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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押金到底該不該退?

案情簡介

某保險公司稱為答謝老客戶, 要組織一次免費港澳遊, 但讓交400元押金。 趙女士報了名, 後因單位有事而未成行, 保險公司卻不予退還押金。

趙女士早在七年前買了一份某人壽保險公司的理財產品。 今年8月, 該保險公司一名員工給她打電話, 稱單位為感謝人壽公司的老客戶, 特與某旅遊公司合作, 推出七天六夜免費港澳遊。 為了讓趙女士相信, 該公司一名員工還將港澳免費遊票送到她家裡。 遇到這樣天上掉餡餅的好事兒, 趙女士聽後很高興, 在該員工的幫助下報了名。

又過了兩天, 該員工給趙女士打來電話,

說她要是去, 要交400元押金。 如果於9月7日跟團去了, 就在火車上退掉押金。 至於交押金的目的, 該員工沒有告知, 趙女士認為天下商家不做虧本的買賣, 旅遊公司肯定是組織這些客戶去遊玩, 依靠抽取客戶購物提成掙錢。 所以, 交押金就是保證人數上的充足。 想到這些, 趙女士就通過微信將400元押金支付給了該員工。

趙女士所在單位因為有一批急活兒, 一律不允許員工在9月份請假。 趙女士懊惱之余, 於9月1日告知該員工, 稱因單位不允許請假, 所以取消港澳之行, 並讓該員工將押金退還。 該員工稱已將趙女士的行程做了安排, 買了火車票, 並已訂好酒店, 所以押金無法退還。

趙女士給該員工的上級負責人打電話,

負責人稱當時已經說好押金不退, 再說這押金已直接交給了旅遊公司, 他們公司並沒有收錢, 所以趙女士無權再要回押金。 趙女士稱, 該員工並未將押金的具體用途告知, 公司存在過錯。 該負責人稱過錯是該員工所為, 與公司沒關係, 趙女士有事應該找該員工。

趙女士想不明白, 當時該公司員工並未告訴她押金是幹什麼用的, 也未告訴她如果反悔, 可以提前幾天告知公司。 她對記者說, 她並不在乎這400元錢, 只是覺得這事窩心。 保險公司在讓客戶入保險時, 還告知有個猶豫期, 怎麼這押金的事兒就沒個說法了。 再說, 當時是保險公司提供的免費遊, 這與旅遊公司並沒有任何關係。 保險公司負責人稱把錢已交給旅遊公司這種說法怎麼能站住腳?說好的免費旅遊,

她沒去成, 倒白白損失400元錢。

保險公司的做法合法嗎?

專家表示, 根據趙女士描述, 這應當是一起旅遊合同糾紛。 我國旅遊法第57條規定, 旅行社組織和安排旅遊活動, 應當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 但是, 趙女士本人應該是未曾與旅遊公司簽訂過書面旅遊合同。 那麼, 可能有這樣兩種情形:

一種是保險公司與旅遊公司簽訂了集體旅遊合同。 這種情況下, 如果保險公司已明確告知趙女士簽訂合同以及合同條款, 那麼趙女士報名和交押金的行為可以視為對保險公司簽訂旅遊合同行為及合同內容的認可, 該合同對趙女士具有法律約束力。 押金能否退回則要依據合同約定處理,

並且趙女士臨時取消旅遊行程的行為可能構成違約, 還有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的風險。

另一種是保險公司與旅遊公司之間、趙女士與旅遊公司之間均未簽訂書面旅遊合同。 依據我國合同法第36條, 雖未簽訂書面合同, 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 對方接受的, 合同成立。 本案中, 保險公司聲稱旅遊公司已安排好行程和訂好車票的行為, 並未及時告知趙女士並取得趙女士認可, 故不能在事實上成立旅遊合同關係。 而且, 根據趙女士描述, 在其交押金時, 旅遊公司和保險公司均未與其就押金的性質作出明確約定, 這也不宜就此認定雙方之間的旅遊合同關係。

因此, 趙女士不僅可以取消旅遊, 其交納的400元押金也應予退還。

保險公司稱押金已交付旅遊公司, 如果有相應交付憑證, 那麼由旅遊公司退還押金。 如果保險公司不能提出相應憑證, 退還押金的責任則由保險公司承擔。

趙女士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此事, 也可以根據我國旅遊法第92條規定, 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或者根據與旅遊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必要時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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