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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為資管產品增值稅買單?

證券時報兩會報導組

今年兩會上, 多位政協委員的提案涉及資管產品增值稅問題。 有委員指出, 對資管產品徵稅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主體要求, 而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納稅人則與現行法律法規衝突, 且資管產品獨有的運作模式使得稅收成本在不同投資者間難以公平分擔。 不僅如此, 在產品層面徵稅或許會引發市場波動。 代表委員們呼籲, 對資管產品徵收增值稅需進一步明確實施分類管理、區別對待。

稅收是調整產業結構、促進社會公平的重要手段。 去年12月底,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其補充通知規定, “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 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全國政協委員、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賀強表示, 以管理人為資管產品納稅人與《信託法》、《基金法》相衝突。 賀強解釋道, 資管產品的法律關係本質為信託關係。 資管產品的資金與管理人的固有財產相隔離, 不能混同。 而《通知》將管理人定義為資管產品的增值稅納稅主體, 將管理人自身財產與資管產品財產混同, 混淆了角色定位, 違背了資管行業的立業根本, 與《信託法》、《基金法》相衝突。 “我們認為稅收法律制度應當尊重行業自身的法律制度, 以免對相關行業造成衝擊。

”賀強表示。

此外, 從產品的角度看, 資管產品(契約型)是“資金的集合”, 非單位或者個人, 其資金所有者為投資者, 投資產生的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因此, 也不應將資管產品看作《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規定的徵稅對象。

賀強認為, 即使要徵收增值稅, 較為可行的路徑應為在投資者端徵收相應的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 而資管產品的管理人應當就其收取的產品管理費繳納增值稅。

一方面, 從產品橫向對比來看, 賀強指出, 目前個人投資者買賣金融產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徵收增值稅, 若對資管產品徵收增值稅, 會在降低資管產品收益率的同時對廣大投資者造成心理衝擊,

不利於機構投資者培育、市場合理定價及資源優化配置。 全國政協委員、交銀施羅德基金公司副總經理謝衛也認為, 產品帶稅運營必然帶來對投資者不公平的問題。

全國政協委員、合眾人壽董事長戴皓表示, “產品層面的徵稅, 不僅對產品管理人和託管人系統升級改造上形成巨大挑戰, 由此也會在整體行業層面產生潛在的操作風險, 並可能引起一定的市場波動。 ”

另一方面, 資管產品的類型、結構、投資者關係等內容十分複雜, 增值稅很難實施。

由此, 賀強建議, 對資管產品(契約型)不予徵收增值稅, 應研究徵收資本利得稅取而代之。

謝衛則建議, 對公募基金實行增值稅體系下的全部免稅。 他表示, 公募基金是普惠金融的代表,

是普通投資者投資市場的主要通道。 此次《通知》對買賣股票和債券以外的交易行為和對保本收益由免稅變成了交稅。 意味著投資者通過公募基金參與市場投資的成本明顯高於其自身投資市場的成本, 為鼓勵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和優化市場投資結構, 考慮到公募基金投資範圍的擴大, 建議目前享受免稅的投資品種從股票、債券進一步擴大到整個金融商品。

戴皓認為, 對資管產品徵收增值稅需進一步明確實施分類管理、區別對待。 他建議, 對保險資管產品實行增值稅體系下的全部免稅政策。 如確實不能免征增值稅, 由購買資管產品的法人機構繳納增值稅, 即從購買方角度去繳納, 對資管產品在產品層面所投資的各類基礎金融資產的增值部分不再徵收增值稅。

此外, 由於《通知》規定資管產品增值稅於2017年7月1日起實施, 目前仍處於試點階段, 實施細則尚未出臺, 保險資管行業還未對實施產品繳納增值稅形成統一的方案和操作標準, 建議待政策穩定、就實際問題制定合理解決方案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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