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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決定對普惠金融實施定向降准政策 2018年起實施

根據國務院部署, 為支援金融機構發展普惠金融業務, 聚焦單戶授信500萬元以下的小微企業貸款、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主經營性貸款, 以及農戶生產經營、創業擔保、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助學等貸款, 人民銀行決定統一對上述貸款增量或餘額占全部貸款增量或餘額達到一定比例的商業銀行實施定向降准政策。 凡前一年上述貸款餘額或增量占比達到 1.5%的商業銀行, 存款準備金率可在人民銀行公佈的基準檔基礎上下調0.5個百分點;前一年上述貸款餘額或增量占比達到10%的商業銀行, 存款準備金率可按累進原則在第一檔基礎上再下調1個百分點。

上述措施將從2018年起實施。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普惠金融實施定向降准的通知

銀髮〔2017〕222 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 各分行、營業管理部, 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國有商業銀行, 股份制商業銀行,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根據國務院部署, 為支援金融機構發展普惠金融業務, 著力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提高金融服務覆蓋率和可得性, 為實體經濟提供有效支援,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將當前對小微企業和“三農”領域實施的定向降准政策拓展和優化為統一對普惠金融領域貸款達到一定標準的金融機構實施定向降准政策。 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定向降准政策考核範圍由現行的小微企業貸款和涉農貸款調整為普惠金融領域貸款。 普惠金融領域貸款包括:單戶授信小於 500 萬元的小型企業貸款、單戶授信小於 500 萬元的微型企業貸款、個體工商戶經營性貸款、小微企業主經營性貸款、農戶生產經營貸款、創業擔保(下崗失業人員)貸款、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消費貸款和助學貸款。 上述貸款資料採用人民銀行調查統計部門統一口徑的統計資料。

二、對普惠金融領域貸款實施定向降准政策考核的金融機構範圍包括:國有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非縣域農村商業銀行和外資銀行。

三、適用普惠金融領域貸款定向降准政策的金融機構應同時滿足以下標準:

(一)符合宏觀審慎經營標準:上年三個季度(含)以上宏觀審慎評估(MPA)評級均在 B 級(含)以上。

(二)普惠金融領域的貸款達到一定比例。 比例分為兩檔:第一檔是上年普惠金融領域的貸款增量占全部新增人民幣貸款比例達到 1.5%, 或上年末普惠金融領域的貸款餘額占全部人民幣貸款餘額比例達到 1.5%;第二檔是上年普惠金融領域的貸款增量占全部新增人民幣貸款比例達到 10%, 或上年末普惠金融領域的貸款餘額占全部人民幣貸款餘額比例達到 10%。

四、人民銀行根據定向降准政策考核機制, 于每年初金融機構普惠金融領域貸款相關資料獲取完成後實施考核, 按是否達標對其存款準備金率進行動態調整。

根據考核結果, 對符合本通知第三條第一檔所規定標準的金融機構, 其存款準備金率在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基準檔基礎上下調 0.5 個百分點;對符合本通知第三條第二檔所規定標準的金融機構, 其存款準備金率在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基準檔基礎上下調 1.5 個百分點。 2018 年初對普惠金融領域貸款的首次考核使用 2017 年年度資料。

五、縣域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繼續參與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於當地貸款考核, 達標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按低於其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基準檔 1 個百分點執行。 政策性銀行、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繼續執行現行存款準備金率。

六、自普惠金融領域貸款定向降准政策 2018 年實施之日起,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定向降低部分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的通知》(銀髮〔2014〕164 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下調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的通知》(銀髮〔2015〕327 號)中對小微企業和“三農”貸款實施的定向降准政策與本通知對普惠金融領域貸款實施的定向降准政策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為准。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支行要嚴格按照政策標準做好轄區內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調整工作, 並將全部金融機構相關基礎資料及適用普惠金融領域貸款定向降准政策的金融機構名單報備總行。 遇有重大緊急情況, 及時報告總行。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非縣域農村商業銀行和有關外資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

2017 年 9 月 29 日

(原標題《央行決定對普惠金融實施定向降准政策 2018年起實施》。編輯姚曹潔)

中國人民銀行

2017 年 9 月 29 日

(原標題《央行決定對普惠金融實施定向降准政策 2018年起實施》。編輯姚曹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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