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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貨考據:古人打官司得下跪?至少宋朝人沒這習慣

不管是成書於元、明、清的公案小說《包公案》, 還是這個時段產生的“包公戲”劇碼, 抑或是今人創作的古裝司法題材影視作品, 它們對於宋代審訊場面的講述, 有一個細節是不約而同的:訴訟兩造都得跪在公堂上聽審。

這些文藝作品塑造出來的歷史想像, 甚至讓歷史研究者也深信不疑, 比如法律史學者潘宇的論文《傳統訴訟觀念的基本形態與轉型——以中國古代民事訴訟觀念為樣本的研究》就認為:“在(古代)司法實踐中, 無論是刑事案件, 還是民事訴訟的原被告雙方都要承受同樣的皮肉之苦, 以及同樣的精神上的威嚇。

如, 涉訟兩造(包括其他干連證人等)一旦到官受審, 不僅要下跪叩首, 而且還要受到‘喝堂威’的驚嚇。 ”潘宇將研究的物件籠統地稱為“中國古代民事訴訟”, 顯然應該包括宋代民訟在內。

文獻的資訊

但是, 我在閱讀宋人筆記時, 隱約覺得宋代的訴訟是不需要“下跪叩首”的。 這裡我且列舉幾個例子:

沈括《夢溪筆談》中的《歐陽文忠推挽後學》載, 有一書生起訴學生拖欠束脩, 勾當鎮公事的王向判書生敗訴, “書生不直向判, 徑持牒以見歐公(滁州知州歐陽修)”。 既然是“徑持牒”, 應該不會是“跪稟”。

程頤撰寫的《明道行狀》載, “(程顥)先生為令, 視民如子, 欲辦事者或不持牒徑至庭下, 先生從容告語, 諄諄不倦。 ”從“不持牒徑至”的語境判斷,

也應該不是“跪稟”。

朱熹編著的《五朝名臣言行錄》也載, “舊制, 凡訴訟不得徑造庭下, 府吏坐門, 先收狀牒, 謂之‘牌司’。 公(包拯)開正門, 徑使至前, 自言曲直, 吏民不敢欺。 ”訴訟人“徑至前, 自言曲直”, 也不像是“跪稟”的樣子。

另外, 宋人唐庚的《訊囚》詩寫道:“參軍坐廳事, 據案嚼齒牙;引囚至庭下, 囚口爭喧嘩。 參軍氣益振, 聲厲語更切。 ……有囚奮然出, 請與參軍辯……”這名囚犯“奮然出”, 而且與法官當庭對辯, 似乎也不可能跪著。

當然, 這些材料記錄的資訊不是很明確, 不能作為確鑿的歷史證詞採用。 究竟宋人上公庭打官司要不要下跪聽審?我打算先通過檢索宋代文獻來驗證這個問題。 需要說明的是, 我採用的文獻主要有兩類, 一是《名公書判清明集》、《折獄高抬貴手》、《洗冤錄》等宋代司法文獻;一是《作邑自箴》、《州縣提綱》、《晝簾緒論》等宋代官箴書。

至於加入了後人創作與想像成分的宋元話本小說與元雜劇, 一概不納入考證範圍。

檢索《名公書判清明集》、《折獄高抬貴手》、《洗冤錄》, 均找不到任何“跪著受審”的記錄。 唯《折獄高抬貴手》“王琪留獄”條這麼說:“王琪侍郎, 知複州。 民有毆佃客死者, 吏將論如法, 忽夢有人持牒叩庭下, 曰:‘某事未可遽以死論也。 ’琪疑之, 因留獄未決。 ”但這裡的“持牒叩庭下”只是出現在夢境中, 並非庭審寫實。

《洗冤錄》“疑難雜說”篇也有一則記載:某甲涉嫌殺人, “就擒訊問, 猶不伏”, 待檢官出示確鑿證據後, “左右環視者失聲嘆服, 而殺人者叩首服罪”。 這似乎也只說明犯人在伏罪後才需要“叩首”認罪。

《名公書判清明集》收錄了法官蔡久軒的幾份判詞, 裡面有這樣的說法:“當職入境, 即有遮道群泣。 ……訴之者皆號呼告冤, 齧齒切骨, 伏地流涕, 諭之不去”;“本縣百姓訴之者, 皆齧恨不食其肉, 且伏地號涕, 諭之不去”;“或專狀, 或同狀, 傴僂拜伏哀告者四十二人”。 但這裡的“伏地流涕”、“伏地號涕”、“拜伏哀告”, 顯然是說申冤之人激憤不能自已的舉動, 並不是庭審時官方要求的“規定動作”。

