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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負責人回應:失業保險金 最多領兩年

最近, 失業保險降費率引發了人們對失業保險的關注。

在什麼情況下, 可以領取失業保險待遇?大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除了用於支付失業保險待遇, 還有什麼用途?針對這些群眾關心的問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失業保險司相關負責人進行了回應。

領取失業保險金, 需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該負責人介紹說,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待遇, 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

並有求職要求的。

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程式是:第一步,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 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15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第二步, 失業人員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 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第三步,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 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領取期限最長24個月, 可繼續享受醫保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 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準,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2016年全國月人均失業保險金水準1051.4元。

失業保險金並非失業了就可以一直領下去。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後, 再次失業的, 繳費時間重新計算,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 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很多人擔心失業後同時失去醫療保障。 失業保險司負責人解釋說,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

可以繼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無需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016年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基本醫療保險費月人均292元。

此外,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 他的遺屬可以根據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失業人員還可享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等。

企業調結構, 能享受穩崗補貼

失業保險司相關負責人介紹說, 近年來, 失業保險功能不斷拓展, 在預防失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經國務院同意, 從2014年底起, 兼併重組、化解產能過剩、淘汰落後產能等產業結構調整的企業依法參加失業保險,

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於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的, 可享受不超過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50%的穩崗補貼。 2015年初, 又將失業保險基金支援企業穩崗政策實施範圍由三類企業擴大到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

穩崗補貼主要用於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 “穩崗補貼政策, 是經濟結構調整中穩定就業的一項重要舉措, 不僅穩定了崗位, 而且企業和職工獲得感明顯增強, 從源頭上減少失業, 受到大家的歡迎。 ”該負責人表示。 (記者 白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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