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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臨時變卦 法院:賠雙倍定金還是房價兩成由買方說了算

居間協議簽了, 定金也交了, 到了約定的網簽日期, 賣家卻突然說“這房我不賣了”。 買家多次催告賣家儘快履約未果, 將其起訴到法院。 讓賣家感到意外的是, 買家並未根據協定所載定金條款提出“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請, 而是根據協定所載違約金條款, 要求賣家向其支付總房價的20%, 並賠償其因房價上漲帶來的損失。

近日,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了該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認為買賣雙方在協定中同時約定了定金條款和違約金條款, 賣家違約, 買家有權選擇適用定金條款或違約金條款,

據此判令賣家向買家支付總房價20%的違約金43.2萬元。

然而, 到了約定的網簽日期, 王某卻遲遲不現身, 為了督促王某儘快履約, 2016年1月, 張某約了王某一起來到仲介公司處進行協商。 張某當場出具書面形式的《催告書》, 要求王某繼續履行協議, 否則將通過法律訴訟追究其違約責任。 王某當天明確表示房子不想賣了。

2016年5月, 張某向法院起訴, 提出解除雙方協定, 要求王某向其支付總房價20%的違約金43.2萬元, 並賠償其因房價上漲帶來的損失7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 在定金條款有效的情形下, 適用定金罰則就會對違約方進行制裁, 並可補償損失, 因此對張某主張王某支付總房價20%的違約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最終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居間協議,

仲介公司返還張某2萬元定金, 駁回張某其餘訴請。

張某不服, 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除要求王某支付43.2萬元違約金外, 另要求其賠償房價上漲損失70萬元與上述違約金之間的差額, 即26.8萬元。

上海一中院二審認為:第一、居間協議既約定了定金責任, 亦約定了違約金責任。 對於張某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 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在王某明確表示不再履行協議後, 張某已於2016年4月重新購房, 結合本案其他實際情形, 難以認定王某違約給張某造成的合理損失明顯大於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數額。 對於張某另行索要賠償損失的要求, 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 上海一中院改判王某支付張某違約金43.2萬元, 駁回張某其餘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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