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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廣州市花都萬穗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訴楊紹銘、黃月明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2016)粵0114民初6758號

楊紹銘、黃月明:

本院受理原告廣州市花都萬穗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訴你們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 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16)粵0114民初6758號民事判決書,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 逾期則視為送達。 如不服本判決, 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 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判決如下:一、被告楊紹銘、黃月明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州市花都萬穗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借款本金12672.33元及利息、滯納金(以本金12672.33元為基數,

2016年2月2日至3月1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3‰計算, 此後的利息及滯納金總利率按照年利率24%計, 自2016年3月2日起計至付清款日止);二、駁回原告廣州市花都萬穗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6元, 由被告楊紹銘、黃月明負擔。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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