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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亮平被冒名登記為公司股東,將面臨的不只是坐牢 附律師建議!

劉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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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像《人民的名義》中的反貪局局長侯亮平一樣身份被他人冒用, 用於設立公司或公司增資,

那麼你可能被公司的債權人起訴。 在你被起訴後, 你該如何維權呢?待我們細細道來。

1.小故事—“侯亮平被冒名登記為股東”

首先給大家講個小故事。

在近來熱播的反貪劇《人民的名義》中, 反貪局局長侯亮平被“發小”蔡成功坑害。 工商登記資料顯示,

蔡成功投資設立的一家煤炭公司的股東除了蔡成功、丁義珍以外, 竟然還包括侯亮平!當然, 侯亮平是被冒用身份列為股東的, 煤炭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中也不可能有侯亮平的親筆簽名。 但是這個股東身份, 仍然成為了蔡成功舉報侯亮平犯貪污罪的關鍵線索, 侯亮平因此停職反省。

上述貪污罪刑事法律責任以及罪責的洗清不在我們的討論範圍內, 其實除了刑事責任外, 侯亮平也可能因為上述股東身份被追究民事法律責任。

關於民事法律責任, 在我們的上一篇文章《公司欠債, 結果股東也被起訴:說好的有限責任呢?「附律師建議」》中, 我們已經論述了“如果公司的股東不按期繳納出資, 則公司的債權人在起訴公司時,

可同時起訴該股東, 要求該股東在未按期繳納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因此不難理解, 如果煤炭公司欠款, 再如果侯亮平對煤炭公司的“出資”沒有按期實繳, 侯亮平就可能被債權人起訴, 並被以沒有足額出資為由列為被告, 被要求在沒有實際繳納出資的範圍內對煤炭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下文將針對侯亮平的維權要點進行解析, 並對廣大創業者提出一系列法律建議, 以避免重蹈侯亮平的“覆轍”。

2.根據公司法解釋3等規定, 被冒名者不承擔相關責任

公司法解釋3第28條規定, “冒用他人名義出資並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 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 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了上述司法解釋, 很多地方法院意見, 例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公司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二)》、《2005年上海法院民商事審判問答(之五)於公司訴訟案件若干受理問題的解答》、《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適用公司法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等,

都有類似的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 冒用他人名義出資, 並在工商機關將該他人登記為公司股東的, 被冒名者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因此, 如果有證據證明侯亮平的身份被他人冒用, 其本人並無設立煤炭公司並成為該公司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 則侯亮平無須為煤炭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究其原因, 股東補充賠償責任的設置初衷在於, 如果股東沒有按期實繳出資,可通過股東的補充賠償責任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並懲戒上述股東。如果被冒名者並未與其他股東合意設立公司,並未行使股東權利並獲取股東收益,那麼被冒名者並非公司的真正股東,如果由其承擔公司債務的補充賠償責任,於理不通,且顯失公平。

此外,如果公司增資時一個股東被冒名認繳出資,該股東是否就未按期繳納的增資款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呢?上述規定雖然並未明確涉及冒名增資的問題,但是我們認為,被冒名增資者並無增資的真實意思表示,對增資的事宜並不知情;參照上述規定,被冒名增資與被冒名設立公司一樣,被冒名者都可不為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3.在司法實踐中,被冒名者在證明被冒名時將遇到較多困難

根據上述規定,被冒名者不承擔相關責任。在《人民的名義》中,檢察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動用大量人力,詢問了相關人員,方才發現侯亮平被冒名的事實,自此他的刑事責任以及潛在民事責任都得以洗脫。

但是,如果換作是你,你會發現在主張被冒名時面臨諸多困難,因為在純粹的民事爭議中,你是很難獲得檢察機關的協助的,你往往只能自行證明身份被冒用的事實。

假設你在庭審中主張被冒名,那麼你首先要申請筆跡鑒定,證明股東會決議等材料並非你本人簽署,而是他人仿冒。如果你曾經不小心留下了空白的簽字文檔,那麼不排除冒名者在該份文檔上列印相關的股東會決議等文檔的可能性。如此一來,筆跡鑒定的結果可能是該份材料的確是你親筆簽署的,你並未被冒名!

