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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關於進口自荷蘭皇家內德史羅夫控股有限公司的碳鋼緊固件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複審裁定的公告

商務部公告2017年第50號

關於進口自荷蘭皇家內德史羅夫控股有限公司的碳鋼緊固件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複審裁定的公告

2010年6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佈第40號公告, 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 實施期限為自2010年6月29日起5年。

2016年6月28日, 調查機關發佈第24號公告, 決定維持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的反傾銷措施, 實施期限5年。

2016年7月28日, 國內進口商內德史羅夫緊固件(昆山)有限公司向調查機關提出申請, 主張反傾銷措施生效後,

進口自荷蘭皇家內德史羅夫控股有限公司的碳鋼緊固件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發生了變化, 沒有必要繼續按照原來反傾銷措施的水準徵收反傾銷稅, 請求對進口自荷蘭皇家內德史羅夫控股有限公司的碳鋼緊固件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複審。

調查機關依法對申請書進行了審查, 認為符合立案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複審暫行規則》的規定, 2016年9月20日, 調查機關發佈立案公告, 決定對進口自荷蘭皇家內德史羅夫控股有限公司的碳鋼緊固件(以下稱被調查產品)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複審調查。

根據對被調查產品的傾銷及傾銷幅度的複審調查結果,

調查機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 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複審裁定

經調查, 調查機關裁定進口自荷蘭皇家內德史羅夫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碳鋼緊固件在複審調查期記憶體在傾銷。

二、反傾銷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 自2017年9月20日起, 將進口自荷蘭皇家內德史羅夫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碳鋼緊固件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5.5%。

徵收反傾銷稅產品的具體描述與商務部2010年第40號公告和2016年第24號公告規定的產品描述一致。

對相關公司徵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皇家內德史羅夫控股有限公司

(Koninklijke Nedschroef Holding B.V.)5.5%

內德史羅夫阿爾特納有限公司

(Nedschroef Altena GmbH)5.5%

內德史羅夫福羅勞頓有限公司

(Nedschroef Fraulautern GmbH)5.5%

內德史羅夫海爾蒙德有限公司

(Nedschroef Helmond B.V.)5.5%

內德史羅夫巴賽隆納有限公司

(Nedschroef Barcelona SAU)5.5%

內德史羅夫貝京根有限公司

(Nedschroef Beckingen GmbH)5.5%

三、徵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7年9月20日起, 進口經營者進口上述公司的碳鋼緊固件時, 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 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 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 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覆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對本複審決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17年9月20日起執行

附件:商務部對進口自荷蘭皇家內德史羅夫控股有限公司的碳鋼緊固件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複審的裁定.doc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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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代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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