《作邑自箴》、《州縣提綱》、《晝簾緒論》等宋人撰寫的州縣從政指南, 其中不乏州縣官如何受狀、審訟、鞫獄、擬判的詳細指導意見, 但尋遍這幾本宋人的官箴書, 就是不見要求訟訴人下跪受審的規定。 倒是在《州縣提綱》中可以找到兩條資訊:

——“凡聽訟之際,

察其愚朴, 平昔未嘗至官府者, 須引近案, 和顏而問, 仍禁走吏無得訶遏。 ”

——“引問時, 須令主吏遠立, 仍和言喚囚近案, 反復窮詰, 必得真情, 始可信矣。 ”

從“引近案”、“喚囚近案”的動作描述, 大致可判斷訴訟人不大可能是跪著的。

但是, 我們對文獻的援引, 到目前為止, 還無法十分肯定地證明“宋人訴訟無須跪著受審”。 不要急, 讓我再引用幾條材料:

《折獄高抬貴手》“葛源書訴”條載, 宋人葛源為吉水縣令, “猾吏誘民數百訟庭下”, 葛源聽訟, “立訟者兩廡下, 取其狀視”。

《折獄高抬貴手》“王罕資遷”條載, 宋人王罕為潭州知州, “民有與其族人爭產者, 辯而複訴, 前後十餘年。 罕一日悉召立庭下”。

《名公書判清明集》收錄的一則判詞稱, “本縣每遇斷決公事, 乃有自稱進士,招呼十餘人列狀告罪,若是真有見識士人,豈肯排立公庭,幹當閒事?”

從這幾起民訟案例不難發現,當法官開庭聽訟時,訴訟人是立於庭下的。現在的問題是,“站著聽審”到底是個別法官的開恩,還是宋代的一般訴訟情景?

根據官箴書《州縣提綱》介紹的州縣審訟“標準化”程式,平民到法庭遞狀起訴是用不著下跪的:“受狀之日,引(訴訟人)自西廊,整整而入,至庭下,且令小立,以序撥三四人,相續執狀親付排狀之吏,吏略加檢視,令過東廊,聽喚姓名,當廳而出。”

朱熹當地方官時,曾制訂了一個“約束榜”,對訴訟程式作出規範,其中一條說:州衙門設有兩面木牌,一面是“詞訟牌”,一面叫做“屈牌”,凡非緊急的民事訴訟,原告可在詞訟牌下投狀,由法庭擇日開庭;如果是緊張事項需要告官,則到“屈牌”下投狀:“具說有實負屈緊急事件之人,仰於此牌下跂立,仰監牌使臣即時收領出頭,切待施行”。“跂立”二字也表明,民眾到衙門告狀無需下跪。

開庭審理的時候,訴訟人也是不用跪下的。據《州縣提綱》,法吏“須先引二競人(訴訟兩造),立於庭下。吏置案於幾,斂手以退,遠立於旁。吾(法官)惟閱案有疑,則詢二競人,俟已,判始付吏讀示。”

朱熹的再傳弟子黃震任地方官時,也發佈過一道“詞訟約束”,其中規定:法庭對已受理的詞訟,“當日五更聽狀,並先立廳前西邊點名,聽狀了則過東邊之下”。可見宋代法庭審理民事訴訟案,並未要求訴訟人跪於庭下。

可見宋代法庭審理民事訴訟案,並未要求訴訟人跪於庭下。又據另一部官箴書《作邑自箴》,“(法官)逐案承勘,罪人並取狀之類,並立於行廊階下,不得入司房中。暑熱雨雪聽於廊上立。”在刑事審訊時,受審的“罪人”看來也是立於庭下而不必跪著。

圖像的資訊

當然最具直觀效果的證據還是宋代的圖像材料。我們能不能找出一張宋人描繪訴訟場景的圖像作品呢?我確實找到了——宋代多位畫師都畫過《孝經圖卷》,而《孝經》中的“五刑章”恰好涉及司法訴訟的內容,因此宋人筆下的《孝經圖卷》也畫出了法官審訊的場面。

先來看仇英《孝經圖卷》中的“五刑章圖”:庭上法官正在閱覽訴狀,而庭下聽審的訴訟人是站著的,沒有一人下跪。由於“五刑章”所言為刑事審判,故而此圖所畫,可認定為刑事審訊場面。

(仇英臨宋人《孝經圖卷》局部)

