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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過後就解約 太平洋保險霸王條款還是算計太“精”?

9月8日, 我們發佈了題為《投保容易理賠難 太平洋保險涉嫌欺詐客戶》一文, 榆林崔女士一波三折的理賠路引起了網友熱議。

理賠之路艱難, 太平洋保險榆林支公司花樣百出

日前, 我們又接到崔女士反映, 太平洋保險榆林支公司雖對她進行了理賠, 但卻因與她發生了保險理賠, 故在她不知情下單方面終止了保險合同。

崔女士反映的情況微信截圖

霸王條款, 理賠過一次就解約?

崔女士告訴我們, 她買保險不就為了在出現意外時能多一份保障嗎?但當真正出現意外時, 保險公司卻只想著逃避責任。 現在她因發過此類疾病理賠, 也無法再在其他保險公司投保。

從太平洋保險公司官網上我們可以看到, 該公司宣稱要以“做一家負責任的保險公司”作為使命,

並將“誠信天下, 穩健一生, 追求卓越”當做企業核心價值觀, 但在需要承擔責任時卻缺乏必要擔當, 難道所謂的“責任、誠信”僅僅是一句宣傳口號?

保險法規定:自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 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太平洋保險榆林支公司向崔女士送達的解約告知書

從太平洋保險榆林支公司送交崔女士的解約通知書來看, 崔女士今年已按照約定條款繳納了保費, 但太平洋保險榆林支公司卻在9月1日突然做出解約決定, 期間並未告知崔女士, 而是于9月10日將告知書直接送達崔女士手中。 在崔女士詢問此事時, 該保險公司方告知崔女士如要繼續投保需在每年續保日7月28日前後一月內提出書面申請。 而可笑的是, 從太平洋保險榆林支公司做決定日期及送達通知書日期來看, 都已超過了規定申請期限, 完全斷絕了崔女士續保的可能性。

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 除另有規定或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 保險合同自成立後, 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由此來看, 太平洋保險榆林支公司的所謂解除合約告知書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良好的信用是保險業的生命線

保險的金融性質決定了保險業誠信建設有特殊的意義, 如果沒有誠信, 公眾就會喪失對保險業的信心, 斷裂保險業的資金鏈條, 動搖保險業的生存和發展的基礎。 所以加強保險業的誠信建設, 維護公眾對保險業的信心, 保證保險業充分的償付能力, 對於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維護金融體系穩定, 保護國家的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鑒此, 保險公司更需儘快完善內控制度, 提高內控的水準。 而保監會以及保險行業協會, 也要真正發揮出作用, 加強行業自律, 要在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框架下,推動保險業的信用立法和制度建設。

對於此事進展,我們將持續關注。

要在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框架下,推動保險業的信用立法和制度建設。

對於此事進展,我們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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