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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演出音樂作品應注意法律風險

“東北二人轉”是民眾耳熟能詳的表演形式, 二人轉演員多才多藝、能歌善舞也一直為人們所津津樂道。 在演出過程中, 我們經常會看到二人轉演員通過演唱或模仿等各種形式, 公開表演他人的音樂作品, 許多知名的二人轉演員正是通過這種方式走進了人們的視線當中, 為大眾所熟知的。 然而, 當我們在欣賞他們的這類表演時, 是否有人想到, 如果未經許可, 這是一種侵犯音樂原創作者權利的行為呢?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作者(在音樂作品中主要指詞、曲作者)對其原創的作品享有表演權,

即公開表演作品, 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駛表演權, 並依照約定或《著作權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 表演其作品的, 屬於侵犯作品著作權的行為。 而《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 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 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 並支付報酬。 正是基於上述法律規定, 2017年6月,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 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 一紙訴狀將北京劉老根大舞臺訴至法院。

北京劉老根大舞臺是本山傳媒旗下的全國知名的連鎖演藝娛樂劇場, 平均每年演出場次達到300多場。 正如人們所知, 為了追求演出效果, 在劉老根大舞臺上經常公開使用音樂作品進行現場表演。

為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音著協多次與劉老根大舞臺經營方聯繫洽商音樂作品表演權許可事宜, 希望對方能夠尊重版權, 付費使用音樂。 但大舞臺方面始終未同音著協達成授權合約, 且繼續侵權使用音樂演出。 在此情況下, 音著協只得對其侵權使用音樂的行為進行了證據留存, 並選取了其中一首作品, 於2017年6月向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期間, 法院組織進行調解, 並由音著協出具了音樂許可使用的和解方案, 但大舞臺方面始終未予答覆。 隨後,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判決本山傳媒(北京)有限公司現場表演使用音樂作品構成侵權, 賠償音著協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21000元。

音著協的訴訟並不是為了獲得某一首歌曲的賠償, 而是希望通過訴訟, 促使包括劉老根大舞臺在內的廣大同類演出組織者能夠自覺守法經營, 維護音樂著作權合法使用制度, 同時提高公眾及經營者對著作權法律制度的認知。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與發展, 我國政府對智慧財產權的重視程度也與日俱增。 在這樣的大環境下, 已有越來越多具有強烈守法意識的企業主動申請音樂著作權許可, 以實際行動擔負起尊重版權、尊重著作權人的社會責任。 但不容忽視的是, 仍有許多演出組織者法律意識淡薄, 對音樂版權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 拒絕為版權付費, 破壞版權市場的合法秩序。 在此,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呼籲社會各界應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依法使用音樂作品。

(作者單位: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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