也許你會說,仇英不是明代人嗎?是的。不過,仇英的《孝經圖卷》是臨摹品,乃臨摹北宋畫師王端的《孝經圖》而成。王端的原圖可能已佚失,不過美國大都會藝術博物館收藏有一幅出自北宋李公麟畫筆的《孝經圖卷》,此卷因年代久遠、保護不善,以致墨蹟模糊,甚至可能有圖文拼接錯誤之處,但我們還是可以辨看出來,其中有一圖,畫的正是庭審場景,圖中的訴訟人,也是站立聽審,並無下跪之姿。

(北宋李公麟《孝經圖卷》局部)

遼寧省博物館也收藏了一幅《孝經圖卷》,舊題唐代閻立本所繪,但圖中文字出現避宋太祖趙匡胤及宋孝宗趙昚字諱,部分人物衣冠也是宋代樣式(如下圖的法官衣冠),可認定為南宋作品。本圖卷的“五刑章圖”,同樣是法官審訟的畫面,畫上的訴訟人也是站著的。

(南宋《孝經圖卷》局部)

目前存世的宋代《孝經圖》還有一份圖冊,現收藏於臺北故宮博物院,題為《宋高宗書孝經馬和之繪圖冊》,其中一幅也畫有法官審訟的情景:兩名犯人模樣的人正在接受訊問,一名站著,一名卻是跪著。這幅圖畫給我的立論帶來挑戰:宋朝法庭上也有下跪的受審者。但圖中另一名站立的犯人以及其他《孝經圖卷》的審訟畫面,又明白無誤地表明受審者在通常情況下是不需要下跪的。

(南宋《宋高宗書孝經馬和之繪圖》局部)

結合《名公書判清明集》、《折獄高抬貴手》、《洗冤錄》、《作邑自箴》、《州縣提綱》、《晝簾緒論》等文獻記載,我傾向於認為,宋朝平民如果對簿公庭,涉訟兩造到官受審,並無“下跪叩首”之強制(干連證人更不用說了)。不排除有些受審或伸冤的人在法官面前跪下,但當時的司法制度應該沒有要求平民跪訟的規定,至少我找不到這樣的規定。

文獻與圖像史料也顯示:宋朝人打官司的法庭,並不是我們在古裝司法題材影視作品中看到的那樣,有一個封閉的空間——“公堂”,而是在一個相對開放的空間——“庭前”或“庭下”審訟。

後話

當然,我們也不能說《包公案》、“包公戲”中的下跪受審場面是創作者的胡編亂造。這類話本小說、雜劇發端於元代,而盛行於明清,因此,勿寧說,那是彼時底層文人按照他們的社會經驗想像出來的“歷史”,實際上就是元、明、清時期司法狀態的鏡像。

從歷史圖像來看,元明時期的人訴訟於公堂,是需要下跪的。在明刻本《元曲選》中,《安秀才花柳成花燭》一文附有民事訴訟的插圖,《金禦史清霜飛白簡》附有刑事審訊的插圖,我們從這些插圖可以看到,不管是民事還是刑事,涉訟之人都得跪著聽審。

(《元曲選》“安秀才花柳成花燭”插圖)

(《元曲選》“金禦史清霜飛白簡”插圖)

清代的平民如果上衙門打官司,也是必須下跪叩頭的——只有那些取得功名的縉紳,才獲得免跪於公堂的特權。1801年,即嘉慶六年,英國人喬治·亨利·梅森少校(George Henry Mason)在倫敦編印了一本《中國刑罰》畫冊(The Punishments of China),全書54頁,含22張彩色插圖,每張插圖都以英文和法文注解。其中有一幅插圖,畫的正是清朝人見官受審的情景:一名犯罪嫌疑人跪伏在公堂上,坐堂的官員似乎正在喝令他從實招供,嫌犯的左右邊則是兩名準備對他動刑的衙役。

(英國梅森少校《中國刑罰》畫冊插圖)

這個圖景是西洋人對晚清司法的污蔑嗎?不是。據梅森少校自序,他手繪的水彩原稿均出自廣州外銷畫家“蒲呱”的手筆。據考證,“蒲呱”應該是晚清廣州外銷畫最常見的署名之一。這些外銷畫家筆下的受審場景,不可能憑空虛構,而是來自於他們對當時廣州司法情景的觀察。

