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爭議是指對已經註冊的商標存在爭議, 即兩個注冊商標所有人之間因兩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構成相同或近似所產生的商標權利的爭端, 或者馳名商標權利人因某注冊商標與馳名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所產生的商標權利的爭端。
它是爭議人認為在註冊的商標與其在先註冊的商標或馳名商標在權益方面發生衝突, 即與其在同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在先的商標或未註冊的馳名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 或者在不同種、非類似商品上與其已註冊的馳名商標構成相同或相似, 並在市場上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 導致爭議人和相關公眾利益的損失, 從而提出的限制被爭議商標所使用的商品範圍或者撤銷被爭議商標的行為。
3、遇到商標爭議該怎麼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次修訂)》第四十一條:“...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的,
這裡規定的“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 是指商標註冊人對在他的商標以後又註冊同樣的商標, 或者是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註冊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而發生的爭議。
在先註冊的商標權益發生衝突, 或同種商品由於商標類似引起消費者的誤認, 所以提出限制該商標使用商品範圍或者撤銷商標註冊。
4、商標爭議的主要目的商標爭議是商標專用權或使用權的歸屬之爭-----是在先商標註冊人對在後注冊商標提出不同的意見並要求撤銷該注冊商標行為, 或者是某馳名商標的權利人對某注冊商標提出不同的意見並要求撤銷該注冊商標的行為。
商標爭議可以分二類:
1、一商標的註冊與在先註冊的商標存在衝突所引起的爭議。 這類爭議通常發生在兩個使用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之間。 對於這類商標爭議在我國商標法規定了從註冊之日起算的5年的爭議期。
2、商標爭議是由於商標註冊違反了注冊商標依法所要求的禁止性規範, 或者註冊申請人採取了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而取得註冊所引起的爭議。 所謂違反商標註冊的禁止性規範主要是指如商標圖案不具備顯著性、違反公序良俗或善良風尚等。 對於第二類商標爭議, 我國《商標法》上沒有規定提出商標爭議的期限。
商標爭議的申請條件
申請商標爭議必須具有以下三個條件:
1、申請爭議的人必須是商標註冊人, 而且商標核准註冊的日期先於被爭議人商標核准註冊的日期。
2、爭議的兩個注冊商標核定的商品必須是同種商品或類似商品。
3、爭議的兩個注冊商標核准的圖形、文字或其組合必須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