如果筆跡鑒定的結果是並非你本人簽署,那麼是否可以直接認定你被冒名呢?並非如此。

按照慣例,很多工商局在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時,需要核驗股東的身份證原件。因此,如果你的公司設立成功,說明工商局很可能已驗過你的身份證原件。如果你不能證明身份證原件曾遺失並曾進行掛失,那麼即便簽字是他人代簽的,但是根據身份證原件被帶到工商局進行驗證的情況,法官仍然可能得出你並未被冒名的結論。

4.律師建議

結合上述分析,我們對創業者建議如下:

(1)切勿隨意在空白文檔中簽字,或隨意將身份證原件交由他人保管,以避免被冒用身份。

(2)一旦身份證原件丟失,立即進行掛失,保留掛失記錄。

(3)關注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或者企查查等網站,並經常查看公司的變更登記情況,尤其是股東的變更情況。

(4)一旦被冒用身份,切記一方面主張被冒用者免責,另一方面可以提示債權人追加冒用者為被告,由真正的行為人為公司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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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如果你的身份資訊被他人冒用,並被用於設立公司,你是否承擔相關責任呢?我們將結合公司法司法解釋進行解析。

標籤:冒用,股東,補充賠償責任

附:法院判例及相關規定

1.法院判例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在(2012)青民二(商)初字第90號判決書中提出,“本院認為:……張某和王某作為工商登記的股東,應提供兩人的身份證明。從常理而言,兩人提供的應為當時所持有的身份證,但王某在工商部門留存的身份證與其當時持有的身份證有效期不一致,且其有原身份證的報失記錄……張某在工商登記的檔中的簽名均非其本人所簽。綜上,張某並無設立某公司的意思表示,也未實際出資,其身份系被他人冒用而成為某公司工商登記的股東,不符合股東的基本要件”。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2017)滬01民終3651號判決書中提出,“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八條規定:“冒用他人名義出資並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中,A系B公司的登記股東,其股東身份已對外產生公示效力,現A要求確認其不是B公司的股東,不承擔相應股東責任,則A應對其系被冒名登記為B公司股東的事實負舉證責任。現A明確其身份證並未遺失過,由於辦理公司登記手續時一般應提交股東身份證的原件……故A對於其身份被冒名登記的事實未能盡到舉證責任,B公司工商資料中A簽字非其本人所簽的事實,並不能推斷出A系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結論”。

2.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八條 冒用他人名義出資並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公司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二)

二、處理股權確認糾紛的相關問題

1、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股權轉讓的受讓人支付受讓資金後,公司未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未將其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或者未將其作為公司股東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的,出資人或者受讓人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公司履行簽發、記載或申請登記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雙方約定一方實際出資,另一方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且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的,如實際出資人主張名義出資人轉交股份財產利益,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一方實際出資,另一方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但雙方未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且實際出資人亦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雙方之間不應認定為隱名投資關係,可按債權債務關係處理。

在上述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發生的糾紛中,可以列公司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3、債權人向工商登記檔中的公司名義股東主張其承擔出資不實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向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後,可按照約定向實際出資人追償因此遭受的損失。

在上述糾紛中,公司債權人將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列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情判決雙方承擔連帶責任。名義股東有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系被他人冒名為股東的,不予承擔責任。

2005年上海法院民商事審判問答(之五)於公司訴訟案件若干受理問題的解答

二、經登記的公司股東請求法院判決否認其為公司股東的糾紛應否受理

目前,在公司設立登記過程中,一些投資人或實際投資人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冒用或以其他理由借用他人的身份證明設立公司,導致被冒用或借用的人被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公司的股東。該種情形在提供公司註冊一條龍服務的私營經濟城中尤為突出。被冒用或借用身份證明的人往往根本沒有作股東的意思表示,也沒有簽署公司設立協議和公司章程,更沒有實際繳付出資。為此,被登記為股東的當事人以被他人冒用身份證,設立公司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為由訴請法院請求判決否定其股東身份。

經登記的公司股東以其身份被冒用為由請求法院確認其非公司股東,該請求雖然涉及法律事實的確認,但該事實的確認與股東權利與義務直接相關,該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應予受理,並根據依法查明的事實,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有確切證據證明經登記的公司股東系被他人冒用或盜用身份進行公司登記的,且其從未具有設立公司和成為公司股東的意思表示,法院應當判決確認該被冒用或盜用身份的股東不是公司股東,而以實際出資人為股東。鑒於被冒用或盜用身份的人不是公司股東,故對公司債權人不承擔基於股東身份而產生的民事責任。在判決否認被冒用或盜用身份的人為公司股東後,如果由此導致公司出現一人公司情形的,按照一人公司的法律規定對外承擔責任。

