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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文化藝術品產權交易市場現狀 你還相信溫州書畫寶嗎?

菲凡烽火臺(金融法律行為研究會反金融欺詐平臺) 第十四期調查分析報告

文化藝術品產權交易作為一種全新的金融創新模式, 其初衷是構架一個文化與資本對接的服務平臺, 為文化產業打通更廣泛的融資管道, 為各類資本進入文化產業市場提供便捷、規範、有效的服務和支援, 並吸引更廣泛的人群關注文化、參與文化。

然而近幾年文化藝術品交易場所的實踐結果表明, 文化藝術品金融交易已逐漸與初衷背道而馳, 並成為不法份子非法集資詐騙的熱地。

一、文交所市場現狀

從2009年6月份開始,

上海文化產權交易所、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和深圳文化產權交易所相繼成立, 到2016末, 全國文化產權類交易平臺已達到120多家, 文化產權類交易產品5000個左右。

毫無疑問, 文化藝術品產權交易作為一個新興的交易市場, 其低入市門檻、高收益回報使得參與者蜂擁而入,

而監管機構的缺失和相關政策法律的真空又給予了文交所充足的發展空間, 早期的野蠻發展給整個文化藝術品交易市場帶來了中短期繁榮。

但同樣正是因為整個行業無部門機構監管、無政策法律可依和投資門檻低, 導致文化藝術品交易市場風險頻發, 並逐漸陷入亂象之中。

援引中評信用的監測資料表明, 2016年出現重大交易、信用風險輿論事件超過32000起, 交易者損失金額超過353億元, 累計超過12家平臺出現經營異常和跑路。

二、文交所市場主要風險

目前國內文交所成型的交易模式可以分為份額制交易和產權交易兩種模式。

所謂份額制交易就是將文化藝術品產權標準化等額拆分後的份額合約化上市交易,

不限制參與人數, 可以連續交易, 其特點是參與門檻低, 流動性優勢突出, 有投機獲利機會, 類似於證券交易。

產權交易是將標的按照人數的限制進行拆分, 上限不超過200人, 不能進行連續交易, 其特點是參與門檻高, 流動性較差, 但與份額制交易模式相比, 產權交易在安全性上更高。

而根據國務院在2011發佈的《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38號檔)和2012年發佈的《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發37號檔)以及文化部2016年實施的《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56號文件)相關規定:

未經國務院批准的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 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 不得採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不得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 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 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因此份額制交易在國家層面是被明文禁止的交易模式, 但不代表產權交易就無投資風險。

2.1平臺風險

目前國家對藝術品金融交易平臺共分為四類資質, 第一類為國家聯席會議批復, 包括金融辦、文化部、工商等部門聯合批復;第二類為省級資質, 即由省級金融辦批復;第三類為文化廳、文化部批復, 但文化廳、文化部的批復只是對可以做文化企業的認證, 對互聯網金融交易無監管;第四類為市一級金融辦批復。 援引中評信用統計資料表明, 目前有3成左右平臺無相關政府正規資質(統計不包含未帶交易所字樣的文化藝術品交易平臺):

2.2信用資訊風險

文化藝術品產權交易包含產品委託上市、上市以及產品流通交易等環節, 在這之中包括經營主體與發行人之間、發行人與交易者之間、經營主體與交易者之間的資訊不對稱。

例如經營主體未能對發行人進行有效甄別和篩選導致發行人提供產品信用資訊數量和品質缺失,發行人傳播虛假資訊導致交易者在投資時決策錯誤,經營主體誇大市場利好消息,利用零風險、高收益等標題刺激誘導交易者盲目跟風投資。

另外產品上市時的價值鑒定、上市規則、資產品質等協力廠商機構的資訊披露存在嚴重缺失,援引中評信用的統計資料表明,超過8成的交易所資訊披露不完全甚至無任何資訊披露,逾5成的交易所沒有披露協力廠商鑒定機構。

2.3交易制度風險

目前的文化產權交易運行機制並不完善,例如文化藝術品的鑒定和評估如何保證權威性和規範性,文化藝術品上市和退市條件、申購份額限制、漲跌幅限制以及買賣時間限制等都需要進一步統一管理規則。

另外文化產權交易市場遵循的是“集中交易方式”,即連續競價、電子撮合,而根據國發38號檔、國發37號檔以及56號檔的相關規定,目前的文化產權交易方式是違反國家檔規定的。