我們還可以看看當時在中國境內發行的畫冊。風行於晚清上海攤的《點石齋畫報》,從光緒十年(1884)創刊,到光緒二十四年(1898)停刊,共發表了4000餘幅摹寫晚清社會百態的石印畫。今天的人如果想直觀地瞭解晚清時期的社會生活,有兩套圖像材料是不應該放過的,其中一套便是《點石齋畫報》的插圖。

在《點石齋畫報》刊發的4000多幅插圖中,有多幅插圖描繪的就是晚清官員聽訟、審訊的場面,這些圖像上,受審的人都是跪著的,不管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下麵兩圖均選自《點石齋畫報》,一幅題為“令尹賢聲”,是民事審訊的場面;另一幅題為“嫉惡如仇”,是一起刑事案的庭審場面。

(晚清《點石齋畫報》“令尹賢聲”圖)

(晚清《點石齋畫報》“嫉惡如仇”圖)

另一套晚清圖像資料是19世紀遊歷中國的西洋攝影師拍攝的老照片。1862~1887年在上海開設森泰照相館的威廉·桑德斯(William Saunders)是一位來自英國的商業攝影師,他曾設計場景並雇用模特擺佈拍攝了一組反映晚清社會習俗的照片,如下面這幅作品《法堂》,攝於1870年代,也是佈景擺拍,不過反映的卻是真實的清代司法常見場景。我們可以看到,在清代的公堂上,受審者是跪伏著的。

(威廉·桑德斯《法堂》)

文獻的記錄也提供了明白無誤的證詞。前面我們提到,在宋代官箴書中,並不見任何要求訴訟人跪著受審的規定,但清人撰寫的官箴書,已經將“跪”列為訴訟人的“規定動作”了,如鄭端《政學錄》介紹的“理堂事”(即公堂審案流程):“訴告之人,不妨逐名細審,一人持狀跪下,直堂吏接上;聽審完,或准或否,又令一人跪下,執狀聽審。後仿此。”

黃六鴻《福惠全書》對審訟程式的介紹更是周詳:“午時升堂,將公座移置卷棚,必照牌次序喚審,不可臨時更改,恐聽審人未作準備,傳喚不到反覺非體。開門之後,放聽審牌。該班皂隸將‘原告跪此牌’安置儀門內近東角門,‘被告跪此牌’安置儀門內近西角門,‘干證跪此牌’安置儀門內甬道下。原差將各犯帶齊,俱令大門外伺候,原差按起數前後,進跪高聲稟:‘某一起人犯到齊聽審。’隨喝令某起人犯進,照牌跪。把守大門皂隸不許放閒人進大門。”

只有老邁之人與年少女子,才能夠獲得黃六鴻的體恤與照顧,不用跪審:“聽審時,有老邁之人,令起立廊下。衰年筋骨疲憊,豈能久跪?年少婦女,非身自犯奸,亦令僻處靜待,不可與眾人同跪點名,養其廉恥。”

很明顯,清代官箴書中的審訟場面跟宋代官箴書描述的審訟情景,差異非常大。這個嬗變是如何發生的呢?又印證了怎麼樣的時代精神的流變?我覺得這是值得歷史研究者探究的一個問題。

乃有自稱進士,招呼十餘人列狀告罪,若是真有見識士人,豈肯排立公庭,幹當閒事?”

從這幾起民訟案例不難發現,當法官開庭聽訟時,訴訟人是立於庭下的。現在的問題是,“站著聽審”到底是個別法官的開恩,還是宋代的一般訴訟情景?

根據官箴書《州縣提綱》介紹的州縣審訟“標準化”程式,平民到法庭遞狀起訴是用不著下跪的:“受狀之日,引(訴訟人)自西廊,整整而入,至庭下,且令小立,以序撥三四人,相續執狀親付排狀之吏,吏略加檢視,令過東廊,聽喚姓名,當廳而出。”

朱熹當地方官時,曾制訂了一個“約束榜”,對訴訟程式作出規範,其中一條說:州衙門設有兩面木牌,一面是“詞訟牌”,一面叫做“屈牌”,凡非緊急的民事訴訟,原告可在詞訟牌下投狀,由法庭擇日開庭;如果是緊張事項需要告官,則到“屈牌”下投狀:“具說有實負屈緊急事件之人,仰於此牌下跂立,仰監牌使臣即時收領出頭,切待施行”。“跂立”二字也表明,民眾到衙門告狀無需下跪。

開庭審理的時候,訴訟人也是不用跪下的。據《州縣提綱》,法吏“須先引二競人(訴訟兩造),立於庭下。吏置案於幾,斂手以退,遠立於旁。吾(法官)惟閱案有疑,則詢二競人,俟已,判始付吏讀示。”

