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醫療器械分類管理, 進一步規範醫療器械產品分類有關工作的程式和要求, 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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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界定工作程式
(一)申請人應當依據《醫療器械分類規則》(總局令第15號)、《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管理辦法》(總局令第5號)、《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管理辦法修正案》(總局令第30號)、《關於發佈第一類醫療器械產品目錄的通告》(總局通告2014年第8號)、《醫療器械分類目錄》(以下簡稱《分類目錄》)、《6840體外診斷試劑分類子目錄(2013版)》及分類界定通知等檔判定產品類別。 對於新研製的尚未列入《分類目錄》或分類界定通知等檔的醫療器械, 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請類別確認的, 申請人應當通過總局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標管中心)分類界定資訊系統提出分類界定申請, 具體流程見附件。
新研製的尚未列入《分類目錄》或分類界定通知等檔的醫療器械是指未在我國境內上市的全新產品;或者與已上市產品相比,
(二)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行政區域內申請人提出的產品分類界定申請進行審查, 經綜合判定確定類別或提出預分類界定意見。 對經審查可以確定為《分類目錄》等檔中產品的, 直接在分類界定資訊系統告知申請人產品類別;對經審查認為屬於新研製尚未列入《分類目錄》等檔中的醫療器械的, 應依據《醫療器械分類規則》《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管理辦法》《分類目錄》等檔提出預分類界定意見,
(三)標管中心負責對進口及港、澳、台產品的分類界定申請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預分類界定意見的分類界定申請組織研究審核。
標管中心對進口及港、澳、台產品的分類界定申請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預分類界定意見的分類界定申請組織審核後, 認為屬於《分類目錄》等檔中的醫療器械的, 標管中心直接在分類界定資訊系統告知申請人分類界定結果;認為屬於新研製的尚未列入《分類目錄》等檔中的醫療器械的, 組織醫療器械分類技術委員會相關專業組研究提出產品分類技術建議,
(四)醫療器械分類界定資訊系統由標管中心負責建設、維護。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標管中心出具的分類界定結果可供申請人、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各級醫療器械技術審評部門等適時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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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類別確認的其他情況
(五)醫療器械技術審評部門在技術審評中發現產品未列入《分類目錄》等檔中, 或者未經分類界定資訊系統告知分類界定結果的, 按照以下程式辦理:總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應當按照《醫療器械分類規則》《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管理辦法》等, 結合技術審評判定產品類別, 對於無法確定類別的, 應當會同標管中心確定在審產品的管理類別;省級醫療器械技術審評部門將產品分類有關情況上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醫療器械分類界定程式辦理。
(六)對於日常監管、稽查、投訴舉報中涉及產品類別確認的, 由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定。 必要時,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向總局提出分類界定請示,並提供用於支援分類的相應詳細資料及預分類界定意見,由總局醫療器械註冊管理司組織標管中心研究確定。
(七)申請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程式的醫療器械的分類按照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程式中的規定辦理。
(八)藥械組合產品的屬性界定按照藥械組合產品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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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目錄調整
(九)標管中心將適時建立公開的分類目錄資料庫,並基於產品上市資訊及既往分類界定確認的結果,經對產品名稱及描述、預期用途、產品類別、分類編碼等內容進行梳理歸納,維護分類目錄資料庫。
(十)總局相關部門、單位及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可根據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等情況,提出對《分類目錄》調整的意見並回饋標管中心。標管中心對醫療器械的風險變化進行分析、評價,必要時組織醫療器械分類技術委員會提出對醫療器械管理類別調整的建議和意見,經總局審核後,由標管中心對分類目錄資料庫進行調整。
“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實施,《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醫療器械產品分類界定工作的通知》(食藥監辦械〔2013〕36號)及《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醫療器械分類界定管理的通知》(食藥監辦械管〔2015〕124號)同時廢止。
”
