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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戰南京淪陷後,日本給中國開出的談判條件是什麼

1937年12月21日, 日本佔領南京後的第八天, 向中國政府提出更為苛刻的談判條件, 其基本內容是:

一、中國應放棄容共和抗日排滿政策,

對日、滿兩國的防共政策給以協助。

二、在必要地區設置非武裝地帶, 並在該地區內各個地方設置特殊機構。

三、在日、滿、華三國間簽訂密切的經濟協定。

四、中國應向帝國作必要的賠款。

附加的口頭說明是:

一、中國應表現出有實行防共的誠意。

二、中國在一定的期限以內, 派遣媾和使節到日本所指定的地點。

三、我方考慮大體上在本年內答覆。

開列的條件細目有:

―、中國正式承認滿洲國。

二、中國放棄排日和反滿政策。

三、在華北和內蒙設置非武裝地帶。

四、華北在中國的主權之下, 為實現日、滿、華三國的共存共榮, 應設置適當的機構, 賦予廣泛的許可權, 特別應實現日、滿、華的經濟合作。

五、在內蒙古應設立防共自治政府, 其國際地位與現在的外蒙古相似。

六、中國須確立防共政策, 對日、滿兩國的防共政策予以協助。

七、在華中佔領地區設置非武裝地帶, 在上海地區日、華合作負責維持治安和發展經濟。

八、日、滿、華三國在資源開發、關稅、貿易、航空、通訊等方面, 應簽訂必要的協定。

九、中國應向帝國作必要的賠款。

分割佔領中國領土, 奴化中國政權, 實施經濟掠奪, 最後通牒被侵略者要對武力劫掠者進行“必要的賠款”, 日本右翼政客和軍人延續近代以來“大日本帝國”的思維方式, 認為日軍鐵蹄所至之處他國必會俯首稱臣——“中國在一定的期限以內, 派遣媾和使節到日本所指定的地點”。

這就是說, 在日本人規定的期限內, 中國人必須打著白旗前往規定地點向日本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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