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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和其他組織會計檔案保管期限

國家財政部、國家檔案局第79號令公佈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

1、會計憑證:包含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 30年。

2、會計帳簿: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其他輔助性帳簿30年,

固定資產卡片須保存至固定資產報廢後5年。

3、財務會計報告:月度、季度、半年度這些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是10年, 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永久保存。

4、其他會計資料:銀行餘額調節表、銀行對帳單、納稅申報表為10年, 會計檔案移交清冊為30年;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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