醫療器械分類界定工作流程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通過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網站進入“醫療器械標準管理研究所”二級網站的“醫療器械分類界定資訊系統”頁面(網址:http://www.nifdc.org.cn/qxbgzx/CL0482/),點擊進入“醫療器械分類界定資訊系統”,註冊後填寫《分類界定申請表》,並上傳其他申請材料。
線上列印《分類界定申請表》,連同其他申請材料(應與上傳的申請材料完全相同)加蓋申請企業騎縫章,寄送至相關單位。境內產品的相關材料寄至申請企業所在地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口及港、澳、台產品的相關材料寄送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地址:北京市大興區生物醫藥產業基地華佗路31號院4號樓B404房間,郵編:102629)。
二、申請材料要求
(一)分類界定申請表;
(二)產品照片和/或產品結構圖;
(三)產品技術要求及產品說明書(樣稿);
(四)進口上市證明材料(如有);
(五)資料真實性自我保證聲明;
(六)其他與產品分類界定有關的材料。
其中對於尚未列入《分類目錄》等檔的新研製產品,至少還應當提交:
1.與國內外已上市相關產品、《分類目錄》或分類界定通知檔中相關產品的分析及對比,並說明符合新研製尚未列入分類目錄產品的判定依據;
2.核心刊物公開發表的能夠充分說明產品臨床應用價值的學術論文、專著及文件綜述(如有);
3.產品的創新內容;
4.資訊或者專利檢索機構出具的查新報告。
所有申請材料應當使用中文。根據外文資料翻譯的,應當同時提供原文。
三、申請狀態和結果查詢
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各級醫療器械技術審評部門和申請人登陸“醫療器械分類界定資訊系統”,在“操作欄”中點擊“查看流程圖”,即可查詢申請狀態和結果。
必要時,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向總局提出分類界定請示,並提供用於支援分類的相應詳細資料及預分類界定意見,由總局醫療器械註冊管理司組織標管中心研究確定。(七)申請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程式的醫療器械的分類按照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程式中的規定辦理。
(八)藥械組合產品的屬性界定按照藥械組合產品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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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目錄調整
(九)標管中心將適時建立公開的分類目錄資料庫,並基於產品上市資訊及既往分類界定確認的結果,經對產品名稱及描述、預期用途、產品類別、分類編碼等內容進行梳理歸納,維護分類目錄資料庫。
(十)總局相關部門、單位及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可根據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等情況,提出對《分類目錄》調整的意見並回饋標管中心。標管中心對醫療器械的風險變化進行分析、評價,必要時組織醫療器械分類技術委員會提出對醫療器械管理類別調整的建議和意見,經總局審核後,由標管中心對分類目錄資料庫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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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實施,《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醫療器械產品分類界定工作的通知》(食藥監辦械〔2013〕36號)及《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醫療器械分類界定管理的通知》(食藥監辦械管〔2015〕1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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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分類界定工作流程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通過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網站進入“醫療器械標準管理研究所”二級網站的“醫療器械分類界定資訊系統”頁面(網址:http://www.nifdc.org.cn/qxbgzx/CL0482/),點擊進入“醫療器械分類界定資訊系統”,註冊後填寫《分類界定申請表》,並上傳其他申請材料。
線上列印《分類界定申請表》,連同其他申請材料(應與上傳的申請材料完全相同)加蓋申請企業騎縫章,寄送至相關單位。境內產品的相關材料寄至申請企業所在地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口及港、澳、台產品的相關材料寄送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地址:北京市大興區生物醫藥產業基地華佗路31號院4號樓B404房間,郵編:102629)。
二、申請材料要求
(一)分類界定申請表;
(二)產品照片和/或產品結構圖;
(三)產品技術要求及產品說明書(樣稿);
(四)進口上市證明材料(如有);
(五)資料真實性自我保證聲明;
(六)其他與產品分類界定有關的材料。
其中對於尚未列入《分類目錄》等檔的新研製產品,至少還應當提交:
1.與國內外已上市相關產品、《分類目錄》或分類界定通知檔中相關產品的分析及對比,並說明符合新研製尚未列入分類目錄產品的判定依據;
2.核心刊物公開發表的能夠充分說明產品臨床應用價值的學術論文、專著及文件綜述(如有);
3.產品的創新內容;
4.資訊或者專利檢索機構出具的查新報告。
所有申請材料應當使用中文。根據外文資料翻譯的,應當同時提供原文。
三、申請狀態和結果查詢
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各級醫療器械技術審評部門和申請人登陸“醫療器械分類界定資訊系統”,在“操作欄”中點擊“查看流程圖”,即可查詢申請狀態和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