2.經登記的公司股東被他人冒用或盜用身份進行公司登記,但有證據證明該股東事後明知但不作反對表示,或者該股東明確表示願意成為公司股東,或雖未明確表示,但實際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經營管理、行使股東權利的,法院應當駁回該公司股東請求確認其非公司股東的訴請。

3.經審理確認,有證據證明該登記股東明知他人使用其名義設立公司而出借身份證明的,法院應當駁回該公司股東請求確認其非公司股東的訴請。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適用公司法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26、公司或其股東(包括掛名股東、隱名股東和實際股東)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就股東資格發生爭議的,應根據工商登記檔的記載確定有關當事人的股東資格,但被冒名登記的除外。

32、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義或盜用他人的名義出資並登記為股東設立公司的,應認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因此導致出現一人公司的,應當由冒名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3、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以“公司”或“公司籌備組”等設立中公司的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的,公司在成立後應當承繼合同的權利義務,合同相對人向發起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未能成立的,合同相對人要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或其他發起人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冒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他人簽訂合同,向公司轉嫁債務,公司或其他發起人請求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合同相對人為善意的除外。

39、股東資格未被工商登記所記載的,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工商登記所記載之股東不得以其實際不具備股東資格為由對抗第三人,但被冒名登記的除外。

公司債權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向被工商登記記載為股東的名義出資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實際出資人直接享有並行使股東權利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實際出資人和名義出資人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股東沒有按期實繳出資,可通過股東的補充賠償責任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並懲戒上述股東。如果被冒名者並未與其他股東合意設立公司,並未行使股東權利並獲取股東收益,那麼被冒名者並非公司的真正股東,如果由其承擔公司債務的補充賠償責任,於理不通,且顯失公平。

此外,如果公司增資時一個股東被冒名認繳出資,該股東是否就未按期繳納的增資款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呢?上述規定雖然並未明確涉及冒名增資的問題,但是我們認為,被冒名增資者並無增資的真實意思表示,對增資的事宜並不知情;參照上述規定,被冒名增資與被冒名設立公司一樣,被冒名者都可不為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3.在司法實踐中,被冒名者在證明被冒名時將遇到較多困難

根據上述規定,被冒名者不承擔相關責任。在《人民的名義》中,檢察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動用大量人力,詢問了相關人員,方才發現侯亮平被冒名的事實,自此他的刑事責任以及潛在民事責任都得以洗脫。

但是,如果換作是你,你會發現在主張被冒名時面臨諸多困難,因為在純粹的民事爭議中,你是很難獲得檢察機關的協助的,你往往只能自行證明身份被冒用的事實。

假設你在庭審中主張被冒名,那麼你首先要申請筆跡鑒定,證明股東會決議等材料並非你本人簽署,而是他人仿冒。如果你曾經不小心留下了空白的簽字文檔,那麼不排除冒名者在該份文檔上列印相關的股東會決議等文檔的可能性。如此一來,筆跡鑒定的結果可能是該份材料的確是你親筆簽署的,你並未被冒名!

如果筆跡鑒定的結果是並非你本人簽署,那麼是否可以直接認定你被冒名呢?並非如此。

按照慣例,很多工商局在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時,需要核驗股東的身份證原件。因此,如果你的公司設立成功,說明工商局很可能已驗過你的身份證原件。如果你不能證明身份證原件曾遺失並曾進行掛失,那麼即便簽字是他人代簽的,但是根據身份證原件被帶到工商局進行驗證的情況,法官仍然可能得出你並未被冒名的結論。

4.律師建議

結合上述分析,我們對創業者建議如下:

(1)切勿隨意在空白文檔中簽字,或隨意將身份證原件交由他人保管,以避免被冒用身份。

(2)一旦身份證原件丟失,立即進行掛失,保留掛失記錄。

(3)關注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或者企查查等網站,並經常查看公司的變更登記情況,尤其是股東的變更情況。

(4)一旦被冒用身份,切記一方面主張被冒用者免責,另一方面可以提示債權人追加冒用者為被告,由真正的行為人為公司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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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法院判例及相關規定

