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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心如律師發聲明告網友 “名譽權”你瞭解多少?

汪崢

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受林心如委託發佈律師聲明

什麼行為構成名譽權侵權?

網路給人們提供了非常便利的交流方式,

但明星們常常成為眾矢之的, 也因此發生了很多的侵權事件。

北京市同創律師事務所張勇旗律師談到, 根據我國《憲法》“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這裡的“人權”就包括“人格權”的保護。 人格權具體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名譽權、榮譽權、名稱權、姓名權、肖像權、身份權、配偶權等等,

實踐中涉及人格權的侵犯還是非常普遍。 原因就在於人們對人格權的理念不深刻, 對人格權的法律保護意識淡薄。

張律師說, 本案涉及的是名譽權侵犯。 我國《憲法》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這是對人格權較為具體的規定。 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 有這樣的規定可見國家對這項權利保護的重視。

其他相關法律還有,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以及《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

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閆創律師也補充到, 有關名譽權侵權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等規定。

通常法律規定和司法裁判來判斷某人的言論或行為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 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綜合認定。 也就是侵權人的言論或文章是否導致被侵權人的社會評價降低,

導致其社會名譽受損, 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的, 因果關係等。

張律師也表示, 實踐中, 涉及侵犯名譽權的罪名, 一般是指侮辱罪和誹謗罪, 兩者還是略有區別。 這兩個罪都是自訴案件, 也就是說需要受害者到法院自行起訴要求侵權者承擔刑事責任, 像當年一代名伶“阮玲玉”不堪忍受惡意中傷留下“人言可畏”含恨而終。 如果再發生類似自殺事件, 則可能涉嫌侮辱罪或誹謗罪追究。

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實踐中, 涉及名譽權侵權案件的民事法律責任一般體現在“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 關於賠償金額, 大多數情況體現在精神損害賠償。 我國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7號。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準。

張律師補充到,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 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總體來說精神損害賠償標準並不統一, 目前我國各地法院對精神損害賠償也不是很高。

網友需注意自己的言論

張律師忠告網友, 儘量規範自己的言論, 不要妄加詆毀進行人生攻擊, 多傳遞正能量, 不要過分追求所謂的“爆炸性”新聞, 如果以訛傳訛,也可能被追究侵權責任。

如果以訛傳訛,也可能被追究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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