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後共同還貸
離婚後房產歸誰?
環渤海新聞網消息 王先生婚前購買一套房產,
支付了首付。
王先生與李女士結婚後,
用共同財產償還貸款,
該房產登記在王先生個人名下。
兩年後,
王先生和李女士想協議離婚,
但雙方就房產的歸屬產生糾紛。
王先生認為該房產是其個人財產,
李女士認為該房產系雙方共同財產。
李女士問,
該房產該如何分割?
河北正一律師事務所高君律師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
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
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
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
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
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
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因此,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
雙方就房產歸屬達不成一致起訴到法院,
法院會判決房產歸王先生個人所有,
尚未償還的貸款,
由王先生個人償還,
雙方婚後共同償還的貸款及增值本著照顧女方合法權益的原則由王先生折價補償給李女士。
于季男 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