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長洪磊在30的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年會上表示:公募基金出現結構性失衡, 遭遇發展困境。
原因有:一是公募基金的投資工具屬性弱化, 資本市場買方功能受到削弱。 2012年以來, 銀、證、保等各類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規模呈爆發式增長, 但是, 運作最為規範、真正做到“賣者有責、買者自負”的公募基金規模僅有9.16萬億元, 占比不足10%。 以精選標的為目標的股票型基金份額規模自2013年以來持續下降, 與2012年末相比減少52.6%(2015年提高股票型基金持倉下限也是重要因素)。 與此同時, 混合型基金大量興起,
二是資金流入流出波動大, 缺少長期投資生態鏈條。 從資金來源看, 公募基金以散戶化投資為主, 真正的長期機構資金占比很小, 養老金、保險資金等有長期配置需求的資金主要通過專戶管理, 對公募基金無法起到支持作用。 產業鏈發育不足, 過多依賴外部銷售管道,
三是公司治理偏離信託要求, 投資人利益無法在治理層面得到充分保證。 與上市公司類似, 公募基金同樣面臨國有股話語權獨大, 股權治理僵化, 董事會功能受限、受託責任履行不充分等問題, 股東利益尤其是大股東利益主導管理人行為和管理績效評價。 從基金公司與投資者的關係看, 公司治理困境導致公募基金過於追求短期規模和業績增長,
四是投資運作短期化, 缺少長期核心價值。 當前, 短期功利主義是制約公募基金行業發展的重要原因, 結構化產品、定增基金、定制基金等短期資金驅動型產品層出不窮, 短期化行為突出。 公募基金如果不能投資于未來, 那麼自身也就沒有未來。 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即ESG原則是公募基金投資于未來的重要標準, 全球諸多有影響力的機構投資者已經建立並遵循比較規範的ESG投資基準,
五是大資管法律基礎不統一, 衝擊信託文化根基。 從整個資產管理行業看, 各類資產管理業務的上位法既有《基金法》, 也有《商業銀行法》、《信託法》、《保險法》, 導致在監管層面, 既有信託關係主導的突出投資人利益優先原則的監管規則, 也有民商關係主導的遵從平等合同主體地位的監管規則, 受託財產法律屬性不清晰, 相關主體受託責任不明確, 出現大量信貸業務與投資業務混同、違背委託人根本利益的現象, “剛性兌付”、“資金池”、“通道”、高杠杆結構化產品等違背資產管理本質的業務屢禁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