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我還不到40歲, 我老公就突然去世了。 他是在出差途中突犯心臟病, 他走的時候, 我和女兒連最後一面都沒能見到他。
老公去世後, 他單位賠了50萬給我。 我用這筆錢, 一個人拉扯著女兒。 老公去世一年後就有親朋好友給我張羅找對象的事, 但是當時我考慮女兒還小, 想等女兒大一點再說。
後來經人介紹我認識了張強, 他離異帶著一個兒子。 他離婚的時候, 所有的財產都給了前妻。 戀愛的時候他對我和女兒很是不錯, 雖然他沒有房子, 但是我還是接受了他。 我和張強結婚後他和他兒子就住進了我和老公原先的房子。
我和張強這一過就是十來年, 今年我退休的時候, 把這麼多年的公積金全部取出來了一共有30萬左右。 我想著把老房子賣了, 再用這筆錢買一套大一點的房子。
當時我女兒已經大學畢業了, 在本地工作。 有買房子的打算後, 我就帶著女兒到處看樓盤。 很快女兒相中了一套150平方的大三居, 我們決定把它買下來。
新買的房子寫我女兒的名字是毋庸置疑的吧?老房子是我女兒爺爺奶奶給買的, 新房我又配了自己的30多萬。 我女兒也理所當然地認為房子就該寫她的名字。
我沒想到張強在新房寫名的問題上, 居然給我出了難題, 他說:老婆房子不如寫我兒子的名字吧, 反正你女兒以後要嫁人, 寫她的名字以後就變成別人家的了。 一邊是我的丈夫, 一邊是親生女兒, 我這可怎麼辦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