2.4監管缺失風險

雖然國務院在2011年和2012年相繼發文,以及2016年文化部的56號檔都開始對文交所市場進行清理整頓和規範治理,但文化藝術品產權交易市場直至現在仍沒有明確的國家相關部門進行監管,而監管失位帶來的是文化藝術品產權交易市場的畸形發展和投資者利益不能得到合法保障的境地。

而在法律條文上,依據《證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文化藝術品產權交易所並不在中國證監會負責監管的交易場所監管範圍之內,整個行業處於嚴重的法律監管失位風險。

2.5市場風險

總體來看,目前的文化藝術品產權交易市場泡沫嚴重,在這種交易中已很少有人去關注作品究竟價值幾何、價格是否合理、藝術品被拆分成多少份等交易核心問題,只關注是否有更高價位元接手者、交易能否繼續,已然演變成了一場擊鼓傳花的投機遊戲,嚴重背離了現貨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本質。

同時,文化藝術品產權交易產品的高頻換手率風險、流動性風險、產品價格背離風險都表明文化產權交易市場的不穩定和無序。

三、文交所市場風險預防建議

就文化產權交易市場目前的發展現狀和存在風險,菲凡烽火臺(ID:feifanfenghuotai)建議從以下方面完善規範來推動這一新興市場的健康化、有序化和合法化的發展:

3.1建立完善有效的交易市場征信體系。

當前我國文化產權交易市場信用資訊存在嚴重不對稱,包括經營主體與發行人之間、發行人與交易者之間、經營主體與交易者之間,主要體現在資訊披露不足或完全沒有資訊披露、虛假資訊氾濫等,缺乏相關資訊監督機構和資訊評定機構對市場進行正常引導和規範。

因此建立文化產權交易產品資訊資料庫和文化產權交易市場黑名單制度,以實現文化產權交易市場訊息的三公化。

3.2明確監管機構、落實監管政策法規。

國內文化產權交易市場現有的交易制度和模式,違反了國發37號檔、國發38文件和56號檔的相關規定,全國聯席會議亦沒有對文化產權交易市場做出明確的監管機構,而在法律條文上亦缺少對文交所市場的監管約束,這些都造成了目前國內文化產權交易市場定位不清、職能不明、監管不力的亂象。

因此從行業規範整頓角度來看,政府必須對當前混亂的文化產權交易市場出臺長期有效完備的監管體系。

3.3提高准入門檻、完善交易准入標準。

過低的准入門檻會導致大量沒有經驗和風險承受能力與財產不匹配的人群進入,而大部分人群是以逐利的目的盲目順從市場趨勢,他們缺乏對市場的基本判斷能力,只是盲目的成為刻意散播新聞資訊的傳遞者,很容易造成市場泡沫的形成。

因此,只有建立嚴格的准入機制方能最大限度的降低由此帶來的風險。

3.4建立合理退出機制,保障各方合法權益。

目前的文化產權交易市場更像是一場擊鼓傳花的投機遊戲,交易者只能期望有更高的出價者接手來把這場遊戲繼續傳遞下去,而一旦無人接手或者接手者買價低於出售者賣價,那麼這場遊戲將會破產,不僅投資者遭受財產損失,藝術家的名譽也會受到損害。

那麼確立合理的交易期限並以合理的方式將藝術品市值變現來實現預期收益,確保份額持有者的利益和藝術家的名譽得到維護。

文化產權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金融+文化的綜合創新金融模式,雖然在早期的發展中暴露出各種問題,但任何事物的發展都會從野蠻生長過渡到逐步規範,何況目前的文交所市場仍在波動中保持著一定的增長趨勢。

而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落實實施、政府監管機構的明確、社會協力廠商監管機構的到位、交易市場征信體系的完善,以及行業內兼併重組、差異化競爭和區域聯合導致的優勝劣汰,不良經營主體終將被市場淘汰,國內的文化產權交易市場將最終實現健康、有序的發展目標,真正做到文化產權交易市場的公開、公正和公平。

(ps:公號裡面詳細調查了溫州書畫寶平臺,感興趣的投資者可以看一下)

例如經營主體未能對發行人進行有效甄別和篩選導致發行人提供產品信用資訊數量和品質缺失,發行人傳播虛假資訊導致交易者在投資時決策錯誤,經營主體誇大市場利好消息,利用零風險、高收益等標題刺激誘導交易者盲目跟風投資。

另外產品上市時的價值鑒定、上市規則、資產品質等協力廠商機構的資訊披露存在嚴重缺失,援引中評信用的統計資料表明,超過8成的交易所資訊披露不完全甚至無任何資訊披露,逾5成的交易所沒有披露協力廠商鑒定機構。

