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
一方以婚前個人存款婚後所購房屋的所有權歸屬, 一般可通過其辦理房屋轉移登記的具體情況來判斷:
1、如果購房一方將該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到其本人名下,
2、如果購房一方將該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到另一方名下, 則可視為對另一方的個人贈與, 另一方如接受, 則該房屋歸另一方所有;
3、如果購房一方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到夫妻雙方名下, 另一方如接受, 則該房屋為夫妻共同所有。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一種觀點認為, 婚前個人存款婚後所購房屋本質上只是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所發生的具體形態變化, 並不因此改變其所有權歸屬, 故其仍是一方的個人財產, 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對此, 簡要闡釋如下:
來源 | 法語峰言、公正煙臺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