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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湯永強訴被告陳潤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

(2016)粵0112民初6267號

陳潤海:

原告湯永強訴被告陳潤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現已審理終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 向你公告送達(2016)粵0112民初6267號民事判決書。 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陳潤海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湯永強借款本金50000元;二、駁回原告湯永強其他訴訟請求。 債務人未按指定期間履行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適用普通程式, 案件受理費為3300元, 原告湯永強負擔2200元,

被告陳潤海負擔1100元。 原告已預交1650元, 仍需補交550元。 上述繳款義務人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交納上述費用。 如不服本判決, 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 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公告自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O一七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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