
從目前披露的有限資訊來看,
暫無法判斷馬蓉是否與宋喆涉嫌職務侵佔罪有牽連。
因為職務侵佔行為要求利用行為人在單位的職務便利。
從理論上說,
宋喆在單位任職,
享有一定的職務便利,
其不一定需要馬蓉參與其職務侵佔的行為。
但如果馬蓉參與了甚至與宋喆合謀實施職務侵佔行為,
則與宋喆構成職務侵佔罪的共犯,
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
但總的來說,
在目前情況下來談馬蓉的責任還為時尚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