2.3交易制度風險

目前的文化產權交易運行機制並不完善,例如文化藝術品的鑒定和評估如何保證權威性和規範性,文化藝術品上市和退市條件、申購份額限制、漲跌幅限制以及買賣時間限制等都需要進一步統一管理規則。

另外文化產權交易市場遵循的是“集中交易方式”,即連續競價、電子撮合,而根據國發38號檔、國發37號檔以及56號檔的相關規定,目前的文化產權交易方式是違反國家檔規定的。

2.4監管缺失風險

雖然國務院在2011年和2012年相繼發文,以及2016年文化部的56號檔都開始對文交所市場進行清理整頓和規範治理,但文化藝術品產權交易市場直至現在仍沒有明確的國家相關部門進行監管,而監管失位帶來的是文化藝術品產權交易市場的畸形發展和投資者利益不能得到合法保障的境地。

而在法律條文上,依據《證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文化藝術品產權交易所並不在中國證監會負責監管的交易場所監管範圍之內,整個行業處於嚴重的法律監管失位風險。

2.5市場風險

總體來看,目前的文化藝術品產權交易市場泡沫嚴重,在這種交易中已很少有人去關注作品究竟價值幾何、價格是否合理、藝術品被拆分成多少份等交易核心問題,只關注是否有更高價位元接手者、交易能否繼續,已然演變成了一場擊鼓傳花的投機遊戲,嚴重背離了現貨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本質。

同時,文化藝術品產權交易產品的高頻換手率風險、流動性風險、產品價格背離風險都表明文化產權交易市場的不穩定和無序。

三、文交所市場風險預防建議

就文化產權交易市場目前的發展現狀和存在風險,菲凡烽火臺(ID:feifanfenghuotai)建議從以下方面完善規範來推動這一新興市場的健康化、有序化和合法化的發展:

3.1建立完善有效的交易市場征信體系。

當前我國文化產權交易市場信用資訊存在嚴重不對稱,包括經營主體與發行人之間、發行人與交易者之間、經營主體與交易者之間,主要體現在資訊披露不足或完全沒有資訊披露、虛假資訊氾濫等,缺乏相關資訊監督機構和資訊評定機構對市場進行正常引導和規範。

因此建立文化產權交易產品資訊資料庫和文化產權交易市場黑名單制度,以實現文化產權交易市場訊息的三公化。

3.2明確監管機構、落實監管政策法規。

國內文化產權交易市場現有的交易制度和模式,違反了國發37號檔、國發38文件和56號檔的相關規定,全國聯席會議亦沒有對文化產權交易市場做出明確的監管機構,而在法律條文上亦缺少對文交所市場的監管約束,這些都造成了目前國內文化產權交易市場定位不清、職能不明、監管不力的亂象。

因此從行業規範整頓角度來看,政府必須對當前混亂的文化產權交易市場出臺長期有效完備的監管體系。

3.3提高准入門檻、完善交易准入標準。

過低的准入門檻會導致大量沒有經驗和風險承受能力與財產不匹配的人群進入,而大部分人群是以逐利的目的盲目順從市場趨勢,他們缺乏對市場的基本判斷能力,只是盲目的成為刻意散播新聞資訊的傳遞者,很容易造成市場泡沫的形成。

因此,只有建立嚴格的准入機制方能最大限度的降低由此帶來的風險。

3.4建立合理退出機制,保障各方合法權益。

目前的文化產權交易市場更像是一場擊鼓傳花的投機遊戲,交易者只能期望有更高的出價者接手來把這場遊戲繼續傳遞下去,而一旦無人接手或者接手者買價低於出售者賣價,那麼這場遊戲將會破產,不僅投資者遭受財產損失,藝術家的名譽也會受到損害。

那麼確立合理的交易期限並以合理的方式將藝術品市值變現來實現預期收益,確保份額持有者的利益和藝術家的名譽得到維護。

文化產權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金融+文化的綜合創新金融模式,雖然在早期的發展中暴露出各種問題,但任何事物的發展都會從野蠻生長過渡到逐步規範,何況目前的文交所市場仍在波動中保持著一定的增長趨勢。

而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落實實施、政府監管機構的明確、社會協力廠商監管機構的到位、交易市場征信體系的完善,以及行業內兼併重組、差異化競爭和區域聯合導致的優勝劣汰,不良經營主體終將被市場淘汰,國內的文化產權交易市場將最終實現健康、有序的發展目標,真正做到文化產權交易市場的公開、公正和公平。

(ps:公號裡面詳細調查了溫州書畫寶平臺,感興趣的投資者可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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