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4號公告規定, 鑒證、諮詢業小規模納稅人, 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 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這個規定已經過去半年了, 但在日常工作中, 財大大接觸到的辦稅人員中發現還是有很多對這個政策的理解有誤。 小編覺得很有必要再次強調幾個關鍵問題。
小張是一個住宿業企業會計,
由於增值稅開票系統出了故障,
客戶著急開專用發票。
因新政策頒佈以來一直都是自行開具專票的,
考慮到自己是小規模納稅人,
應急的情況嘗試向稅務部門申請代開專票。
專管員拒絕小張代開專票的請求,
並告知小張必須自行開具。
所以, 試點小規模納稅人必須自行開具專用發票, 而不是可以哦~
規定裡說“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系統自行開具”, 所以一部分財務人員就認為是可以而不是必須, 其實這個公告的後面還有一句話: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那麼, 是否試點行業小規模納稅人所有業務, 都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關於這個問題, 也有一些納稅人陷入誤區。
某家鑒證諮詢業企業, 是小規模納稅人, 最近跟一家公司談好把手裡一處房產轉賣, 對方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其實並不是這樣的, 試點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 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 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不能自行開具。 當然, 如果是出租不動產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出租不動產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自行開具, 稅務機關不再代開。
另外, 試點行業的小規模納稅人兼營其他業務, 如果客戶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也是可以自行開具。
關於以上試點行業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專用發票的問題, 你都弄明白了嗎?這些可是基本問題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