朱熹的再傳弟子黃震任地方官時,也發佈過一道“詞訟約束”,其中規定:法庭對已受理的詞訟,“當日五更聽狀,並先立廳前西邊點名,聽狀了則過東邊之下”。可見宋代法庭審理民事訴訟案,並未要求訴訟人跪於庭下。

可見宋代法庭審理民事訴訟案,並未要求訴訟人跪於庭下。又據另一部官箴書《作邑自箴》,“(法官)逐案承勘,罪人並取狀之類,並立於行廊階下,不得入司房中。暑熱雨雪聽於廊上立。”在刑事審訊時,受審的“罪人”看來也是立於庭下而不必跪著。

圖像的資訊

當然最具直觀效果的證據還是宋代的圖像材料。我們能不能找出一張宋人描繪訴訟場景的圖像作品呢?我確實找到了——宋代多位畫師都畫過《孝經圖卷》,而《孝經》中的“五刑章”恰好涉及司法訴訟的內容,因此宋人筆下的《孝經圖卷》也畫出了法官審訊的場面。

先來看仇英《孝經圖卷》中的“五刑章圖”:庭上法官正在閱覽訴狀,而庭下聽審的訴訟人是站著的,沒有一人下跪。由於“五刑章”所言為刑事審判,故而此圖所畫,可認定為刑事審訊場面。

(仇英臨宋人《孝經圖卷》局部)

也許你會說,仇英不是明代人嗎?是的。不過,仇英的《孝經圖卷》是臨摹品,乃臨摹北宋畫師王端的《孝經圖》而成。王端的原圖可能已佚失,不過美國大都會藝術博物館收藏有一幅出自北宋李公麟畫筆的《孝經圖卷》,此卷因年代久遠、保護不善,以致墨蹟模糊,甚至可能有圖文拼接錯誤之處,但我們還是可以辨看出來,其中有一圖,畫的正是庭審場景,圖中的訴訟人,也是站立聽審,並無下跪之姿。

(北宋李公麟《孝經圖卷》局部)

遼寧省博物館也收藏了一幅《孝經圖卷》,舊題唐代閻立本所繪,但圖中文字出現避宋太祖趙匡胤及宋孝宗趙昚字諱,部分人物衣冠也是宋代樣式(如下圖的法官衣冠),可認定為南宋作品。本圖卷的“五刑章圖”,同樣是法官審訟的畫面,畫上的訴訟人也是站著的。

(南宋《孝經圖卷》局部)

目前存世的宋代《孝經圖》還有一份圖冊,現收藏於臺北故宮博物院,題為《宋高宗書孝經馬和之繪圖冊》,其中一幅也畫有法官審訟的情景:兩名犯人模樣的人正在接受訊問,一名站著,一名卻是跪著。這幅圖畫給我的立論帶來挑戰:宋朝法庭上也有下跪的受審者。但圖中另一名站立的犯人以及其他《孝經圖卷》的審訟畫面,又明白無誤地表明受審者在通常情況下是不需要下跪的。

(南宋《宋高宗書孝經馬和之繪圖》局部)

結合《名公書判清明集》、《折獄高抬貴手》、《洗冤錄》、《作邑自箴》、《州縣提綱》、《晝簾緒論》等文獻記載,我傾向於認為,宋朝平民如果對簿公庭,涉訟兩造到官受審,並無“下跪叩首”之強制(干連證人更不用說了)。不排除有些受審或伸冤的人在法官面前跪下,但當時的司法制度應該沒有要求平民跪訟的規定,至少我找不到這樣的規定。

文獻與圖像史料也顯示:宋朝人打官司的法庭,並不是我們在古裝司法題材影視作品中看到的那樣,有一個封閉的空間——“公堂”,而是在一個相對開放的空間——“庭前”或“庭下”審訟。

後話

當然,我們也不能說《包公案》、“包公戲”中的下跪受審場面是創作者的胡編亂造。這類話本小說、雜劇發端於元代,而盛行於明清,因此,勿寧說,那是彼時底層文人按照他們的社會經驗想像出來的“歷史”,實際上就是元、明、清時期司法狀態的鏡像。

從歷史圖像來看,元明時期的人訴訟於公堂,是需要下跪的。在明刻本《元曲選》中,《安秀才花柳成花燭》一文附有民事訴訟的插圖,《金禦史清霜飛白簡》附有刑事審訊的插圖,我們從這些插圖可以看到,不管是民事還是刑事,涉訟之人都得跪著聽審。

