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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廈門)律師事務所
關於盛屯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六年年度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致:盛屯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東大會規則》(證監會公告[2014]46號)及《盛屯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規定,北京火成(廈門)律師事務所(以下稱“本所”)接受盛屯礦
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的委託’指派律師出席公司于二○—
七年三月三十日下午2點00分在廈門市金橋路101號(世紀金橋園)商務樓第四
層東側01單元公司會議室召開的公司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以下稱“本次大會”)’
核驗參加本次大會人員的身份證明檔’全程見證本次大會召開、表決和形成
決議的全過程’並就本次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式、召集人資格、出席和列席會
議人員資格、表決程式及表決結果等事宜發表法律意見。
本所及經辦律師依據《證券法》、《律師事務所從串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
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等規定就公司本次大會所涉及的
事實’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了充分的
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
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承擔相應法
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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