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與王某簽訂購房合同後, 因其妻有不良信用記錄, 導致他三次向銀行申請貸款均遭到拒絕, 而他又沒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剩餘房款。
去年年底, 曹某和王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約定王某將其名下的房屋出售給曹某, 房屋總價款140萬元、首付款70萬元, 剩餘房款以貸款方式支付。 合同同時約定, 買受人因自身原因未獲得貸款機構批貸的, 包括貸款未獲得批准和未獲得足額批准的, 買受人另行向其他貸款機構申請貸款, 至貸款批准;但若在買受人另行向其他貸款機構申請貸款且提交了全部貸款資料後30日內, 相關貸款機構仍未批貸或批貸額度小於買受人擬貸款金額的,
此後, 曹某分別向三家銀行申請貸款均被拒。 為此, 王某向曹某發出《律師函》確定單方解除合同, 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 後起訴到法院。
法院判被告付違約金法院審理認為, 王某通過實際行為對《房屋買賣合同》貸款的約定給予了曹某一次申請貸款的寬限期, 如果曹未能在提交貸款資料後30日內獲得批貸, 仍應當自行籌集剩餘購房款, 而曹某未在提交貸款資料後30日內獲得批貸, 亦未在15日內向王某支付剩餘購房款, 曹某構成根本違約, 王某在合同約定的時間獲得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從《合同法》的角度, 王某向曹某發出了《解除合同通知》,
通州法院苑路佳法官提醒說, 在進行房屋買賣前, 應及時全面瞭解自己和對方的個人征信狀況, 尤其是賣方, 應注意在合同中約定如買方貸款不能獲批是否向其他銀行繼續申請貸款直至批貸, 還是通過現金其他方式補齊剩餘房款。 如約定貸款拒貸雙方互不擔責, 一旦銀行拒貸雙方則無責解除合同。 買賣雙方對於貸款的約定要儘量追求完善, 以明確貸款拒貸的法律後果, 降低雙方的交易風險。 (北京晨報 顏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