(《元曲選》“安秀才花柳成花燭”插圖)

(《元曲選》“金禦史清霜飛白簡”插圖)

清代的平民如果上衙門打官司,也是必須下跪叩頭的——只有那些取得功名的縉紳,才獲得免跪於公堂的特權。1801年,即嘉慶六年,英國人喬治·亨利·梅森少校(George Henry Mason)在倫敦編印了一本《中國刑罰》畫冊(The Punishments of China),全書54頁,含22張彩色插圖,每張插圖都以英文和法文注解。其中有一幅插圖,畫的正是清朝人見官受審的情景:一名犯罪嫌疑人跪伏在公堂上,坐堂的官員似乎正在喝令他從實招供,嫌犯的左右邊則是兩名準備對他動刑的衙役。

(英國梅森少校《中國刑罰》畫冊插圖)

這個圖景是西洋人對晚清司法的污蔑嗎?不是。據梅森少校自序,他手繪的水彩原稿均出自廣州外銷畫家“蒲呱”的手筆。據考證,“蒲呱”應該是晚清廣州外銷畫最常見的署名之一。這些外銷畫家筆下的受審場景,不可能憑空虛構,而是來自於他們對當時廣州司法情景的觀察。

我們還可以看看當時在中國境內發行的畫冊。風行於晚清上海攤的《點石齋畫報》,從光緒十年(1884)創刊,到光緒二十四年(1898)停刊,共發表了4000餘幅摹寫晚清社會百態的石印畫。今天的人如果想直觀地瞭解晚清時期的社會生活,有兩套圖像材料是不應該放過的,其中一套便是《點石齋畫報》的插圖。

在《點石齋畫報》刊發的4000多幅插圖中,有多幅插圖描繪的就是晚清官員聽訟、審訊的場面,這些圖像上,受審的人都是跪著的,不管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下麵兩圖均選自《點石齋畫報》,一幅題為“令尹賢聲”,是民事審訊的場面;另一幅題為“嫉惡如仇”,是一起刑事案的庭審場面。

(晚清《點石齋畫報》“令尹賢聲”圖)

(晚清《點石齋畫報》“嫉惡如仇”圖)

另一套晚清圖像資料是19世紀遊歷中國的西洋攝影師拍攝的老照片。1862~1887年在上海開設森泰照相館的威廉·桑德斯(William Saunders)是一位來自英國的商業攝影師,他曾設計場景並雇用模特擺佈拍攝了一組反映晚清社會習俗的照片,如下面這幅作品《法堂》,攝於1870年代,也是佈景擺拍,不過反映的卻是真實的清代司法常見場景。我們可以看到,在清代的公堂上,受審者是跪伏著的。

(威廉·桑德斯《法堂》)

文獻的記錄也提供了明白無誤的證詞。前面我們提到,在宋代官箴書中,並不見任何要求訴訟人跪著受審的規定,但清人撰寫的官箴書,已經將“跪”列為訴訟人的“規定動作”了,如鄭端《政學錄》介紹的“理堂事”(即公堂審案流程):“訴告之人,不妨逐名細審,一人持狀跪下,直堂吏接上;聽審完,或准或否,又令一人跪下,執狀聽審。後仿此。”

黃六鴻《福惠全書》對審訟程式的介紹更是周詳:“午時升堂,將公座移置卷棚,必照牌次序喚審,不可臨時更改,恐聽審人未作準備,傳喚不到反覺非體。開門之後,放聽審牌。該班皂隸將‘原告跪此牌’安置儀門內近東角門,‘被告跪此牌’安置儀門內近西角門,‘干證跪此牌’安置儀門內甬道下。原差將各犯帶齊,俱令大門外伺候,原差按起數前後,進跪高聲稟:‘某一起人犯到齊聽審。’隨喝令某起人犯進,照牌跪。把守大門皂隸不許放閒人進大門。”

只有老邁之人與年少女子,才能夠獲得黃六鴻的體恤與照顧,不用跪審:“聽審時,有老邁之人,令起立廊下。衰年筋骨疲憊,豈能久跪?年少婦女,非身自犯奸,亦令僻處靜待,不可與眾人同跪點名,養其廉恥。”

很明顯,清代官箴書中的審訟場面跟宋代官箴書描述的審訟情景,差異非常大。這個嬗變是如何發生的呢?又印證了怎麼樣的時代精神的流變?我覺得這是值得歷史研究者探究的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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