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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您留意 未及時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可以追溯享受嗎?

企業在開展研發活動時, 由於研發週期較長, 有些項目要進行兩三年才能形成無形資產, 有些企業則將一部分研發費用計入“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 待無形資產研發成功時作為無形資產成本轉入“無形資產”帳戶。 在實際操作中, 有些企業未及時將計入“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的金額進行研發費加計扣除, 如果第二年投資失敗, 未能形成無形資產, 還能再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嗎?

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規定,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佈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專案的研究開發活動,

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 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的規定, 企業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後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 可以追溯享受並履行備案手續, 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隨著新規定的出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被廢止。

也就是說在2016年1月1日以前, 當年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必須在當前一個納稅年度中按照規定進行研發費加計扣除。 而自2016年1月1日以後, 若因種種原因, 未能及時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稅收優惠的, 可以追溯享受, 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

案例一

我公司2015年開展研發活動, 有100萬計入了“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科目, 未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2016年研發失敗未形成無形資產, 請問這100萬還可進行研發費加計扣除嗎?

答:不可以。

案例二

我公司2016年開展研發活動, 有100萬計入了“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科目, 未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2017年研發失敗未形成無形資產,

請問這100萬還可進行研發費加計扣除嗎?

答:可以追溯至2016年進行加計扣除。

編輯設計:北京海澱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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