1.法院判例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在(2012)青民二(商)初字第90號判決書中提出,“本院認為:……張某和王某作為工商登記的股東,應提供兩人的身份證明。從常理而言,兩人提供的應為當時所持有的身份證,但王某在工商部門留存的身份證與其當時持有的身份證有效期不一致,且其有原身份證的報失記錄……張某在工商登記的檔中的簽名均非其本人所簽。綜上,張某並無設立某公司的意思表示,也未實際出資,其身份系被他人冒用而成為某公司工商登記的股東,不符合股東的基本要件”。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2017)滬01民終3651號判決書中提出,“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八條規定:“冒用他人名義出資並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中,A系B公司的登記股東,其股東身份已對外產生公示效力,現A要求確認其不是B公司的股東,不承擔相應股東責任,則A應對其系被冒名登記為B公司股東的事實負舉證責任。現A明確其身份證並未遺失過,由於辦理公司登記手續時一般應提交股東身份證的原件……故A對於其身份被冒名登記的事實未能盡到舉證責任,B公司工商資料中A簽字非其本人所簽的事實,並不能推斷出A系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結論”。

2.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八條 冒用他人名義出資並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公司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二)

二、處理股權確認糾紛的相關問題

1、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股權轉讓的受讓人支付受讓資金後,公司未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未將其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或者未將其作為公司股東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的,出資人或者受讓人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公司履行簽發、記載或申請登記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雙方約定一方實際出資,另一方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且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的,如實際出資人主張名義出資人轉交股份財產利益,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一方實際出資,另一方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但雙方未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且實際出資人亦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雙方之間不應認定為隱名投資關係,可按債權債務關係處理。

在上述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發生的糾紛中,可以列公司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3、債權人向工商登記檔中的公司名義股東主張其承擔出資不實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向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後,可按照約定向實際出資人追償因此遭受的損失。

在上述糾紛中,公司債權人將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列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情判決雙方承擔連帶責任。名義股東有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系被他人冒名為股東的,不予承擔責任。

2005年上海法院民商事審判問答(之五)於公司訴訟案件若干受理問題的解答

二、經登記的公司股東請求法院判決否認其為公司股東的糾紛應否受理

目前,在公司設立登記過程中,一些投資人或實際投資人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冒用或以其他理由借用他人的身份證明設立公司,導致被冒用或借用的人被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公司的股東。該種情形在提供公司註冊一條龍服務的私營經濟城中尤為突出。被冒用或借用身份證明的人往往根本沒有作股東的意思表示,也沒有簽署公司設立協議和公司章程,更沒有實際繳付出資。為此,被登記為股東的當事人以被他人冒用身份證,設立公司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為由訴請法院請求判決否定其股東身份。

經登記的公司股東以其身份被冒用為由請求法院確認其非公司股東,該請求雖然涉及法律事實的確認,但該事實的確認與股東權利與義務直接相關,該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應予受理,並根據依法查明的事實,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有確切證據證明經登記的公司股東系被他人冒用或盜用身份進行公司登記的,且其從未具有設立公司和成為公司股東的意思表示,法院應當判決確認該被冒用或盜用身份的股東不是公司股東,而以實際出資人為股東。鑒於被冒用或盜用身份的人不是公司股東,故對公司債權人不承擔基於股東身份而產生的民事責任。在判決否認被冒用或盜用身份的人為公司股東後,如果由此導致公司出現一人公司情形的,按照一人公司的法律規定對外承擔責任。

2.經登記的公司股東被他人冒用或盜用身份進行公司登記,但有證據證明該股東事後明知但不作反對表示,或者該股東明確表示願意成為公司股東,或雖未明確表示,但實際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經營管理、行使股東權利的,法院應當駁回該公司股東請求確認其非公司股東的訴請。

3.經審理確認,有證據證明該登記股東明知他人使用其名義設立公司而出借身份證明的,法院應當駁回該公司股東請求確認其非公司股東的訴請。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適用公司法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26、公司或其股東(包括掛名股東、隱名股東和實際股東)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就股東資格發生爭議的,應根據工商登記檔的記載確定有關當事人的股東資格,但被冒名登記的除外。

32、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義或盜用他人的名義出資並登記為股東設立公司的,應認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因此導致出現一人公司的,應當由冒名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3、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以“公司”或“公司籌備組”等設立中公司的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的,公司在成立後應當承繼合同的權利義務,合同相對人向發起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未能成立的,合同相對人要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或其他發起人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冒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他人簽訂合同,向公司轉嫁債務,公司或其他發起人請求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合同相對人為善意的除外。

39、股東資格未被工商登記所記載的,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工商登記所記載之股東不得以其實際不具備股東資格為由對抗第三人,但被冒名登記的除外。

公司債權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向被工商登記記載為股東的名義出資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實際出資人直接享有並行使股東權利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實際出資人和名義出資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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